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85670
个人认为在加仑大法官理论的基础之上,比较合理的制度可以是:结合版权登记制度,引入政府的公信力,制定严格的审查制度,将符合标准的模板以新设立的“作品”形式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标准的比较粗糙的模板则仍是“思想”,不构成“作品”不予版权保护。可以说,这与巴西、荷兰等国家将对电视模板的“间接保护”转化为“直接保护”的思路相似。
1702685671
1702685672
大致而言,当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符合以下全部标准时,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1702685673
1702685674
(1)该模板具有原创、鲜明的特征;(观众能不能以盲选辨别出“好声音”?)
1702685675
1702685676
(2)该模板可以被鲜明、具体地表现;(以转椅表现盲选是不是够鲜明具体?)
1702685677
1702685678
(3)该模板对该节目是决定性的;(如果没有盲选,“好声音”还是不是“好声音”?)
1702685679
1702685680
(4)该模板经过版权登记部门依据相关法规的审查予以注册。
1702685681
1702685682
当然,对模板是否足够鲜明和独特的判断标准,还需立法者仔细研究制定,亦需要从立法层面赋予版权登记部门(例如版权局)相关权限。但随着相关行业的快速发展,现有版权法的一成不变很可能会将该行业卡死,行业内蕴藏的商业潜力可能也会引发巨大的经济纠纷。
1702685683
1702685684
灿星在2012年花40万美元买下的“好声音版权”,仅在2012年灿星和浙江卫视就卖掉了960万美元的冠名费,在2013年卖掉了3 200万美元的冠名费和3 500万美元的广告费,以及1 600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这倒真是版权)。到了2014年,《中国好声音》更是卖出了4 000万美元的冠名费(正宗凉茶加多宝)、2 400万美元的特约(天然护肤百雀羚)和3 200万美元的“线上版权”(腾讯狂笑,搜狐哭死)。
1702685685
1702685686
仅仅40万美元的“版权”创造了上亿美元的商业价值,而这个“版权”的核心——电视节目模板,却无法获得最直接的版权保护。这种现象是不合理的,说明我们的法律落后了。而就目前形势看来,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还在持续增长,“版权方”、电视台、观众都对好的电视节目模板愈加欢迎,特别是观众逐渐意识到一个基于优秀的电视节目模板、制作精良的电视节目带来的观感上的提升是质的飞跃。在这种环境下,法律不能拖后腿,而应为这种优质交互保驾护航。
1702685687
1702685688
当然,一切变革还是应当在谨慎、有序、合理的框架下进行。虽然当下大多数国家都无法名正言顺地为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版权保护,但我们期待并相信理论界和实践界会寻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1702685689
1702685690
1702685691
1702685692
1702685694
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奔驰公司在江苏因为价格垄断被罚3.5亿合理吗?
1702685695
1702685696
Three诗睿
1702685697
1702685698
背景:2015年4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要求,江苏省物价局对奔驰汽车垄断案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奔驰公司罚款3.5亿元,对部分经销商罚款786.9万元。
1702685699
1702685700
答案:奔驰公司及其经销商被处罚,何也?我们要看到这个问题的本末和法理基础。
1702685701
1702685702
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角度说开去,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经销商达成部分车型ES整车与部分配件的限价协议,这就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纵向垄断协议的条款,具体违反了第十四条中的“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1702685703
1702685704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方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1702685705
1702685706
何为纵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是指在同一行业中,但处于不同经济阶段且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所建立的旨在排除和限制其他竞争者的经营活动的协议。此处表现为奔驰公司与江苏省内汽车经销商间的联合。
1702685707
1702685708
相关类似纵向垄断有:2012年度茅台公司要求经销商最低限价,此亦同于奔驰限价,违反纵向垄断,2013年贵州物价局介入,茅台被罚2.47亿元,占其上年度销售额的1%。
1702685709
1702685710
另外,由于奔驰公司主持江苏省内(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经销商对部分零配件加以固定,经销商间达成固定零配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此行为违反《反垄断法》横向垄断,即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一),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
1702685711
1702685712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1702685713
1702685714
江苏省内奔驰经销商缘何被罚?这是因为他们符合构成垄断协议的两个要件:
1702685715
1702685716
(1)该协议决定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江苏省内各个汽车经销商是相互独立的,他们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
1702685717
1702685718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
1702685719
[
上一页 ]
[ :1.7026856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