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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20 二、国际检察局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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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22 季南抵达日本的次日,麦克阿瑟在与季南会面时要求尽快开始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8日,国际检察局(IPS)成立,季南被任命为局长。国际检察局隶属于盟军最高司令部,又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负责对日本战犯的调查取证以及提出诉讼,所以季南同时也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长。(季南的检察长身份在次年1月19日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之时正式公开,但实际早在季南来日之前的1945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已签署任命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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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24 季南任检察长,是东京与纽伦堡两大国际军事审判的重要不同。纽伦堡审判中美、英、法、苏四国平权,而东京审判中季南为检察长(或称首席检察官),高居于其他参与审判国的陪席检察官(或称副检察官之上)。美国检察团人数也远多于其他国家,检察人员及笔译、口译、速记、职员等相加,总数近200名,这一庞大的队伍也是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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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26 国际检察局下设行政、调查、文献等处,及中、苏、英、法等各国的国别处,成立后即为确定战犯名单及准备起诉证据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主要途径包括讯问及询问嫌疑人与知情人、查找文献、实地调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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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28 第一、讯问与询问。由于日本在战争结束之际大量销毁官方文书,使口供格外重要。国际检察局成立之前,盟军司令部检察处已开始对羁押的战犯与相关人士进行讯问与询问。国际检察局成立后加大了录取口供的力度,取得了重要成果,为审判正常进行提供了很大帮助。第二、搜集书面证据。大量关键档案的销毁是这一工作的难处之一,难处之二是尚存的档案等各类文献仍犹如汪洋大海,加上语言的困难,从中找出有价值的证据极为艰难。这一工作的完成与各国的帮助,尤其是国际检察局的努力不可分开。当然也有可遇不可求的偶遇,如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枢密会议、重臣会议的详细记录等日方最重要机密文件,即得之于盟军宪兵搜查某公司时的意外发现。这些档案记录了日本侵略政策的形成及侵略战争的发动过程,对认定被告个人责任起了关键作用。第三、实地考察取证。针对日军在亚洲各地的屠杀、虐囚、强奸等暴行的调查,一方面可获取受害人与知情人的签名陈述,另一方面可征选证人出庭作证。国际检察局曾多次派人到中、菲、印(尼)、缅等地,对南京暴行、马尼拉暴行、“巴丹死亡行军”、缅泰铁路强制劳动、南洋各集中营虐囚等日军暴行进行了实地考察,取得了今天看来虽然不够充分但在当时十分珍贵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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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30 与取证过程同步,被告名单也在这一时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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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32 这一时期国际检察局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起草起诉书。1946年3月2日,季南成立了负责起草起诉书的四人委员会,由英国检察官柯明斯——卡尔(Arthur S. Comyns-Carr)全权负责。4月17日,起诉书草案提交检察官会议通过,29日,季南代表国际检察局向法庭及被告提交起诉书。东京审判的起诉书参考了纽伦堡审判起诉书格式,但在指控罪名上有所改变。纽伦堡审判的起诉书计有共同谋议罪、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共四项罪名;东京审判的起诉书则为反和平罪、谋杀罪、普通战争罪与反人道罪三项罪名,但三项罪名的诉因则多达55项。起诉书的另一显著不同是,纽伦堡起诉书除了对德国战犯个人起诉的同时,对重要的纳粹组织与机构也进行了起诉;国际检察局虽然调查了鼓吹军国主义的黑龙会、樱会、国本社、大日本青年党、日本政治会、大政翼赞会等极右组织,但起诉书最终没有起诉这些组织。另外,检方将追诉起点时间确定为《巴黎非战公约》签署的19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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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34 表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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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39 三、宪章的公布与法庭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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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41 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通过决议:“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授予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以广泛的权力。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美、英、苏、法四国协商制定、签署(1945年8月8日,伦敦)不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盟军最高司令官根据三国外长决议及一系列国际文件间接授权制定。1946年1月19日,宪章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的名义颁布。同年4月26日,宪章内容略做调整,主要是将法官人数由九名提高到十一名,除了日本投降书的签字九国法官外,另增印度和菲律宾法官各一名。同时删除反人道罪描述中的“平民人口”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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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46 图1-8 1945年9月2日,美军“密苏里”号战舰上,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署投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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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51 图1-9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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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5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国际检察局参照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拟定,共五章十七款,规定了法庭的组织、管辖权、被告责任、程序、检察官、法庭权力、审讯、证据、刑罚、判决与复核。是审判的根本大法和指导审判的最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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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55 表1-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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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0 说明:希金斯于1946年6月辞职,美国政府随后指派克拉默(Cramer)法官代替其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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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5 图1-10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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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7 印度法官与菲律宾法官为1946年4月26日宪章修正后增加。美国法官希金斯因故开庭后三个月辞职回国,由克拉默将军继任,其余法官到闭庭为止均在任。十一名法官中,除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与美国法官克拉默将军之外均为文官。法官们各有所长,在本国都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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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9 东京法庭未如纽伦堡法庭那样设置法官缺席时代理出庭的候补法官。东京法庭只要半数法官出庭即为合法,出席法官过半数赞成即可通过任何决议。同意票和反对票如若相等,庭长一票具有决定权。虽说半数即为合法,东京审判中,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请假回国,其他的法官出席率很高。开庭之前,荷兰法官勒林提出守密协议,主张无论内部意见如何,法官团对外保持一致。这一主张为各位法官首肯。但开庭后才抵达东京的印度法官帕尔以他未曾签名而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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