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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37 2.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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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39 同样,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都很喜欢说“当时我只是无意中碰了一下对方”,“我不小心就弄伤了对方”,但在这种案件背景下,双方对于自己所持的暴力都有足够的认识和使用,这就已经是刑法上的故意心理;他们所说的“无意”只是强调自己没有控制好暴力的程度,但对使用暴力,主观上仍然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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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41 3. 吸毒致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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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43 很多吸毒致幻后实施犯罪的人都很喜欢说自己是因吸毒产生幻觉、有精神病,因而可以免责,并提出刑法只规定醉酒后实施犯罪的人不能免责,没有说吸毒致幻的人不能免责。根据罪刑法定,吸毒致幻应当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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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45 这一说法看似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扭曲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混淆了“犯罪”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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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47 罪刑法定是指必须要有明文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才能定罪。它解决的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是“某一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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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49 罪刑相适应是指一个人犯罪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应与其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等。它解决的是“某一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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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51 因此,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既然吸毒人员实施的行为符合法条对犯罪的规定,那就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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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53 法有明文规定可免责。刑法只明文规定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犯罪中止等少数情况可以免责,但吸毒并不在刑法罗列的免责内容之内,故吸毒行为不应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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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55 另外,吸毒致幻在理论上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称此为“原因自由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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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57 吸毒人员通常都不是第一次吸毒,尤其是吸到有精神病的,对于自己吸毒会产生失去辨认能力的结果是明知的,却仍然故意使自己陷入这种状态,故仍然应承担刑事责任。基于同一理由,对因吸毒导致精神病而实施犯罪行为的,通常也不会将其“精神病”的情节作为免责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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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59 4. 缓刑和假释不等于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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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61 缓刑和假释都有一个“考验期间”,在这段时间里,被告人必须在居住地司法机关(主要是当地司法局)的监督管理下,每个月要定期报到、谈话。如果脱离监管一个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比如很多人出去后就去吸毒、嫖娼),或者有其他一些严重违反监管的行为,就要撤销原决定,并且继续执行原来没有执行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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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63 5.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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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65 明知道同伴要开车,还积极劝他喝酒,在同伴构成危险驾驶罪时,劝酒人也一样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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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67 另外,网上有段子说酒驾遇到查车的马上下车浮一大白,实际上这种做法只会导致血液酒精度更高、处罚更重。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在呼气、抽血检验酒精前又饮酒的,血液酒精含量直接按其检验时的含量来认定,而无视检验前的饮酒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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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69 6.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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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71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有这个神奇的罪名,它的入罪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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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73 ① 携带20把管制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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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75 ② 未达这一标准但拒不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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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77 ③ 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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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79 20把这么大数量,你们想到什么?没错,就是那些路边摆摊卖刀具的。还有那些在旅游景点刻“××到此一游”的人,如果用的是管制刀具,完全可以定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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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81 7.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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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83 很多单位(包括国企)过年过节发福利已经是常见的事,但这种“福利”往往是以其他名义入账的,不然审计通过不了。于是领导们对此都要承担极大的风险:不发的话,下面的人没有干活儿积极性,发的话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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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3485 而且,以会议纪要、集体讨论的形式发放,并不能排除对这种刑事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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