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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劈腿的一方尽管很可怜,但并不就因此获得了在想象力范围内无限提要求的权利。出轨方虽然有过错,但并不是完全被打入地牢。出轨的理由千种万种,法律既不能,也不适合替代当事人做出任何价值判断。何况有些忠诚协议天马行空,甚至严重限制了对方的人身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官认定为无效其实非常合理。法律有其边界,不可随意越位去插足属于道德范畴的议题,否则就是凌驾于私权之上,对社会并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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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不少所谓的忠诚协议并非君子协定,许多其实是“捉奸”成功后,成功的一方开出的城下之盟而已。协议文本早就准备好了,只需严阵以待,等时机恰当则借着人多势众一拥而上,摄像机、手机齐上阵。由于难堪、羞辱、恐慌的情绪反应,被捉奸者面对即刻压力时,往往当场懵住而被迫签下对自己正当财产权利相当不利的协议。这样的所谓“捉奸”,其实是对人身自由的侵害,完全可以尽快报警。一旦有接警记录,则有机会证明所谓的“协议”在签订时是受到胁迫的,等将来回过神儿来了,这份报警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请求法院撤销协议的证据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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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劈腿的一方到底要怎样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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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有婚外情,在诉讼实践中更大的操作难点在于举证。想要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偷情这种具有很大隐蔽性的事实,谈何容易。实践中得到法院支持的例子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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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人逮到对方出轨的蛛丝马迹,最多就是根据QQ、微信、陌陌之类即时通信软件的聊天记录。许多人以为截屏或拷贝记录就可以立此存照,但其实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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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从理论上看,只要完整地呈现了案情事实,聊天记录就是直接证据。但直接证据可以轻易剪辑,甚至篡改或失真。单单一张微信截屏,既不能证明图片本身是从手机直接截屏而来,而不是软件生成,也不能证明文字没有被删减篡改,更无法证明谈话对象不是用了同样的昵称和头像的“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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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有可能提取真实聊天记录副本的腾讯公司,本身不具备进行公证的资质,只能作为证人出具相关证据。而腾讯公司等运营商、服务商,既没有意愿,也没有资格来为一方当事人站台背书。这就导致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并不高,法庭很有可能不予采信。而大部分聊天记录往往捕风捉影,只是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推测。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光凭聊天记录,连基本事实都无法确认,法庭自然难以采信,诉讼主张也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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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可行的选项是让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保存证明。但由于微信可以自行删除对话中的一部分,所以公证处也只能证明对方说过某些话,而不能证明对话的完整,所以证明力依然是有限的。除非及时让公安机关或律师出具申请到司法鉴定所进行提取固定来保全证据,不然很容易被对方的抗辩驳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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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聊天记录,偷偷录音、摄像就可以了吗?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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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曾经针对河北高院某一民事诉讼做出过一则批复,名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自此,中国的司法界确定了一条证据规则:录制视听资料时取得对方当事人同意是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不具备此要件的,没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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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当你接打许多热线客服电话时,对方先告知你“以下对话可能会被录音”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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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说起抓奸,立刻想到手机监听器、定位器之类的手法。我国1993年施行的《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间谍器材。”[1]因此,使用间谍器材进行偷拍、偷录属于非法手段,以此取得的视听资料因其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私录第三者(第三人)的谈话或活动的也不具有合法性。第三者属于案外人,对案外人的录音、录像一般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有刑事侦查职能的机关)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如追究严重刑事犯罪)才有权严格依法定程序采用,普通公民无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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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被法院承认的偷录极其有限。曾经有一个判例,事主在自己家中放置摄像头,抓拍到了配偶带情人回家偷情的视频被法院采信。这也仅仅是因为家里是事主自己的私人领域,在此安装摄像头可以被解释为不侵犯任何其他人隐私。但若是在其他场所,这一解释可就行不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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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对方同意而私自录制的谈话属于非法证据,已经明确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实践中,双方均同意将双方之间的言行录制下来的情况少之又少,最高院后来也意识到批复对证据采信条件的规定过于苛刻,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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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被“同妻”了,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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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遗憾,不保护。“与婚外异性”这一表述,已经明确了我国《婚姻法》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其所调整的是仅限于异性之间的关系。这一表述已经将那些有配偶者,却与同性恋人之间形成的婚外性关系,排除在《婚姻法》调整范围之外。(事实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能被认为是法律意义上的性行为,都是一个非常模糊的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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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因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维持长期“性关系”、导致离婚的情况很多见,毕竟同性恋在总人口中占有一个固定的比例,而社会压力使得他们大部分会选择与一个异性结婚。同性恋行为一旦被发现,自然会对无辜者的婚姻关系造成极大打击。但限于现行的婚姻法体系,“同妻”们要求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和创伤,并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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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冷暴力是家庭暴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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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被许多感情中的弱势群体所诟病,很多人觉得夫妻之间彼此冷漠、不理睬等精神方面的表现,也属于家庭暴力。但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处理办法。中国的《婚姻法》及其解释中,采取了较为慎重、稳妥的方法来定义暴力。虽然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在中国广泛存在,超过33%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暴现象,但目前我国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仅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且必须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特点,并需要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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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部分国家,对构成家庭暴力行为的定义很宽泛,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但我国目前因为取证和界定难度较大,对所谓冷暴力并不承认,落实到妇联、街道等单位也主要以调解为主。但既然人们意识到冷暴力的存在,原来不算个事情的事情被越来越多地摆上台面争论,这至少说明我国的婚姻质量期望值比过去有了显著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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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离婚财产分割,守方要注意哪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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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个富裕人士,或者生在富贵之家,即便是夫妻,财产被对方惦记上恐怕也是个大概率事件。作为律师,我们的职业道德通常要求对人性保持普遍的悲观,并为客户做好万全之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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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守这些“婚姻猎手”,首先要保持头脑冷静,在签署自己的名字前,需要将文件拿去咨询自己的律师。知乎上有专业人士对香港富豪的长达数百页的婚前协议非常有研究,有兴趣的可以去看看。在中国的婚姻法体系下,防守工作除了婚前协议的谈判,更要注意任何可能被定义为共同财产的行为以及婚前婚后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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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听过老一辈人的离婚逸事,你一定会知道一个概念叫“八年之变”。简单地说,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解释与现行的婚姻法相抵触,已经不再适用了。一方婚前财产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此,对于所有想要创业的青年才俊,公司注册登记和出资协议的时间点需要把握好,以免离婚教训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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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共同财产中有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或者还没有来得及上市的股份,按市价分配往往有困难,譬如估值就有很大争议,这时候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股权的比例份额直接分蛋糕。而即便股权登记在婚前,在婚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如果被认定为收益而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将是很大的一部分利益。通常需要注意,最好不要让另一半担任公司内部的职务,以免被认为其对公司的经营壮大作出过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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