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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3年10月,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11月1日以三国首脑名义发表了《关于残暴行为的宣言》。作为莫斯科宣言之一,这一宣言的特别意义在于,它是美、英、苏三大国第一次就惩罚暴行达成一致。宣言确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对于暴行的实施者,战后将送还暴行实施地,以实施地所在国法律制裁;二是没有特定地理范围、须由同盟国各国惩罚的重大罪犯不受第一原则的束缚。第二原则的特别意义在于,它所审理的对象不是违反普通战争罪的传统意义上的战犯,而是以往从未作为审判对象的轴心国领袖,亦即所谓“主要战犯”。因宣言发表时苏联与日本尚有《苏日中立条约》的约束,所以表面上只是针对纳粹德国而未提及日本,实际这也是以后对日审判中区分A级与BC级罪行的初期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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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2月1日,美、中、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表明:“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1945年7月26日,美、苏、英三国首脑以美、中、英三国首脑之名签署的《波茨坦公告》,更在第10款中明确表示对于战争犯罪者“将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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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内,国共两党领导人及各界领袖在更早之前就已多次对日军暴行进行了严厉谴责,虽然没有明确表示用审判的形式,但“惩罚”“偿债”“必报”则早已严正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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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前排左起为中国驻苏联大使傅秉常,美国国务卿赫尔,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英国外交大臣艾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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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开罗会议中的三国领导人(左起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美国总统罗斯福、英国首相丘吉尔及宋美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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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 1944年11月,毛泽东、朱德在延安会见美国总统罗斯福的私人代表赫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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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4 雅尔塔会议(前排左起为:英国首相丘吉尔、美国总统罗斯福、苏联总理斯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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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波茨坦会议(左起为:苏联总理斯大林、美国总统杜鲁门、英国首相丘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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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6 波茨坦会议(前排左起为:英国首相艾德礼、美国总统杜鲁门、苏联总理斯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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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1945年7月26日美、中、英三国签署的《波茨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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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的对日审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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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战犯审判政策在成型之前有过不少不同主张。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陆军部长亨利·刘易斯·史汀生(Henry Lewis Stimson)与美国财政部长亨利·摩根索(Henry Morgenthau)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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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索主张将主要战犯的名单交给各地军事当局,由现地军事当局逮捕后立即处决。至于普通战犯,则由盟国组织军事法庭进行审判,只要确认有罪,都应处决。摩根索这一看似极端的主张与他身为犹太人而对纳粹屠犹极为愤慨有关。丘吉尔访美时曾提出用枪决的办法处理战犯,引起他的强烈同感。另外,他认为审判难免旷日持久,会带来像一战后对威廉二世的流产审判那样的不确定因素;更重要的是,摩根索认为发动战争的德、日两国民众也要对战争承担责任,以审判方式只会将责任限于少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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