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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追究裕仁天皇的战争责任,对于避免战争结束时日军的抵抗、减少盟军占领日本的维稳成本和日本转型期的动荡,其作用是不必讳言的。但裕仁天皇的不当免责,确实也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其中对东京审判最重要的负面影响,就是使“共同谋议”罪是否恰当成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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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条例》中的“共同谋议”作为“反和平罪”的总纲是东京审判的最重要指控,不仅检方提出的55项罪名中“共同谋议”罪名列第一,不仅所有被告在这一项中都被控有罪,而且除松井石根和重光葵外,其他23名被告最终也都被判此项指控有罪。这一突出罪名也是从被告、辩护律师到庭外反对者一致认为的最“乖离事实”的“诬告”。时至今日,东京审判的反对者仍认为这一罪名最不可接受。原因是日本的政治情况与纳粹德国完全不同。在他们看来,日本从明治维新后进入现代议会民主制,到昭和战争爆发时没有发生质变;不仅党与党之间政策不同,走马灯式的内阁与内阁之间政策不同,内阁与军方政策不同,即使政府内部,如外务省和大东亚省(太平洋战争爆发后设立)、企划院和军需省也时有矛盾,而海军和陆军的意见不一有时到了相当激烈的程度,没有也不可能有什么“共同谋议”。持此议者以为虽然德国也有诸如党卫队和国防军的矛盾,但日本的情况还是有根本的不同。因为日本没有德国式的一个领袖(希特勒那样的独裁者)、一个政党(独裁的国家社会主义党)、一个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所以援用纽伦堡审判的“共同谋议罪”完全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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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的起诉和法庭的判决主要是对日本1928年以来的侵略历史作宏大叙述。从既成事实的角度看,这样的总结还是有力的;问题是它与被告责任的关联性还有一间之隔。韦伯庭长从被告个人角度的论述当时未能公开十分可惜,但串起“共同谋议”经线的裕仁天皇未被追究才是关键中的关键。因为正是抽去了这一串联的灵魂,才使各个被告在“共同谋议”上看似散落一地、互不相干。可以这样说,如果天皇未被免责,被告所谓互不相识、原本对立等等说辞都将进退失据,辩方对于共同谋议罪也将辩无可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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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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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讨论,正如当年法官团的歧见一样,是因为确有值得讨论的空间。但这不等于说日本否定派的全面抹杀也有可取的意义。安倍晋三以首相身份在众院预算委员会那样的正式场合代否定派发声,声称“东京审判是胜者的审判”,对此,我们想借一个真实的故事,告诉安倍与日本否定派,什么叫“胜者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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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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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8年1月28日,日本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在上海审判了一个所谓“违反军律事件”的案件。这个案件在日军《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1]日志》中有寥寥几笔语焉不详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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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法务部的阵中日志与军法会议日志,本来是最能从内部反映日军军风纪状况的记录,但由于日军从战争结束前夕开始大规模销毁相关文献,全日军今天可见的法务部与军法会议日志,只有1937年11月5日从金山卫登陆的日军第十军的《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与稍后建立的协调第十军与上海派遣军的军事指挥机关中支那方面军的《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这两份日志得以侥幸留至今天,都是由于第十军法务部长小川关治郎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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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1938年1月27日名为“发送法务局长书类”的文件中,有一条“审判请求之件报告”,其中有“周△△六名”一语。因日志中既无各案均有的“犯罪事实概要”和判文,志末所附“处理事件概要通报”亦无相关记载,而《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中也没有丝毫踪迹可循,遂使这一案件成了一个悬疑。后来《小川关治郎日记》出版,才使疑团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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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川关治郎日记》1月28日载有周等六人审判和处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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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前9时审判周继棠等六名违反军律事件。其中首领周继棠作为第二区队长,原来为流氓,即无赖、侠客,以前所辖有五百人,一见即较他人沉稳。约1时审理结束,立即准备执行。5时执行。自己作为检察官出席审判,又作为执行指挥让宪兵执行。犯人在审判时对自己不利之点极力否认,但在执行时却没有任何恶态。进入刑场时极其沉着,毫无畏惧,一言不发。没有任何障碍便结束了。(中略)犯人姓名(原注:数字为年龄):周继棠(34)、方家全(28)、杨光薗(21)、徐祥庆(17)、张满棍(23)、顾传云(30)、陈坤林(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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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等所犯“罪行”,此日日记未记。从24日、26日日记看,周等被断罪当是以游击队之名。2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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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日调查周继棠等六名违反军律事件文件。由不良青年纠合的别动队,依所谓游击战术,以搅乱日本军后方为目的,在上海战役时进行了频繁活动。南京陷落后几乎都向广东方向避遁,仅有少量残党仍进行地下活动。大部分为无赖(原注:流氓),加入毋宁是生活困难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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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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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周继棠等六名违反军律事件论告要旨。结论为:“被告等多数相结为党,属于对帝国军加以危害的不逞集团。他们的行为不仅对帝国军队的危害甚大,对帝国所期待的东洋和平亦是阻碍。因此,毋庸置疑,绝对应扑灭此等极恶分子。故以严厉制裁,全部应给以最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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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审理过程的详情,如被告究竟具体犯了什么“罪”?为自己做了怎样的辩护?处罚根据的是什么条文?今天已无从知晓。但通过上引可以看到:军律会议[2]在开审前已决定“给以最重的处罚”,审判不过是个走过场的形式;而且从开庭到判决,从判决到执行,仅仅一日,这个形式走得也很不像样。日本不少人每每说日军对中国军民的处决(指战场以外)都经过军律会议的审判,言下之意都有“合法”根据,周案告诉我们,这种“审判”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不仅如此,如果与至今仍然为不少日本人强调的经过军法会议处罚的日军犯罪案件相比较,在徒有其名之上,更可以看到这种审判没有丝毫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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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军和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所受理的所有日军烧杀抢掠强奸等案件中,处罚最重者仅为惩役四年,许多蓄意杀人、强奸都被免于起诉。如后备山炮兵第一中队一等兵辻某(因虑所谓“名誉”,志、记出版时当事人姓名都仅留一字,下同)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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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后约5时,因中国酒泥醉,在强烈的敌忾心驱使下,生出憎恶,以所携带刺刀杀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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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犯罪事实概要”中所谓“泥醉”和“敌忾心”其实是为宽大——日军军法会议判决中的惯用套语叫做“情可悯谅”——留下伏笔。今天日本也许仍会有人以为“泥醉”是“理由”,但其一,依历版日本陆军刑法,杀人所当都应是死刑、无期惩役刑和长期惩役刑;其二,杀三人应较杀一人更重;其三,即使退一万步说,“情可悯谅”也有底线,重刑不能减为轻刑,更不能免刑。然而,辻某无端杀害三人,最后却仍被军法会议以所谓“三〇一条告知”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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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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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恶心,逮住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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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可谓恣肆之极,结果也被军法会议以“三〇一条告知”开释,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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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量刑的轻重完全不当,对嫌犯的调查也惟恐失之于“偏”。如后备上等兵植某杀人,本有确据,仍由军医部早尾乕雄中尉(金泽医科大学教授)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科目多达七类近三十项,如所谓“指南力”“领受力”“记铭力”(特指记忆新事物力)“记忆力”“知识”“批判力”“妄想及幻觉”“观念联系”“胁迫观念”“感情”“意志”等等。植某的鉴定结论也十分烦琐,大约是饮酒过量,致“第一意识不醒以前,受到第二意识(原注:极其原始的)发动的运动意识支配,因此误认事实,做出不适合的行为”云云。如此繁复的检查,大概没有什么人可得“正常”的结果。所以与其说是鉴定,不如说是为嫌犯开脱寻找理由。如此的调查,与对待周某等中国人的“斩立决”,真是有如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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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等人的具体案情不得而知,但没有造成日军人员财产损失则几乎可以肯定。日志与日记中有记录的李新民、陆丹书等投掷土制手榴弹案,日军未受伤害,仍有详细记录,若对日军造成危害,不会没有记录。所以对周继棠等的严酷和对辻某等的轻纵,说明日军军律会议虽有审判的外衣,实质则只是镇压;即使不论“法”本身的问题,审判也只是与公正全然无关的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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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案与给予被告充分辩护权而旷日持久拖延的东京审判比照,何为“胜者的审判”?何为“文明的审判”?已无须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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