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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全部法官到齐法庭,从左到右分别为印度、荷兰、加拿大、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苏联、法国、新西兰、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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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1947年8月印度独立后,东京法庭也更换了印度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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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条件投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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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濑在否定管辖权的讲话之后,除了举出审判国之一的英国的战争法规作为证明,主要是强调日本与德国的“投降方式不同”:德国为战至元首自杀、首都沦陷彻底失败的“无条件投降”;日本则为盟军尚未在日本本土登陆之前接受《波茨坦公告》中“条件”的“有条件投降”,即公告第五款“以下为吾人之条件”所指第六至十三款的“条件”。清濑说:“无条件投降的只是指日本军队”(第十三款)。清濑之所以在提出否定管辖权动议时要绕“有条件投降”这样一个圈子,目的还是要说明日本接受的《波茨坦公告》中第十款“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所指的“战罪”(战争犯罪),仅限于“1945年7月26日”的“限度”,而不包括之后伦敦会议确定的“反和平罪”和“反人道罪”。清濑在去世前不久出版的《秘录·东京审判》中详述了日本所谓“有条件投降”的“真相”,说战后日本查明由美国拟就的《波茨坦公告》第十三款里原本有保留天皇制的内容,只是在波茨坦会议前夕美国国务卿詹姆斯·弗朗西斯·伯恩斯(James Francis Byrnes)将文本交给英国首相丘吉尔之际才将其删除。清濑认为即使删除后的正式文本也是明确的有条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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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5 庭审中的辩护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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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6 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前排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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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7 首席检察官季南在发言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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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立国审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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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光葵的美国人辩护律师乔治·A.弗内斯(George A. Furness)提出为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应由“中立国组成的代表进行审判”,否则只是“胜者的审判”。“胜者的审判”,与首席检察官约瑟夫·季南在开庭辞中被概括出的“文明的审判”,以后成为长久争议的对立两方的标识,但在法庭之内这一问题未引起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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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检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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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的提出其实并不完全出乎预料,在确定战后审判的过程中,美、英都曾有适用法的疑虑。据季南记录,1945年12月7日(季南率美国检察团38人抵日次日)第一次和麦克阿瑟会面时,麦克阿瑟即曾提出希望回避“事后法”的问题。从季南和英国检察官柯明斯——卡尔对清濑提议的反驳看,检方的确是有备而来。辩方一直称季南“感情用事”“以势压人”,称柯明斯——卡尔的发言“完全是蛇足”而有意无视发言内容,其实“完全”不合事实。季南的发言的确带有较强感情色彩,如以两个问句“……不能惩罚么?”“……能够放任么?”开头,连庭长韦伯也不得不打断:“请问首席检察官,这样的语句在这样的场合合适么?”但季南的发言围绕着的还是管辖权法的根据和日本是否有条件投降的史实。柯明斯——卡尔结合国际法权威著作和近代以来国际法、国际条约中有关发动战争和战争犯罪规定的详细论述,也是对季南发言有意义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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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没有新创法律”来回应辩方应该是国际检察局内部达成的共识,所以中国检察官向哲濬在5月14日的发言中也说:“我的主张是我们并没有制定新的法律,不像辩方律师所指控的那样。该宪章只不过包含了现行的法律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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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辩方的观点在日本及西方质疑东京审判的著述中广泛传布,而检方的主张几乎无人提及,所以在此有必要作稍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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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无条件投降”质疑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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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南在强调不能让造成全球性灾难的祸首免责后,继而对辩方限制管辖权的策略进行反驳。季南指出:其一、日本政府已通过瑞士向同盟国表示接受投降为“无条件”。其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在《关于设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联合国最高司令官特别公告》中明确说得到同盟国授权对日本战犯进行“严厉的审判”。其三、除《波茨坦公告》第10款之外,还应注意第六款“如不将不负责任的军国主义逐出世界,和平、安全、正义的新秩序不可能实现”,及第十三款如果日本政府不接受投降,“只能是完全的毁灭”。其四、《日本投降书》第二、三、五、六款都明确说明“无条件投降”“天皇及日本政府”置于“盟军最高司令官之下”。这些都足以证明日本的投降是“无条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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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检察官柯明斯——卡尔进一步说明:1945年8月10日,日本政府曾试图附加条件但次日即遭到同盟国拒绝,日本投降书也明确为“无条件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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