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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在大力推进“调解”的司法政策背景下,调解率仍然是很多法院对法官的考核指标,加上上诉率、发回改判率等其他与案件质量相关的衡量因素,以调解方式结案可以有效避免案件被发改或定性为错案的审判风险;而且法官制作一份调解书只需要半小时,写一份判决书可能需要一整天。从规避风险、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也促使法官出于自身利益而偏好调解,甚至以拖延不结案、恐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调解,这无形中就使调解从“满足当事人利益”转变为“满足法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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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扶不扶老人”的话题,如果在进入诉讼程序后仍一味调解,虽然满足了作为裁判者规避风险的需要(无论支持老人还是支持扶人者,都容易被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却损害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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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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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凡事有利有弊,调解在民事纠纷的处理中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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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最大的问题是没钱,但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往往不仅仅是因为钱。尤其是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山林纠纷,城市居民因邻里关系产生的相邻权纠纷、排除妨碍纠纷和与物业发生矛盾的物业合同纠纷、广场舞大妈噪声扰民,以及大量的小额借贷纠纷、婚姻家庭关系引起的纠纷等,都不是简单的依法裁决明确谁对谁错就能解决的,更深层次的矛盾,还是需要通过调解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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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对亲兄弟因争夺村里一间房屋打了多年官司,一审、二审、再审,好不容易哥哥终于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赢了官司,那栋房屋已经因空置多年成了危房。哥哥拿到使用权后,向村委会申请危楼维修项目,好不容易才修好准备入住,弟弟多次跑去砸墙砸门。哥哥报案后,弟弟被刑事立案并最终被判处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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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发生在东莞的真实案例。法院裁判也都是依法依规明确指出双方谁对谁错,然而并没有很好地消除双方矛盾,反而导致兄弟之间反目成仇,即使最后依刑法判处弟弟有罪,双方的矛盾也已经激化,将来恐怕再难有握手言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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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依据的是普通公众并不熟悉的另外一套法律知识和规则,如果严格走法律程序,对标的数额较大的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案件、商事案件当然更好,可以把专业问题交给专业人士处理;但对于上面所说的民间琐事、矛盾引发的纠纷,不仅当事人自身难以负担过高的寻求专业律师服务的诉讼成本,司法资源要在引导诉讼、讲解法律规定等方面反复消耗,而且也不利于解决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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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诉前联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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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长期的审判工作中,法官们苦于社会公众把大量矛盾纠纷转化为民事诉求蜂拥至法院,以及案件审判中调解武器的火力过小,结合工作实际刻苦钻研,终于解锁了新姿势:诉前联调。从此调解工作正式走进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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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把一些基层常见的民事诉求,在立案之前先在政法委的牵头下组织、协调与当事人矛盾纠纷相关的职能部门、机关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调节,综合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各项功能在内的多功能大火力武器。当然,这个新版本目前仍只在部分地区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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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交通事故案件,可在发生交通事故初期就协同交警组织保险公司、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保险的赔偿事项,并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双方的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有利于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及时获取保险赔偿,避免无钱治疗而延误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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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事故纠纷,可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医院方与患者方进行协商、固定证据材料、合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责任进行鉴定,避免将来再在医疗事故鉴定问题上发生争执或扯皮,也更容易在赔偿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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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消费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或者涉商会成员的企业类纠纷,则可联系工商、劳动部门、行业协会等出面协调。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责任通常都较为明确,以相关部分的行政职能、行业规范等途径督促有责方履行责任,比走诉讼程序更为快捷,也更加节省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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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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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原本也算是调解的一种,只是被刑事法官用得多了,于是就被调解成新的形式:刑事和解。有人认为这实际上就是花钱买刑,其实花钱买刑只是对这一形式的误读,就像人体艺术不是色情一样。刑事和解中的钱可是花在被害人身上,而刑罚则是司法机关确定的,两者并不是买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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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其实限制很大,只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因民间纠纷引发、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犯财产类或侵犯人身类犯罪;二是非渎职类并且可能判处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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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刑事实践中的和解可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而是被告人(还有其家属)深明大义、悔过自新,砸锅卖铁也要筹钱弥补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以此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并求得刑罚上的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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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普遍适用于一切刑事案件,不过最常见的反而是两极分化,即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与较重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更愿意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求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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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的刑事案件,如常见的盗窃、抢夺、抢劫、交通肇事和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等案件,被告人主要通过经济赔偿的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获得较轻的处罚甚至可以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此类案件在刑事和解中占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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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重刑案件,则主要是涉及出了人命的抢劫、绑架、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一方为了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对受害者家属做出赔偿,以此换取留被告人一命的机会。如药加鑫案,当时其父母就是哭着喊着希望受害者家属能收钱,可惜对方也是铁了心要以命偿命,否则,也许今天在能否判处药死刑的问题上就没有那么大的争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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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要说一下,和解有风险,掏钱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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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真实的案例:甲和乙在乙家发生争吵,甲为泄愤砸坏乙的一件古董瓷器。乙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甲立案,并鉴定得出瓷器价值10万元,但乙咬定瓷器应值100万元。在此案被诉至法院审理期间,甲与乙和解并赔偿给乙100万元,法院对甲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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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时候,大家都还很开心,可是接着发生的事情就让乙整个人都崩溃了。甲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拿着当初双方的和解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协议。而法院(没错,还是原来那个法院)审查之后,认为10万元的损失要赔偿100万元,的确显失公平,于是判决撤销协议,判令乙将100万元返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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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小伙伴们真想刑事和解的话,还是请求以调解书的形式确定协议的法律效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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