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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1 可对比1946年10月国民政府颁布的条例所列战争暴行共38项,增加了“故意轰炸医院”“实施集体刑罚”“恶意侮辱”“夺取历史艺术或其他文化珍品”“其他违反战争法规或惯例之行为,或超过军事上必要程度之残暴或破坏行为,或强迫为无义务之事,或妨害行使合法权利”五项,减去“实施连坐处分”一项,将“以强制卖淫目的拐卖妇女儿童”拆为两项(掳掠儿童、诱拐妇女强迫为娼),此外还对数项表述做了调整:将“下达不许救援的命令”改为“发布尽杀无赦之命令”,将“使用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改为“使用毒气或散布毒菌”,将“没收财产”改为“强占或勒索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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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3 从战时开始,同盟国就通过种种渠道收集日军战争罪行的情报,包括泰缅铁路建设、巴丹死亡行军、新加坡华侨被害等对平民和战俘的暴行。正是在此认知基础上,《波茨坦公告》中有“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之语。日本战败后,同盟国设立了多处联络机构以开展国家间的战犯调查合作。如设在东京,隶属于盟军最高司令部的法务部(GHQ,SCAP)就是一个重要联络机关,其下设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中国与荷兰五个分处。这样,法务部的美国人员就可以与他国家调查人员交换战犯情报,以及实施战犯的逮捕与引渡。类似的机构还有隶属盟军东南亚地面部队司令部的战犯协调处(HQ,ALFSEA),总部先后设在英属锡兰(今斯里兰卡)和新加坡,另有17个分支在曼谷、台湾、香港、吉隆坡、纳闵、棉兰、槟城、仰光、西贡、上海以及东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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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5 日本战败后大量关于战争犯罪的情报通过被解救的战俘流出,以上各调查机构依靠这些情报制作战犯名单。到1948年3月,同盟国战犯委员会战犯名单上的日本嫌犯共有440名。1945年8月,设在中国重庆的远东太平洋小委员会制成了127人的日本战犯名单,之后陆续又有26份,计3158名嫌疑人及证人被提到这份名单上来。另外,从1945年9月开始,盟军东南亚司令部也陆续制作了25份战犯名单。盟军的逮捕工作也在同时进行,逮捕对象除了名单上的人员,还包括宪兵和俘虏营相关人员。据日本第一复员局法务调查部的统计,到1946年10月上旬,逮捕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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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7 三、审判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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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09 由于各审判国相关资料的保存、整理、公开状况各不相同,要把握全体审判的精确数字并不容易。在整个亚洲——太平洋地区总共有51个BC级战争犯罪法庭。林博史根据日本法务省资料的统计表明,各国前后进行的审判共有2244件(不含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被告共5700人,具体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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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11 表5-2 亚洲地区对日审判法庭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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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19 资料来源:林博史:『BC級戦犯裁判』,岩波書店,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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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21 说明:对于BC级审判的各类统计数字,不同著述均存在些许差异,故本章对所引各类统计资料仅作定性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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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23 绝大多数被起诉的罪行都为虐待、折磨以及大规模屠杀平民和俘虏。而强征劳动、性暴力犯罪、经济掠夺、毒品贸易的罪行也均有涉及。此外,各国审判还有各自关注的问题,如菲律宾法庭对于吃人,美国法庭对于战俘尸体处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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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25 被告中四分之三以上都是军人,其中下级士官占了一半的人数,最终被判死刑的也大多数为这批人。宪兵(以及相当于宪兵的海军特别警察)比例也相当高。此外就是与俘虏营相关的人员。被害者大多数为平民与战俘,各国审判对平民被害与战俘虐待问题给予了同样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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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30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57]
1702688031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准A级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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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33 所谓“准A级审判”并非指除了A、B、C之外还有一类罪行,而是特指1948年10月27日驻日盟军最高司令部对丰田副武和田村浩两人提起的诉讼。其实质是对A级战犯嫌疑人进行BC级战争犯罪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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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35 一、东京审判的后续审判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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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37 关于这一有着特殊性的审判,其渊源可追溯到东京审判的准备时期。1945年秋天,盟军最高司令部于开始陆续逮捕了超过100名的日本A级战犯嫌疑人,包括政要和财阀。经过同盟国之间的相互协商,其中28人站到了东京审判的被告席上,其余人等则被羁押于巢鸭监狱听候发落。当时各方对于是否在东京审判后进行第二次、第三次A级战犯审判还未达成一致。身为国际检察局局长的季南一直是继续审判的支持者,数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将会主要针对日本财阀进行下一步起诉。美国政府起初也倾向于效仿纽伦堡法庭的后续审判,彻底清理日本的战争根源。但是英国早在1946年初就对进一步审判在押A级战犯嫌疑人表示出疑虑。英联邦的检察官纷纷建议对证据不充分的嫌疑人应立即释放,至于还有起诉可能性的则由美国方面接手调查,不再进行国际审判。但嫌疑人的释放工作进展缓慢,直到1947年8月,仍有22名嫌疑人在押。这种情况在国际检察局内部引起不满,许多检察官认为无理由的长期羁押会损害国际检察局甚至同盟国的威信。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也督促季南尽早确定剩余嫌疑人的去留问题。于是集中性的调查进行到了当年10月底,终于确认除了19名嫌疑人还有继续起诉的可能性外,其余人应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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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39 耐人寻味的是,原本一直站在继续审判立场的季南此时改变了主意,他向麦克阿瑟建议对这批人还是不要进行A级起诉为好,理由是此时新的国际审判不但耗时耗力耗钱,而且审理内容也势必重复,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国际背景下也不会再引来更多的关注。季南的这种态度转变应该是受到美国陆军部和麦克阿瑟的影响——美国自1947年后逐渐对大规模的后续国际审判转向消极,而东京审判的种种耗费也超出了驻日盟军司令部的预期,1948年4月盟军总司令部已经基本决定不再进行后续审判。不过季南也不赞成将这19人放走了之,而是建议由盟军司令部下的法务局(Legal Section)接手,围绕BC级罪行展开调查和起诉。陆军部也很快认同了这一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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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41 当时的法务局长阿尔瓦·C.卡朋特(Alva C. Carpenter)接手这项任务后开始对在押人员进行了新一轮的深入调查,在1948年4月第一次交给麦克阿瑟的报告中给出后续审判的方案。主要内容有三点:其一,以“阁僚责任”起诉“珍珠港内阁”八名成员。因为缺乏相关先例,可等待东京审判判决出来后再做进一步计划;其二,以“指挥官责任”起诉原横须贺镇守司令、联合舰队司令以及军令部总长丰田副武;其三,继续调查儿玉誉士夫和笹川良一,将两人列为潜在审判对象。9月,卡朋特又进一步建议将时任日本陆军省俘虏情报局长和俘虏管理部长田村浩也列为待审对象。11月,东京审判宣判。判决书明确了内阁成员如果没有尽到职务上的责任,便应视为负有不作为的刑事责任的原则。然而卡朋特认为从判决结果来看不足以支持继续对内阁成员的起诉,因为根据这一原则宣判有罪的仅重光葵一人,且刑罚也较轻(七年徒刑)。于是法务局放弃了这一打算,释放了包括珍珠港内阁成员在内的近20名嫌疑人,唯剩丰田和田村两名。就这样,同盟国对后续审判的设想最终落实为对这两个人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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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043 二、法庭组成与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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