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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那天你是否和陈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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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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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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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我们发生了争吵,一怒之下,我就用铁锤重击她的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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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铁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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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扔到垃圾桶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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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后来你为什么没有回家而是去了朋友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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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我不想让家里人知道,朋友比较讲义气,不会揭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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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来,割裂的证据被口供串联起来了,各路媒体都已经摩拳擦掌,写好了“××被抓获后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的报道……然而,项检还说“不”。对这种客观证据割裂、需要依靠口供来串联的案件,检方应该持审慎的态度,还需要提审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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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检:“我们是检察院来提审的,你是否要举报侦查人员的非法侦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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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我要举报!刑讯逼供!他们刑讯逼供!他们打了我一巴掌,都打出鼻血了,还用脚踹我的胸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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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这下子先不提审了,开始查有没有刑讯逼供。拿出进派出所的体检表,又请医生对张某进行体检。医生检查后表示张某没有受伤的痕迹,一切正常。又调阅审讯的同步录音录像,也没有发现刑讯逼供的片段。之后又找到张某同监的犯人,问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迹象,他们也都一一给予否认。最后,我们要求侦查人员进行解释说明,他们解释这是犯人翻供的常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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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排除了刑讯逼供的嫌疑,这份口供放到法庭上,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了。由于仍然没有绝对的把握确定现有的证据可以说服法官,因此这个案子还是被顶了回去,这一次项检承受了更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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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媒体发动了强大的攻势,警察找到了一个收废品的老人,老人表示自己可能把这个铁锤给收了,但之后又当作废品卖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了。然后警察又找到了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老板表示确实收了这个铁锤,但铁锤有血,他觉得不吉利,就给扔了。最后,警察在一堆垃圾当中翻到了这把铁锤,尽管在铁锤上没有找到张某的指纹,但却检测出了血迹。根据张某的回忆,也证实了这把铁锤是张某于何时购于何地。补充了这个证据之后,审查才终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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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检之前的坚持,看似耽误了时间,最终案情也并未发生逆转,其实不然。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就是因为仓促下定论而出现了重大错误,虽然有诸多的间接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证据没有形成严密的证据链,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公诉人和法院基于朴素的正义感和沉重的舆论压力,判处犯罪嫌疑人死刑,造成了惊天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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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起诉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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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部门有起诉的权力,当然也有不起诉的权力。法律规定了“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存疑不起诉”三种不起诉制度,其实这三种不起诉决定,都是一锤子买卖,一言既出,驷马难追。虽然做出决定的过程比较慎重,但并不会有太大的心理负担,仅仅是在做一项工作,但是现在推行的“附条件不起诉”,对公诉人的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所谓“附条件不起诉”,就是在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设定一个考察期,并设定若干禁令。在考察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违反禁令,则该不起诉决定继续有效;如果在该考察期内违反禁令,则撤销该不起诉决定,继续提起公诉。做出这种不起诉决定,不仅仅是在完成一项工作,更能明显感受到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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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对少年犯,一些感情丰富的阿姨检察官常常感到自己肩负起了引领该犯罪嫌疑人改邪归正、重回善道的重担——后续还有许许多多的工作要做,在不起诉决定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这仅仅是一个开始。最近一段时间,某检察院未检处(未成年检察处)的大姐尤检就处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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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的主角是外来打工的小赵:男,十七岁,安徽人,来上海打工。原本约好来接他的老乡失约没有出现,他在上海火车站等人的时候,钱包、手机都被偷了,一下子不知道该怎么办。脸皮又太薄,他实在没办法向别人开口求助,就在天桥下凑合了一晚。第二天的早饭花去了他身上仅有的五元钱。到了中午,他感觉一阵饥饿,便在火车站趁人不备,偷了一个包,包里有五千元钱。几分钟后,被害人将他抓获,扭送派出所。证据十分充分,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被害人的陈述,有火车站的监控录像,还有各种人证、物证,这个案件看来是要被办成铁案了。由于小赵没有固定住所,只能对其采取逮捕措施。派出所的同志联系了小赵的父母,两位老人惊呆了,连夜坐火车来沪。两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无论如何也没想到本来是进城打工的乖儿子,竟一下子犯下如此大错,不由老泪纵横地向派出所的民警求情。派出所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能按照规定查案子,然后案子送到了尤检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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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大姐提审了这孩子,并听取了他父母的意见。小赵的认错态度非常好,对所犯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一再表示自己知错了。他的父母更是保证,这回绝对不让他出来流浪,肯定带回老家好好管教。尤检又询问了受害人的意见,受害人表示这孩子也挺可怜的,如果追究刑事责任,孩子就毁了,得饶人处且饶人吧。为了确保自己的不起诉决定更加科学一些,尤检还专门找了某重点大学心理学教授给小赵做了一次心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小赵确实善良纯朴。于是,在综合了方方面面的意见之后,尤检郑重地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在与本区社区管教基地联系之后,将小赵送了过去,由管教基地、检察院、小赵及其父母共同签订了帮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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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询了小赵的意见之后,检察院将社区作为小赵的住所,给他安排了一个帮扶老师管理他,并将他安排到某企业劳动。由于预测小赵可能被判8~10个月的拘役,就规定他的考察期是10个月。在这10个月里,小赵每天早睡早起,规规矩矩。他的父母刚开始还陪着他在这边,后来看他在这里吃得好睡得好,就放心地回去了。10个月以后,小赵的考察期满,而他进行劳动的企业经过考察,对他也十分满意,加之他已经年满18周岁,企业便与他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这个案子各方面意见都比较统一,检察官的后期付出比较少,但获得的效果很好,算是很难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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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反贪局究竟是如何获取口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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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字眼:“××被抓获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大家看到这样的报道心里肯定有疑问:“犯罪嫌疑人难道真的都这么老实地就把犯罪事实给交代了?”实际情况当然不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百般抵赖,企图逃脱法网。口供的取得是来之不易的。周星驰的电影《七品芝麻官》里有句话说得好:“贪官奸,清官就得比贪官更奸。”同理,犯罪嫌疑人狡猾,侦查人员必须更加聪明,常用的武器有三种:逻辑、博弈和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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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常用的武器是逻辑。一个谎言若想说得圆,需要一千个谎言来支撑。如果犯罪嫌疑人说的是谎言,那么他必然需要撒更多的谎,如此刨根问底,最终能找到犯罪嫌疑人的漏洞。于是犯罪嫌疑人将不得不面对自己的供述与现有的证据相矛盾的窘境。要在审讯人员的讯问之下仍然能够有逻辑地说谎,这几乎是不可能的。许多犯罪嫌疑人顶了十几个小时之后实在编不下去了,只好说了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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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用的武器是博弈。博弈存在于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之间的博弈,主要就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个形势政策。有人调侃:“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这就是博弈的关键所在: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那么犯罪嫌疑人可能在较重的起刑点上获得从轻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所犯罪行,有可能公安机关也没有掌握罪行,那就会在较轻的起刑点上获得轻判;也有可能公安机关后来掌握了罪行,那就得在较轻的起刑点上获得重判。而共同犯罪中,这种博弈更复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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