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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16 说明:√“表示赞成死刑,“ד表示反对死刑。此结果见児島襄《東京裁判·下卷》,中央公論新社,19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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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18 11月24日,被告土肥原及广田弘毅的美籍辩护律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释放被告。继之被告木户幸一、冈敬纯、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东乡茂德等亦提出上诉。美国最高法院起初以微弱多数通过受理日本战犯的上诉,但最终迫于国际舆论和本国政府压力,以此申诉不属于法庭管辖范围为理由,宣布不再审理土肥原等被告的上诉。12月23日,7名死刑被告在关押地巢鸭监狱被执行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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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20 此时巢鸭监狱内仍关押着许多A级战犯嫌疑人,而同盟国的战犯政策已经在内外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发生变化。1948年12月24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将剩余17名A级战犯全部释放,并宣布不再进行审判。这批人当中就有后来重返政坛并于1957年成为首相的岸信介。1951年日本与同盟国签订《旧金山和约》后,日本国内关于释放和赦免战犯的运动逐渐兴起,1952年日本众议院全体会议多数通过了《关于释放战争犯罪受刑者的决议》,至1956年3月末,所有巢鸭监狱在押人员都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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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25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53]
1702687826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判决书与个别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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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28 本节将对审判的判决书和其他法官的个别意见书做一简单介绍和解读。以使读者了解当事法官们对这场具有先驱性质的审判究竟持怎样的立场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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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30 一、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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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32 1948年11月4日,庭长韦伯开始用英文宣读长达1444页的判决书,数名日本人同时进行日文版的宣读。判决书分为A(一——三章)、B(四——八章)、C(九——十章)三篇共十章内容,分别讨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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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34 (一)法庭与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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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36 判决书的第一部分内容重申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设立的依据以及证明日本所负之义务权利的契约文献,同时对审理之所以耗时持久做出说明。另一项重要说明是法官们一致同意将起诉书的诉因大幅精简,原因是原有的55项诉因过于繁琐和缺乏逻辑。具体而言,有关“计划、准备”侵略战争的诉因实质上已包括在“共同谋议”的诉因中,故不再考虑。同样,有关“发动”侵略战争的诉因也由于包括在“实施”侵略战争的诉因当中而被全部删除。此外,有关谋杀罪的许多指控实际上与普通战争罪及反人道罪重叠,因为杀害战俘和平民的罪行也属于后者范畴,因此法庭也驳回了检方提出的全部谋杀罪指控。不过这并不代表相关罪行就逃脱了制裁。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宪章里,反人道罪的定义包含“战争爆发前和战争期间,对平民人口施以谋杀”的词句,也就是说,反人道罪与谋杀罪所针对的犯罪事实,本就多有近似之处。同一项罪行,既可用谋杀罪指控,也可用反人道罪指控,庭审中检辩双方为之检控和辩护的许多罪行,往往既属于谋杀罪,也属于反人道罪(已同普通战争罪合并)。因此,被告们犯下的符合谋杀罪定义的罪行,往往也就能用反人道罪加以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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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38 这样,成为法庭审理对象的为五个关于共同谋议的诉因和十个“发动”侵略战争的诉因,再加上54、55两个普通战争罪的诉因,即起诉书诉因第1、27、29、31、32、33、35、36、54、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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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40 判决书A篇中重要的内容在于法庭针对辩方在两年多之前提出的七点法庭管辖权方面异议一一给出了回应。[1]实际上,稍早于东京审判开庭的纽伦堡法庭面临了几乎一模一样的挑战。于是,在东京法庭宣判之时,法庭采取了原封不动引用纽伦堡解释的办法,理由是“本法庭完全同意纽伦堡法庭的见解和这种见解的推论……鉴于本法庭与纽伦堡法庭宪章在所有重要方面完全相同,本法庭宁愿对纽伦堡法庭的意见中与本案有关者表示无条件的支持,而不愿用若干不同字句重新另写,以免对两个法庭所述意见可能作互相抵触的解释而留下引起争论的余地”。这可能是法庭所能给出的最合适也是最好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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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42 (二)事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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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44 接下来,判决书用超过一半的篇幅对1928—1945年间日本计划并发动对亚洲各国侵略战争的进行事实叙述和认定。总共五章内容,包括日本军部主导和战争准备·引导、日本对华侵略、日本对苏联侵略、太平洋战争、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暴行)。其中以日本对华侵略一章最为详细,再细分为侵略和占领满洲、统一和开发满洲、进一步侵入中国的计划、从“卢沟桥事变”(1937年7月7日)到近卫声明(1938年1月16日)、华北临时政府、大东亚共荣圈、日本对满洲及中国其他地区的经济支配等7个小节。这部分内容的叙述顺序也与庭审过程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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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46 在有关反和平罪诉因中,法庭认定日本领导层中的确存在自1928年到1945年间在东亚和太平洋·印度洋广大区域内以确立军事、政治和经济统治为目标的共同谋议行为。被告全体负有对中国(诉因27)、美国(诉因29)、菲律宾(诉因30)、英联邦(诉因31)、荷兰(诉因32)发动侵略战争的刑事责任。数名被告负有对法国(诉因33)以及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苏联(诉因35)发动侵略战争的刑事责任。判决书写道:“伴随着对中国东北的蚕食,日本国内的政局也日益为军国主义者所把持。这些共同谋议者支配了日本。他们决定了自己的政策并决心加以实现。在逐步实施侵略中国计划的同时,他们也筹谋着对中国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侵略。在日本尚未完成对中国东北全面占领时,日本军方就开始着手北向进攻苏联的准备工作。1933年斋藤实内阁拒绝退出中国东北,甚至不惜为此退出国际联盟。退出国联属于公然违反条约义务、逃避国际监督的行径,又可视作阴谋计划并准备太平洋战争的序曲。1940年6月,被告白鸟敏夫发表题为《大战的归趋》的演说,他论到:‘我们说欧洲战争的导火线是首先由中国战争点燃的,这并非言过其实。’顺着白鸟的说法,1945年战争结束后回望历史,一切侵略罪行都始于14年甚至17年前。某些被告在那个年代就很活跃,另有一些则是在后来的十几年间陆续加入的,他们是侵略战争和违背国际协议之战争的共同谋议者,也是实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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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48 东京审判行将结束之际,法官们裁定共同谋议不适用于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和谋杀罪,而只能用于反和平罪。基于这一决定,在1948年11月的宣判阶段,法庭只对普通战争罪暨反人道罪的第54、55两项诉因做出判决和科刑。尽管只有两个涉及暴行的诉因被保留下来,但检方在暴行罪起诉中的策略,即力图证明各地广泛发生的暴行是自上而下有组织、有命令地实施的论证被法庭接受。判决书认为,日军的暴行不仅规模巨大、受害者众多,而且在庞大的亚洲——太平洋战场,又完全采取同样的方法,所以只能有一个结论,也就是说只能有一种暴行。这种暴行或由日本政府或个别官吏及部队指挥官所密命实行,或为他们故意纵容。判决书同时指出,日本的战俘管理机构和规章形同虚设。太平洋战争爆发伊始,日本政府也曾设立处理战俘的机构,并为此制订了规章制度,但法庭认为它们没有起到防止暴行的作用,这些制度只是做些表面文章,它们对阻止日军非人道的野蛮行径所为有限,同时也不符合通行的国际条约和惯例。最终,数名被告被认定在多起日军重大暴行中负有“直接责任”或“不作为责任”而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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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50 可以说,东京法庭的判决是以中日战争和太平洋战争之间的因果关系来明确日本的战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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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52 (三)罪状认定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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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54 在对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事实梳理完毕后,起诉书的诉因最终被精简到10项:诉因1:1928年——1945年对侵略东亚、太平洋、印度洋地域的共同谋议;诉因27:1931年9月18日——1945年9月2日以后对中国的侵略战争;诉因29:1941年12月7日——1945年9月2日对美国侵略战争;诉因31:1941年12月7日——1945年9月2日对英联邦侵略战争的实行;诉因32:1941年12月7日——1945年9月2日对荷兰侵略战争的实行;诉因33:1940年9月22日以后对法国侵略战争的实行;诉因35:1938年7—8月在哈桑湖区域对苏联侵略战争的实行;诉因36:1939年夏季在哈拉哈河区域对蒙古人民共和国和苏联侵略战争的实行;诉因54:1941年12月7日——1945年9月2日命令、授权及许可违反战争法规的行为;诉因55:1941年12月7日——1945年9月2日无视遵守对俘虏及平民条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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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56 法庭对25名被告的有罪认定和量刑见表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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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7858 表4-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被告有罪认定与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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