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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60 在法庭设置方面,第二小组在1944年9月26日提出最终协议案,主张设立同盟国战争犯罪法庭(或称条约法庭),战争罪行委员会成员均可参加。法庭成员由文官组成,不属于军事法庭;不仅“主要战犯”,次要战犯也要审理。另外,考虑到条约法庭的建立尚需时日,为适应需要,拟先设立混合军事法庭。10月6日,赫斯特委员长将这两个法庭建议送交英国外相艾登(Robert Anthony Eden),1945年1月4日,英国外交部表示同意设置混合法庭,但不同意建立条约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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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62 1946年2月底,美国开始酝酿解散委员会。2月26日,美国助理国务卿在给三部协调委员会的信中明确表示“委员会已无存在价值”。3月起,美国开始削减委员会的经费与人员,仅提供形式上的支持。1947年4月24日,在伦敦召开的委员会会议上,英国代表罗伯特·克雷吉(Robert Craigie)表示年底之前委员会应结束。这一提议遭到委员会主席澳大利亚怀特(Robert Wright)勋爵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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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64 英美两国限制并解散委员会的重要原因就是委员会权限的扩大,尤其是17个成员国中的小国开始利用数量上的优势与英美对抗。1946年6月24日,美国新任命的法律顾问查尔斯·费伊(Charles H. Fahy)抱怨说:“占数量多数的小国强迫或者试图强迫通过决议”,“委员会被同盟国家滥用,他们会仅仅因为政治原因将想要惩罚的人列入战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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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66 伴随着英美的不满,更重要的是东京审判及各主要国家的审判陆续进入尾声,委员会于1948年3月宣告结束,期间共召开会议1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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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68 三、中国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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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70 由于欧洲中心主义,也由于英美惧怕日本报复,最初同盟国对处罚日本战犯仅仅停留在边缘性的探讨。中国政府的态度则截然不同,在获知同盟国将在战后对纳粹德国战犯进行惩罚的消息后,积极参与同盟国关于惩治战争犯罪行为的国际法论证,多次提出以“同一原则惩治日军暴行”,并为此展开了不懈的外交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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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72 中国和西方各国在有关日军战争罪行的追究时间和范围上存在着明显分歧。虽然英美等国同意中国政府提出的惩治德国暴行宣言的原则适用于对日审判,但认为中国在“珍珠港事件”后才开始对日宣战,因此追究日本战争责任的始点应为“珍珠港事件”。澳大利亚在这点上也与英美同调。中国政府不同意英美的主张,认为日本自1931年“九一八事变”开始侵略中国,追究日军的战争罪行理当从此时算起。如果将追究日本战争犯罪的时间限制在“珍珠港事件”之后,包括“南京大屠杀”在内的日军在中国的暴行都无法追究,中国将断难接受。中国外交部于是向英国政府提出声明:“战罪之范围,应包括‘九一八事变’以来在我国领土内参加暴行之一切分子”。此后,无论在战争犯罪委员会的筹备会议还是正式会议上,无论他国提出何种主张,中国代表都未放弃这一立场。也正是中国代表的坚持,使《同盟国战争罪行法院公约草案》等相关文件都未将追诉期限限于“珍珠港事件”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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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74 四、远东及太平洋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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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76 日本的暴行虽早已受到关注,但一方面出于对日本报复美英俘虏的顾虑,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对日本战争犯罪调查迟迟未能展开。另一方面,日本远离西方,对日本暴行证据的搜集、调查确实也有困难。因此,澳大利亚与荷兰提出应设立南太平洋委员会,负责调查日本的暴行。1944年4月25日,在同盟国战罪委员会第15次会议上,中国驻英大使顾维钧提出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小委员会的建议。5月16日,委员会决定在重庆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小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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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78 经过半年的筹备,小委员会于1944年11月29日正式成立。成员除中国外,还有澳大利亚、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卢森堡(卢森堡代表未曾出席)、荷兰、英国、美国等国,波兰也在之后加入。首任委员长为曾任中国外交部长的王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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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80 小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搜集证据与提供战犯名单。但在确定犯罪期限上,始终如一地强调应从“九一八事变”,至少是“七七事变”算起,而不应从太平洋战争爆发算起。法国、美国、澳大利亚都曾向小委员会提出战犯及证人名单,中国提出的最多。中国的名单由相关部门提出、核验、翻译后,最后由最高领导人签字。小委员会先后提出过26份名单,共计战犯嫌疑人3147名。这些名单都经由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转交驻日盟军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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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82 1945年5月起,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第二小组开始讨论日本问题,大体的设想是对德审判的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日本。委员会委员长赖特勋爵(澳大利亚代表)在《波茨坦公告》后,提出对日本战犯劝告。8月8日,亦即《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公布的同一天,在伦敦设立了由美国、英国、中国、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9个国家组成的远东太平洋特别委员会。当天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认可了《莫斯科宣言》《杰克逊报告书》《波茨坦公告》《伦敦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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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84 8月29日,委员会通过了对日本战犯的劝告。这一劝告政策原案为特别委员会委员长顾维钧提出,美国代表约瑟夫·霍奇森(Joseph V. Hodgson)为了给美国政策留有余地做了修改。修改要点为:一、“主要战犯”由管辖“反和平罪”“战争犯罪”“反人道罪”的国际法庭审理;二、追究日本的犯罪企图,即采用美国的“共同谋议”;三、设置检察机关(顾维钧案提出,与纽伦堡审判美、英、法、苏各任命首席检察官同样,由远东太平洋特别委员会成员以及苏联十国各自任命首席检察官);四、国际法庭的设置主体是“同盟国最高司令官”,还是“管理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尚待确定,法官由上述十国指定。霍奇森为了让盟军最高司令(美国人)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将更为详细的顾维钧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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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86 由此,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将对德政策的各个原则转用于日本。相较于对德政策由四国平权,对日政策实际由美国决定。因此,对日政策与对德政策并不尽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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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88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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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90 [1] 指当时流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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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95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41]
1702687096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三节 东京审判起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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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098 一、战犯嫌疑人的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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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00 早在国际检察局正式成立之前,盟军司令部即已开始逮捕日本战犯嫌疑人。1945年8月30日麦克阿瑟抵达日本的当晚,便命令情报部(CIC)部长埃利奥特·索普(Elliot Thorpe)逮捕东条英机和制定主要战犯(A级战犯)名单。9月11日开始颁发逮捕令。12月6日季南(Joseph B. Keenan)率领美国检察团抵达东京时,最后一批A级战犯嫌疑人已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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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02 麦克阿瑟主张美国单独审判,审判内容也限于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及虐待美国战俘,但及时逮捕嫌犯是美国的既定方针。8月16日,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歇尔致电麦克阿瑟,嘱其在收到有关战犯的正式指令前,可仿效逮捕德国战犯的前例。最先是发动对美开战的东条内阁,逐渐包括各盟国提交的名单中战犯嫌疑人;除了日本的政、军、财、文等各界重要人物,也包括了战时协助日本的各国政要、驻日使节、甚至是日本对盟军心战的广播员。9月11日起,分四次九批共逮捕A级战犯嫌疑人12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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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04 表1-1 A级战犯嫌疑人逮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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