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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官方解读内容如下:“对于本法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本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应当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以下几种观点:(1)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2)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在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认定其受中国投资者实际控制后,可继续保留协议控制结构,相关主体可继续开展经营活动;(3)实施协议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准入许可,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外国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等因素做出决定。我们将在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就此问题做进一步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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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案的官方解读看,三种观点都有可能被采纳。简单地说,第一种报告即可合法化;第二种向外资主管部门报告,被外资主管部门认定才可合法化;第三种申报后,被外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可后才合法化。斗胆猜想(反正错了也不负责任):后两种观点更可能被采纳,而第二种还是第三种被采纳,取决于部委之间的博弈;“被认定”的标准和相关限制,将在不久的将来通过出台细则加以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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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FDI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取得外国国籍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不论发生于本法生效之前或之后,均属于外国投资,应当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产生利润的实体在国内,细则确认VIE结构被认定即可合法化,未来再也不会有某餐饮企业大佬为了上市改换外国国籍的傻事发生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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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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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不睁眼:你相见恨晚的法律知识 给律师新人的职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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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d 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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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资大所或外资所的经验很宝贵,对拓展眼界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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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入门前3年的师傅和同事非常重要,几乎决定了你的职业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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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锻炼,身体一定要好,比脑子聪明还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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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刚入行时多读书少社交,工作几年后要跨界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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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学会拒绝,尤其是不尊重律师智力劳动的朋友和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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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别人的个人经验基本上你都搞不懂、学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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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辰(站外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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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初的工资差别其实没有那么重要,要跟着一位好师傅。市场总会使一个成熟律师获得公允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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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为经常加班到深夜而愁眉不展,憧憬一下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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