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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46 图1-8 1945年9月2日,美军“密苏里”号战舰上,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署投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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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51 图1-9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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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5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国际检察局参照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拟定,共五章十七款,规定了法庭的组织、管辖权、被告责任、程序、检察官、法庭权力、审讯、证据、刑罚、判决与复核。是审判的根本大法和指导审判的最重要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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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55 表1-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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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0 说明:希金斯于1946年6月辞职,美国政府随后指派克拉默(Cramer)法官代替其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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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5 图1-10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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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7 印度法官与菲律宾法官为1946年4月26日宪章修正后增加。美国法官希金斯因故开庭后三个月辞职回国,由克拉默将军继任,其余法官到闭庭为止均在任。十一名法官中,除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与美国法官克拉默将军之外均为文官。法官们各有所长,在本国都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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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69 东京法庭未如纽伦堡法庭那样设置法官缺席时代理出庭的候补法官。东京法庭只要半数法官出庭即为合法,出席法官过半数赞成即可通过任何决议。同意票和反对票如若相等,庭长一票具有决定权。虽说半数即为合法,东京审判中,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请假回国,其他的法官出席率很高。开庭之前,荷兰法官勒林提出守密协议,主张无论内部意见如何,法官团对外保持一致。这一主张为各位法官首肯。但开庭后才抵达东京的印度法官帕尔以他未曾签名而拒绝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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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71 四、审判名单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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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73 在1945年秋至次年初,中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分别提出了A级战犯名单。其中澳大利亚名单不仅人数多,而且澳方坚持将天皇列为战犯。国际检察局从各国提交的名单中选出部分,经过长时间逐一讨论,先于1946年4月4日确定29人,于8日撤下了已列入名单的真崎甚三郎、田村浩与石原莞尔,于10日将最终名单提交给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13日,拥有70名成员的苏联代表团抵日,要求增加战犯。17日检察官会议经过激烈争辩后对苏联提出追加的重光葵、梅津美治郎、鲇川义介、藤原银次郎、富永恭次五人进行投票表决,最终重光葵以6:4、梅津美治郎在第二轮投票中以5:3被确认为A级战犯。这样,东京审判的A级战犯名单最终确定为2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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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78 图1-11 梅汝璈法官与韦伯庭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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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80 表1-4 A级战犯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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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85 五、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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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87 东京审判的法庭设于东京市谷区原陆军士官学校、战时日本参谋本部大厦。大厦分三层,审判大厅在一层,一层还有被告、证人、辩护律师、记者、旁听人员等的休息室及律师会议室、记者发报室等。书记官、法庭记录、翻译、印刷、警卫、收发、勤杂等人员工作与休息室也设于一层。二层为法官办公、休息及会议室。三层为国际检察局办公及会议之用。审判大厅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心,由原日本士官学校的礼堂改建而成。法官席在大厅上首靠墙处的高台。被告席位于大厅下首。大厅正中为证人作证台,检、辩双方发言台及坐席,翻译与语言仲裁官席。大厅两侧分别是贵宾旁听席和记者席。此外,在记者席上方还有录音室和普通旁听席,后者约可容纳六七百人。日本听众,包括不少被告亲属希望能亲临现场,这部分坐席的入场券往往一票难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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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192 图1-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A级战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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