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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仑(Gallen)大法官则在此基础上提供了比较有发展空间的思路。他同意思想本身是不受版权保护的,但同时主张应该在现有的版权保护的内容中增加一项“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模板”,当且仅当电视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条件时方可获得版权保护:(1)该模板具有鲜明的特征;(2)该模板可以被具体地表现;(3)该模板对该节目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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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仑大法官的意见值得思考,因为它似乎是未来电视模板保护的可选项之一。从他对“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模板”的三个标准可以看出,加仑大法官认为电视模板因为详尽程度的严重不同而游荡在思想和表达之间,一个粗略的模板显然处在思想的层面上,而一个足够详尽、可以被具体表现、对节目起决定性作用的模板,则远远高于思想,而接近“表达”。但它也只是无限接近而已,并非真正的“表达”。基于这种无限接近的特性,我们是否可以将其满足条件的模板视为“准表达”,进入版权“可以”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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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章指出,以巴西、荷兰为代表的个别国家,已经采取“直接保护”措施,对符合条件的电视模板给予直接的版权保护,两国各有一个判例认定符合条件的模板可获版权。但接下来认定侵犯版权的部分似乎更难,荷兰最高法院在认定符合条件的模板可获版权的同时亦指出:“仅当模板中的某些元素被抄袭的时候才可认定为侵犯版权。所有元素都被抄袭自然无疑是侵犯版权,仅有一个元素被抄袭也很清楚是不构成侵犯版权的。至于多少元素被抄袭可被认定为侵犯版权,没有通用的答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即便放在荷兰,仅仅抄袭一个“盲选”似乎也难以被认定为抄袭“好声音”的模板,抄多少元素构成对该模板的抄袭似乎也没人说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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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有观点认为美国也属于对电视模板采取“直接保护”的国家。虽然美国并未直接排除对电视模板的版权保护,但若要使电视模板获得版权保护必须说服法院该电视节目模板符合“有形表达”的要求。因此,虽然有学者认为美国通过消极暗示默认了电视模板的版权地位,但这也只是一家之言,司法实践中尚无积极的判例可供遵循(如果您找到请联系我),学界对此的主流态度也仍然比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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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什么没有人抄袭《中国好声音》这样的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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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模板抄袭不是没有,只是还没有明目张胆地抄袭这么有知名度的节目的情况,因为犯不上,抄袭的结果很可能是得不偿失。这种“正版威慑”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版权方”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观众塑造的“版权意识”。在“好声音”的荷兰老家,“版权方”已经授权四十多个国家制作本地版“好声音”,也就是所谓的外国电视台“买了‘好声音’的版权”。实际上“好声音”并不是卖得最火的电视模板,卖得最多的电视模板是源自英国的“偶像”系列,人们熟悉的版本有:Pop Idol(英国版流行偶像),American Idol(美国偶像),Chinese Idol(中国梦之声)等。而早在“偶像”系列进入中国之前,开创中国选秀先河的《超级女声》就被指抄袭《美国偶像》。而中央电视台早期火翻天的《幸运52》更是直接抄袭英国的原版《幸运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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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回为什么没人抄袭《中国好声音》,我觉得最主要的是因为中国最有眼光的制作团队灿星早在“好声音”引起中国人注意之前就已经低价买下了“好声音”的“中国版权”,并且利用已经成熟的品牌机制高调广泛宣传“正版引进”,从一开始就给观众留下了“这个节目是正版引进国外原版”的先有印象,加上“好声音”的导师机制和盲选机制确实在千篇一律的选秀节目中独树一帜,“正版好看”这种印象更深深地烙印在观众心里。这时候再去抄袭,一方面免不了立刻被灿星扣上“盗版”的帽子,观众会因对“好声音”的好印象先天地鄙视抄袭者;另一方面“好声音”的成熟运作模式,包括品牌商标和舞美的契合、灯光和视觉特效、主持人的鲜明特色等,让抄袭者很难超越“好声音”的水准。倘若真的能做得比“好声音”好的不是一点半点倒还好说,否则一定就是个作死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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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眼望去,现在市面上成功的“正版引进节目”无一例外都是这种模式。例如综艺天王湖南卫视引进的《爸爸去哪儿》和最新的《奔跑吧!兄弟》,对节目品牌本身源自国外这个特点必须拿出来宣传,让观众有个先入为主的“正版优越感”。相比之下,虽然《中国梦之声》源自“偶像”系列,《激情唱响》和《中国最强音》源自“X音素”系列,但是由于制作团队过分地想借《中国好声音》提升知名度,结果导致其节目中文名称部分完全看不出与原版的关联,很多观众根本不知道其原版系列有多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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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抄袭”要趁早,一旦观众对某个节目的“正版意识”建立好了,“抄袭”就容易被打脸,不管是国外引进的还是国内原创的。再举个例子,中国人都知道的《非诚勿扰》,以“1男对24女”、“灭灯表态”、“反转灭灯”等环节树立了相亲节目的新标杆,各地电视台纷纷推出卫视版、城市版、乡村版的“灭灯联谊”,结果就是大多都被观众自发地认为是“抄袭”《非诚勿扰》且被骂做得不好看、抄都不会抄。而同是江苏卫视制作、在中国教育频道三套播出的《职来职往》,则是完整利用《非诚勿扰》的模板制作的求职节目,因为受众面较窄,在观众中的知名度较低,这导致甚至有观众认为天津卫视“仿造”的《非你莫属》才是求职节目的本宗,指控《职来职往》不仅抄袭《非你莫属》做求职节目,还抄袭《非诚勿扰》的灭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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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即便对手抄得巧妙,一旦观众对某个节目的“正版意识”建立好了,模板“版权方”就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追究抄袭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本身很模糊,不像知识产权法那样通常有比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但这种“模糊”的标准可能也会成为对“版权方”有利的部分,“对观众和市场的影响”这种东西是大有可为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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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未来该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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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私货环节。电视模板圈和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一直保持着对立的两种态度。模板“版权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纳入版权保护,这简直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从此那个复杂又没太大用处的“模板保护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但立法者则持谨慎态度,一方面,目前看来似乎将模板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缺少法律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模板本身的详尽程度大相径庭,一概而论地将近来新式的详尽模板归入传统的粗略模板而不予以保护,似乎也有悖于“保护创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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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具有操作性(仅仅考虑操作性)的方案还是要么走保守路线维持现状,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给予电视模板有限的保护;要么走改革路线,设立“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节目模板”的标准,定义新的“作品”形式,让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型作品”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后者虽然难度较大,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显然后者带来的收益会更大,虽然代价也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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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在加仑大法官理论的基础之上,比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结合版权登记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将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设立的“作品”形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标准的比较粗糙的模板则仍是“思想”,不构成“作品”不予版权保护。可以说,这与巴西、荷兰等国家将对电视模板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的思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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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而言,当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标准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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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模板具有原创、鲜明的特征;(观众能不能以盲选辨别出“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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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模板可以被鲜明、具体地表现;(以转椅表现盲选是不是够鲜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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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该模板对该节目是决定性的;(如果没有盲选,“好声音”还是不是“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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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模板经过版权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审查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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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对模板是否足够鲜明和独特的判断标准,还需立法者仔细研究制定,亦需要从立法层面赋予版权登记部门(例如版权局)相关权限。但随着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版权法的一成不变很可能会将该行业卡死,行业内蕴藏的商业潜力可能也会引发巨大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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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星在2012年花40万美元买下的“好声音版权”,仅在2012年灿星和浙江卫视就卖掉了960万美元的冠名费,在2013年卖掉了3 200万美元的冠名费和3 500万美元的广告费,以及1 600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这倒真是版权)。到了2014年,《中国好声音》更是卖出了4 000万美元的冠名费(正宗凉茶加多宝)、2 400万美元的特约(天然护肤百雀羚)和3 200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腾讯狂笑,搜狐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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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40万美元的“版权”创造了上亿美元的商业价值,而这个“版权”的核心——电视节目模板,却无法获得最直接的版权保护。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说明我们的法律落后了。而就目前形势看来,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还在持续增长,“版权方”、电视台、观众都对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愈加欢迎,特别是观众逐渐意识到一个基于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制作精良的电视节目带来的观感上的提升是质的飞跃。在这种环境下,法律不能拖后腿,而应为这种优质交互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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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一切变革还是应当在谨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进行。虽然当下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名正言顺地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版权保护,但我们期待并相信理论界和实践界会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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