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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现实,海关执法是有“自由裁量权”的(谢某匿名答主的指正),也存在确实应该是自用免税过关的被认定为非自用或者超出合理数量而要求补税的情形。这时您有两个选择,一个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另一个则是认倒霉交钱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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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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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情况下“合理范围内自用可以免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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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的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邮递物品受到价值限制,即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 000元人民币。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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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送人的话好像既不是自用也不是转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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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送人属于自用,但是如果量大的话,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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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购买他人走私来的物品算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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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明知走私而在走私人处直接购买,与走私人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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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完税价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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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简单地说,海关总署不定期会公布入境商品货物的“指导价”,比如皮鞋是每双300元,运动鞋是每双200元。什么意思呢?比方说,刘看山请外国朋友邮寄给他三双皮鞋。海关应收取的行邮税就是300元×3×10%=90元。但是,如果这三双皮鞋的每双实际价格超过300元的两倍,也就是超过600元,刘看山就必须申报实际的价格。海关再根据情况考虑如何征税。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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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国内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单反相机等,带出国又带回来,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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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带出国时就应该申报,回国时才不会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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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装修时临时工受伤索赔,我为何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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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歆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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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介绍一下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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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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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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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一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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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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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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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你们不能证明雇主是装修公司,那么有可能会被认为系临时工的雇主,依前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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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你们证明了雇主是装修公司,依前述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你们知道或应当知道临时工没有从事装修施工的相应资质,应当与装修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依第十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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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完全免责,我认为只有两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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