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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作为人类有史以来规模空前的审判,从构想到实现,面临了如何组建法庭、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些被告等种种难题,更有协调各国不同诉求的极为艰难的交涉,最后终能求同存异,根本原因是日本侵略给亚洲带来的重大灾难旷古未遇。无论是惩罚,还是预防,都是国际社会不能不履行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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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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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ハーバート·P.ビックス、豊田雅幸、粟屋憲太郎編:『東京裁判と国際検察局——開廷から判決まで』,現代史料出版,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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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日暮吉延著:『東京裁判の国際関係——国際政治における権力と規範』,木鐸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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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日暮吉延著:『東京裁判』,講談社,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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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程兆奇、龚志伟、赵玉蕙编著:《东京审判研究手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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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夏鸣著:《东京审判:战犯的逮捕与释放》,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东京审判再讨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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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震宇著:《东京审判中的国际检察局——以审判筹备阶段为中心》,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东京审判再讨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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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刘萍著:《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以台北“国史馆”档案为中心的探讨》,《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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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章 开庭之初的管辖权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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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在海外、特别是日本有着持久、广泛的争议,这些争议几乎都可以从东京审判的庭辩中找到源头。其中,辩难不断的管辖权之争更是从开庭之初即已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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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一节 辩方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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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争论涉及法理、证据、程序等许多方面,在所有相关争论中,管辖权问题,尤其是伦敦会议为战后国际军事审判确定的“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的所谓“事后法”问题是最大的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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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的根据是《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文书有关审判日本战犯的条款,而宪章的管辖权a“反和平罪”、b“普通战争罪”、c“反人道罪”则基本承自《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东京审判开庭后,辩方提出了两个“动议”,一是要求法庭庭长韦伯等所有法官“回避”,二是否定法庭的管辖权。“回避”问题被法庭驳回。管辖权问题检辩双方进行了影响深远的针锋相对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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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后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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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不久的5月13日(第四个开庭日),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发表长篇讲话,阐述否定管辖权的理由。清濑的基本主张是:第一、法庭设立的根据是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中“对包括虐待同盟国俘虏在内的一切战争犯罪者进行严峻的审判”的条款。因公告由同盟国与日本在9月2日停泊于东京湾的密苏里舰上签署的投降文书共同确认,因此《波茨坦公告》不仅对日本,对盟国也有约束力。第二、“反和平罪”“反人道罪”出自《波茨坦公告》之后,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庭没有二罪的管辖权。第三、迄今为止各国公认的战争犯罪只是违反战争法规、惯例。即交战者违反战争法规,对非交战者的战争行为、掠夺,间谍与战时反叛,这四点是战争犯罪的典型。第四、波茨坦公告的目的是结束日本与同盟国之间的战争,亦即日本所称“大东亚战争”、盟国所称“太平洋战争”,“满洲国”地区战争与此无关,应该排除。第五、“张鼓峰事件”、“诺门坎事件”当时即已根据两国协议解决,不能再作为追诉对象。第六、日本与泰国(暹罗)战时为盟国,不存在战争犯罪问题。这些质疑的核心,是认为“反和平罪”“反人道罪”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事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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