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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前9时审判周继棠等六名违反军律事件。其中首领周继棠作为第二区队长,原来为流氓,即无赖、侠客,以前所辖有五百人,一见即较他人沉稳。约1时审理结束,立即准备执行。5时执行。自己作为检察官出席审判,又作为执行指挥让宪兵执行。犯人在审判时对自己不利之点极力否认,但在执行时却没有任何恶态。进入刑场时极其沉着,毫无畏惧,一言不发。没有任何障碍便结束了。(中略)犯人姓名(原注:数字为年龄):周继棠(34)、方家全(28)、杨光薗(21)、徐祥庆(17)、张满棍(23)、顾传云(30)、陈坤林(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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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等所犯“罪行”,此日日记未记。从24日、26日日记看,周等被断罪当是以游击队之名。24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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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日调查周继棠等六名违反军律事件文件。由不良青年纠合的别动队,依所谓游击战术,以搅乱日本军后方为目的,在上海战役时进行了频繁活动。南京陷落后几乎都向广东方向避遁,仅有少量残党仍进行地下活动。大部分为无赖(原注:流氓),加入毋宁是生活困难所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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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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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周继棠等六名违反军律事件论告要旨。结论为:“被告等多数相结为党,属于对帝国军加以危害的不逞集团。他们的行为不仅对帝国军队的危害甚大,对帝国所期待的东洋和平亦是阻碍。因此,毋庸置疑,绝对应扑灭此等极恶分子。故以严厉制裁,全部应给以最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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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审理过程的详情,如被告究竟具体犯了什么“罪”?为自己做了怎样的辩护?处罚根据的是什么条文?今天已无从知晓。但通过上引可以看到:军律会议[2]在开审前已决定“给以最重的处罚”,审判不过是个走过场的形式;而且从开庭到判决,从判决到执行,仅仅一日,这个形式走得也很不像样。日本不少人每每说日军对中国军民的处决(指战场以外)都经过军律会议的审判,言下之意都有“合法”根据,周案告诉我们,这种“审判”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不仅如此,如果与至今仍然为不少日本人强调的经过军法会议处罚的日军犯罪案件相比较,在徒有其名之上,更可以看到这种审判没有丝毫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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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十军和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所受理的所有日军烧杀抢掠强奸等案件中,处罚最重者仅为惩役四年,许多蓄意杀人、强奸都被免于起诉。如后备山炮兵第一中队一等兵辻某(因虑所谓“名誉”,志、记出版时当事人姓名都仅留一字,下同)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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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嘉兴宿营中,昭和12年(1937年)11月29日午后约5时,因中国酒泥醉,在强烈的敌忾心驱使下,生出憎恶,以所携带刺刀杀害三名通行中的支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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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犯罪事实概要”中所谓“泥醉”和“敌忾心”其实是为宽大——日军军法会议判决中的惯用套语叫做“情可悯谅”——留下伏笔。今天日本也许仍会有人以为“泥醉”是“理由”,但其一,依历版日本陆军刑法,杀人所当都应是死刑、无期惩役刑和长期惩役刑;其二,杀三人应较杀一人更重;其三,即使退一万步说,“情可悯谅”也有底线,重刑不能减为轻刑,更不能免刑。然而,辻某无端杀害三人,最后却仍被军法会议以所谓“三〇一条告知”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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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第六师团步兵第四十五联队第七中队上等兵外某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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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昭和12年11月27日昼,赴枫泾镇征发粮秣之际,沿途看到支那女子(十五岁),试图逃跑,生出恶心,逮住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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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某“公务”在身,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可谓恣肆之极,结果也被军法会议以“三〇一条告知”开释,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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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量刑的轻重完全不当,对嫌犯的调查也惟恐失之于“偏”。如后备上等兵植某杀人,本有确据,仍由军医部早尾乕雄中尉(金泽医科大学教授)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科目多达七类近三十项,如所谓“指南力”“领受力”“记铭力”(特指记忆新事物力)“记忆力”“知识”“批判力”“妄想及幻觉”“观念联系”“胁迫观念”“感情”“意志”等等。植某的鉴定结论也十分烦琐,大约是饮酒过量,致“第一意识不醒以前,受到第二意识(原注:极其原始的)发动的运动意识支配,因此误认事实,做出不适合的行为”云云。如此繁复的检查,大概没有什么人可得“正常”的结果。所以与其说是鉴定,不如说是为嫌犯开脱寻找理由。如此的调查,与对待周某等中国人的“斩立决”,真是有如天壤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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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等人的具体案情不得而知,但没有造成日军人员财产损失则几乎可以肯定。日志与日记中有记录的李新民、陆丹书等投掷土制手榴弹案,日军未受伤害,仍有详细记录,若对日军造成危害,不会没有记录。所以对周继棠等的严酷和对辻某等的轻纵,说明日军军律会议虽有审判的外衣,实质则只是镇压;即使不论“法”本身的问题,审判也只是与公正全然无关的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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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继棠案与给予被告充分辩护权而旷日持久拖延的东京审判比照,何为“胜者的审判”?何为“文明的审判”?已无须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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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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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公判記録刊行会編:『極東国際軍事裁判公判記録』,富山房,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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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田滿夫編:『極東國際軍事裁判速記錄』第一卷,雄松堂書店,196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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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東京審判資料刊行會編:『東京裁判卻下、未提出辯護側資料』(8卷),国書刊行會,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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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朝日新聞法廷記者團著:『東京裁判』第一輯,ニユ——ス社,19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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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研究会編:『極東国際軍事裁判研究』第一卷,平和書房,194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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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極東国際軍事裁判研究会編:『極東国際軍事裁判研究』第二卷,平和書房,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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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柳賢三著:『極東裁判と国際法』,有斐閣,194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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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8539
8. Henry L. Stimson, “The Nuremberg Trial: Landmark in Law Foreign Affair,” Foreign Affairs January 1947 Iss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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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田中正明編:『パール博士述·真理の裁き·日本無罪論』,太平洋出版社,195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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