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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过关时,海关直接通过,刘看山收到后将皮鞋穿上到处走,穿旧后不喜欢,卖给了王听涛。不构成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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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过关时,海关直接通过,刘看山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王听涛。构成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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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过关时,海关要求收取行邮关税,刘看山去邮局缴纳,刘看山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王听涛。构成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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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过关时,海关拆包检验,要求按皮鞋收取行邮关税,刘看山去邮局缴纳,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王听涛。构成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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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包裹上注明“皮鞋,贸易用”。过关时,海关要求按皮鞋收取贸易关税,刘看山去海关缴纳,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王听涛。不构成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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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包裹上注明“运动鞋,贸易用”。过关时,海关要求按运动鞋收取贸易关税,刘看山去海关缴纳,收到后直接把皮鞋卖给了王听涛。构成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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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若干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走私的关键点在于是否如实申报,只要在任意一项上涉及虚假申报,就属于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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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品的种类、价格。不同的物品有不同的完税价格和税率,物品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在免征额度以下。(不申报的默认为免税物,或者征税额度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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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自用还是转售。在合理范围内的自用可以免税或者征收较低税率的行邮关税,转售则要征收税率较高的贸易关税,而且不能免税。(不申报的默认为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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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格和完税价格,就有点复杂了,在此不多阐述了,免得读者费解。详细资料可以查看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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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执法中,以上很多被认定为走私的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很低,但不代表其是合法的。就好比偷一块钱不犯罪,但依然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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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现实,海关执法是有“自由裁量权”的(谢某匿名答主的指正),也存在确实应该是自用免税过关的被认定为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而要求补税的情形。这时您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另一个则是认倒霉交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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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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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合理范围内自用可以免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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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的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 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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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送人的话好像既不是自用也不是转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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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送人属于自用,但是如果量大的话,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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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购买他人走私来的物品算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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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明知走私而在走私人处直接购买,与走私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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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完税价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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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简单地说,海关总署不定期会公布入境商品货物的“指导价”,比如皮鞋是每双300元,运动鞋是每双200元。什么意思呢?比方说,刘看山请外国朋友邮寄给他三双皮鞋。海关应收取的行邮税就是300元×3×10%=90元。但是,如果这三双皮鞋的每双实际价格超过300元的两倍,也就是超过600元,刘看山就必须申报实际的价格。海关再根据情况考虑如何征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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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国内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等,带出国又带回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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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带出国时就应该申报,回国时才不会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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