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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60 总之,“抄袭”要趁早,一旦观众对某个节目的“正版意识”建立好了,“抄袭”就容易被打脸,不管是国外引进的还是国内原创的。再举个例子,中国人都知道的《非诚勿扰》,以“1男对24女”、“灭灯表态”、“反转灭灯”等环节树立了相亲节目的新标杆,各地电视台纷纷推出卫视版、城市版、乡村版的“灭灯联谊”,结果就是大多都被观众自发地认为是“抄袭”《非诚勿扰》且被骂做得不好看、抄都不会抄。而同是江苏卫视制作、在中国教育频道三套播出的《职来职往》,则是完整利用《非诚勿扰》的模板制作的求职节目,因为受众面较窄,在观众中的知名度较低,这导致甚至有观众认为天津卫视“仿造”的《非你莫属》才是求职节目的本宗,指控《职来职往》不仅抄袭《非你莫属》做求职节目,还抄袭《非诚勿扰》的灭灯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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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62 最后,即便对手抄得巧妙,一旦观众对某个节目的“正版意识”建立好了,模板“版权方”就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追究抄袭者的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判断标准本身很模糊,不像知识产权法那样通常有比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但这种“模糊”的标准可能也会成为对“版权方”有利的部分,“对观众和市场的影响”这种东西是大有可为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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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64 5. 未来该如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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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66 以下是私货环节。电视模板圈和法律界对这个问题一直保持着对立的两种态度。模板“版权方”自然是希望模板可以纳入版权保护,这简直是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式,从此那个复杂又没太大用处的“模板保护工具包”就可以退休了。但立法者则持谨慎态度,一方面,目前看来似乎将模板纳入版权保护范围缺少法律依据和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模板本身的详尽程度大相径庭,一概而论地将近来新式的详尽模板归入传统的粗略模板而不予以保护,似乎也有悖于“保护创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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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68 比较具有操作性(仅仅考虑操作性)的方案还是要么走保守路线维持现状,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方式给予电视模板有限的保护;要么走改革路线,设立“可获版权保护的电视节目模板”的标准,定义新的“作品”形式,让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型作品”的形式获得版权保护。后者虽然难度较大,但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显然后者带来的收益会更大,虽然代价也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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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70 个人认为在加仑大法官理论的基础之上,比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结合版权登记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将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设立的“作品”形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标准的比较粗糙的模板则仍是“思想”,不构成“作品”不予版权保护。可以说,这与巴西、荷兰等国家将对电视模板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的思路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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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72 大致而言,当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标准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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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74 (1)该模板具有原创、鲜明的特征;(观众能不能以盲选辨别出“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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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76 (2)该模板可以被鲜明、具体地表现;(以转椅表现盲选是不是够鲜明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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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78 (3)该模板对该节目是决定性的;(如果没有盲选,“好声音”还是不是“好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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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80 (4)该模板经过版权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审查予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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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82 当然,对模板是否足够鲜明和独特的判断标准,还需立法者仔细研究制定,亦需要从立法层面赋予版权登记部门(例如版权局)相关权限。但随着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版权法的一成不变很可能会将该行业卡死,行业内蕴藏的商业潜力可能也会引发巨大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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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84 灿星在2012年花40万美元买下的“好声音版权”,仅在2012年灿星和浙江卫视就卖掉了960万美元的冠名费,在2013年卖掉了3 200万美元的冠名费和3 500万美元的广告费,以及1 600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这倒真是版权)。到了2014年,《中国好声音》更是卖出了4 000万美元的冠名费(正宗凉茶加多宝)、2 400万美元的特约(天然护肤百雀羚)和3 200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腾讯狂笑,搜狐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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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86 仅仅40万美元的“版权”创造了上亿美元的商业价值,而这个“版权”的核心——电视节目模板,却无法获得最直接的版权保护。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说明我们的法律落后了。而就目前形势看来,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还在持续增长,“版权方”、电视台、观众都对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愈加欢迎,特别是观众逐渐意识到一个基于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制作精良的电视节目带来的观感上的提升是质的飞跃。在这种环境下,法律不能拖后腿,而应为这种优质交互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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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88 当然,一切变革还是应当在谨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进行。虽然当下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名正言顺地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版权保护,但我们期待并相信理论界和实践界会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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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93 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1702682599]
1702685694 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奔驰公司在江苏因为价格垄断被罚3.5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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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698 背景:2015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垄断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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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700 答案:奔驰公司及其经销商被处罚,何也?我们要看到这个问题的本末和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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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702 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角度说开去,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部分车型ES整车与部分配件的限价协议,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具体违反了第十四条中的“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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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704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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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706 何为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行业中,但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且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所建立的旨在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的协议。此处表现为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汽车经销商间的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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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5708 相关类似纵向垄断有:2012年度茅台公司要求经销商最低限价,此亦同于奔驰限价,违反纵向垄断,2013年贵州物价局介入,茅台被罚2.47亿元,占其上年度销售额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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