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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因一名被告可能涉及多种被害者类型,故受害者类别三列中存在统计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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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各法庭的审理案件大约有一半是针对当地平民的战争罪行,其次是对欧洲人(基本为荷兰籍居民),而对军人俘虏的暴行比例不到两成。出于战时防范间谍的考虑,日本在多地设置了敌国人拘留所,但爪哇和苏门答腊两地的拘留人数远超他处,达到八万余人。被拘留者受到种种非人道待遇,包括缺乏食品药物、遭受暴力甚至杀害等。同样,许多当地平民也经常被日军认定有抗日嫌疑或从事间谍活动而遭到逮捕、拷问和屠杀。此外,荷兰审判十分重视性暴力犯罪的问题,检方的举证表明战时许多荷兰籍和亚洲籍女性都被强征为“慰安妇”而遭到残害。即便在东京法庭上,荷兰检察官亦不遗余力地进行了类似的追究。日本战时对荷兰籍人士施加的战争罪行一度影响了以后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东京审判后,当多数同盟国开始向日本释放出恢复外交的信号时,荷兰政府却没有对日本表示外交上的友好。即使在1951年旧金山和约签订之后,荷兰政府仍向日本就解决赔偿问题持续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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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印尼独立运动的高涨,不少残留的日本军人转而加入了印尼民族独立运动,而荷兰则将印尼独立运动视作对日战争的延续。这使得荷兰审判的性质也逐渐模糊起来——若干被告被控违反停战条约,将武器上缴给了印尼独立军而非荷兰当局。这是他国审判中没有出现的情况。随着政治、军事、外交的逐步失败,1949年底,荷兰彻底退出印尼,仍然在押的约700名战犯也被转送至巢鸭监狱,荷兰BC级战犯审判就此画上句号。这与国民政府审判的结局又何其相似。而相比同在殖民地进行审判的英国,荷兰审判中“审判战争罪行”与“终结殖民主义”两个重大议题的冲突更加凸显,值得人深思。同样的问题在法国审判里也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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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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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对日战犯审判的法庭设在法属印度支那的西贡,也就是今天越南胡志明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国本土遭纳粹德国占领,法国印度支那当局随即投降日本,日本则在表面上保留了法国对印度支那的主权。随着战局恶化,日本为防止印支当局与盟军联手,于1945年3月武力解除法属印支政府,宣布越南及柬埔寨独立(实际为日本直接统治),并制造了针对法属印度支那政府相关人员及军队的屠杀事件。另一方面,由胡志明领导的越南独立联盟从战时开始便积极反对法、日双方的统治。1945年的8月革命成功后,越南于9月2日宣告独立。在法、日、越三方复杂的关系背景下,法国当局一边镇压越南的民族独立运动,一边展开日军罪行的搜查工作。西贡法庭的审判遵循法国对德战犯审判的法理与程序,适用国内刑法和军事审判法,即1944年8月颁布的《战争、战争犯罪及战争犯罪处理办法》。自1946年2月至1950年2月,共有230名被告,最终判决死刑63人、无期徒刑23人、有期徒刑112人、无罪31人,其他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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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检方指控日本人通过“直接斩首”或“酷刑”的方式“大规模谋杀”法国战俘,虐待战俘和强迫他们做某些违反国际公约的工作,“屠杀”或“暗杀”法国战俘、平民和印度支那抵抗组织成员。但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当地居民的战争暴行其实被法庭大大忽略,在被起诉的230名被告中,只有30人被指控与此相关,并且多半都是和针对法国人的罪行连带在一起。有学者批评印度支那长期在日本统治之下,针对普通民众的战争罪行难计其数,但法国审判对此却不予关心。有研究指出随着第一次越南战争的爆发,最终政治的逻辑以及再度殖民印度支那的野心支配了法国在越南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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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新中国审判与前苏联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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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七国,亚洲地区还有两个对日审判法庭——前苏联伯力审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这两个法庭都不属于同盟国战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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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力审判亦称哈巴罗夫斯克审判,于1949年12月25日开庭。伯力法庭因其集中对日本战时制造及使用生物武器罪行进行审判,而引起后世的关注。受到该指控的被告包括关东军司令官山田乙三等12名将官兵士。根据林博史的研究,大约有300名日本俘虏接受审判,他们多来自滞留“满洲国”等处的日军俘虏,还有少数鄂罗克人。由于日本在战时并未攻入苏联本土,因此伯力审判主要以间谍罪和反革命罪来起诉被告。苏联自1947—1950年间国内废除了死刑,故所有被告均被判时长不等的劳动改造。1956年日苏邦交正常化后,这批被告与其他西伯利亚劳改战俘被送回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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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7月,在中苏政府协商下,969名日本战犯自苏联被转移到了抚顺战犯管理所。同时另有140名曾协助阎锡山,后成为共产党俘虏的日本军人被押入太原战犯管理所。新中国政府的战犯处置工作自此开始。与他国战犯政策不同的是,新中国政府对在押战犯给予人道待遇的同时采取思想教育和改造方针,竭力使战犯自我反省,自承罪状。1956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对战犯宽大处理的决定。1956年6月至7月间,沈阳、太原两处法庭对45人进行了审判,其余1017人免于起诉。而根据丰田雅幸的统计,所有被告均为将官或原“满洲国”官员。检方指控的罪行包括虐俘、杀人、人体试验、经济掠夺、文化侵略等方面。所有被告都被判有罪,但无一死刑,且有期徒刑自1945年算起,因此陆续有刑满或减刑的犯人回国,到1964年4月,全部战犯回国。一些学者认为,新中国审判这种“重改造,轻刑罚”的特点既契合了中国共产党的一贯政策,也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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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沈阳特别军事法庭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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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向抚顺战犯管理所在押嫌疑人武部六藏送达起诉书等文件的回证。武部六藏于1956年7月被新中国沈阳法庭判处20年徒刑,但随即因脑病被准释放归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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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3 1956年6月12日至20日,特别军事法庭对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住冈义一、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等八名日本战犯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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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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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加坡沦陷之后,日方对当地华人展开肃清行动,大量被怀疑为抗日或援助抗日者的华人因此遭到残酷杀害,由于日军屠杀工作隐秘,至今对于屠杀数字众说纷纭。在英军审判中提出的数字是25000至5000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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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四节审判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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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刑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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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执行完死刑的战犯,其他人最初都在审判地服刑。随着战后国际形势的迅速变化,许多人陆续都被转移到了东京的巢鸭监狱。在中国,由于国共内战爆发,国民政府匆匆结束各地审判后一个月(1949年2月),就将在押的260人战犯移送至巢鸭监狱。1950年,荷兰、法国及英国也纷纷将本国服刑中的战犯转移。在此后的民族独立浪潮中,设在东南亚殖民地的监狱显得难以为继。1951年8月,澳大利亚设在香港和新加坡的法庭移送战犯。1953年,拉包尔和马努斯法庭的犯人则与菲律宾法庭的犯人一起移送巢鸭监狱。1951年9月旧金山和约签署后,巢鸭监狱的管辖权由盟军最高司令部转至日本政府,不过在囚犯的赦免、减刑和假释问题上仍要由联合国决定。中国尽管没有参加旧金山和约,但1952年4月《日华和平条约》在台北签署,国民政府随即释放剩余了91名战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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