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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的强奸暴行,通过各种记载,特别是文艺作品的表现,久已深刻于我们民族的记忆。日本则不同,除了为数极少的“屠杀派”和与之辩难的“虚构派”,主流社会一直讳言其事。从一般记事述及“南京事件”时只记屠杀不记强奸即可以看出这一点。20世纪90年代后,虚构派对强奸的否认开始强化,不仅将事发时的记载一概称之为“传闻”坚予否认,而且进一步认为“强奸的实态”或是“自愿的卖春”,或是“中国人假扮日本兵所为”,或是“中国兵的反日搅乱工作”。否认强奸虽然在晚近愈形高调,但和否认其他暴行一样,如果追根寻源,都可以在东京审判中找到源头。小川所谓强奸“通奸”不明,就是今天否认强奸的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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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认强奸,和被害者本人极少控告有很大关系。除了面对占领军的弱势立场,也与中国的节烈观和贞操观有关。中国人自来重“义”,在大关节上只能舍生取义,“义”化为女子的义务,便是“高于一切”的更沉重的“贞操”(郭岐《陷都血泪录》述日军强奸,谓“女子之贞操,高于一切”)。所以,在中国一个女子受到了侮辱,尤其是“兽兵”的侮辱,就等于被毁了一生,即使不走一死的路,也只能饮泣吞声,而很难抛头露面地去控诉。正因如此,向日本占领军告发固然是与虎谋皮,战后也很少有人以真名实姓出来申冤。但对日志和日记粗读一过,发现其中不仅保留了上海、杭州、湖州等地的大量强奸案例,军法会议所拟诉状、判决,苦主的控告和两造的陈述居然也有详细记录。后者令人十分意外。所谓强奸“通奸”不明,所谓强奸只是“传闻”,因此而可以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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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我们略引相关材料以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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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军1937年11月5日开始从金山卫登陆,8日小川随司令部上岸。当天法务部即接获上砂胜七宪兵队长“金山卫城附近掠夺暴行等军纪废弛状况”的报告,以后有关放火、抢劫的情况时有传来。第十军法务部日志15日第一次提到了宪兵队报告的“强制猥亵”事件。明确记录“强奸”在一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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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前8时30分军宪兵队长上砂中佐来,就检举频发的掠夺、强奸等事件和小川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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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频发”两字很值得注意。以往在谈论日军暴行的“原因”时,除了强调所谓军国主义的“野蛮性”等日军本身的因素,多以“战斗激烈”“报复”等作为“客观原因”,法务部日志的这一记录可见,“强奸”从一开始就如影随形伴随着日军,外因的作用至少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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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中第一次记载具体的强奸案件在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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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前3时30分金山军兵站宪兵队长松冈大尉来部,就金山附近第六师团辖下部队下士官兵五名强奸杀人及未遂现行犯事件联络小川部长,接受搜查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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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日志还记有小川命法务部成员田岛隆弌上午前往犯案现场丁家楼调查一语。此案12月22日判决,涉案者为第六师团步兵第十三联队第三大队本部小行李[1]特务兵岛□□□(因虑当事人所谓“名誉”,出版时只留姓名第一字,余以方框隐去)、同大队第十二中队上等兵田□□□、同伍长内□□□、同大队第九中队鹤□□□。中支那方面军军法会议日志留下的判决书中有案情的详细记录,因此案相当典型,姑将主要案情抄录于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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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同月(11月)24日午前约10时,被告人内□□□留在上述空房附近,被告人岛□□□、同田□□□、同鹤□□□及前记亡故之藤□□□(十二中队一等兵,在金山至枫泾途中与诸被告相遇,据小川日记,此人后自杀——引者)为了搬运各自的行装,赴附近的村落找寻支那人苦力。途中鹤□□□回到内□□□处,其他被告人岛□□□、同田□□□及亡故之藤□□□共同相谋搜寻、劫持支那妇人以奸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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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岛□□□同日午前约11时,在同县丁家路(当即第十军法务部日志中之“丁家楼”——引者)潘△△(十八岁)住宅附近,发现因看到被告人等而逃脱的同女,追赶,并以所携带步枪瞄准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同日午后约4时进入同村落李△△(十八岁)住宅,对抵抗的同女同样强行地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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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人田□□□同日正午在上述村落搜索支那妇人中,看到张△△(二十岁),追赶,以所携带刺刀胁迫,乘同女恐惧放弃逃跑,强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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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亡故之藤□□□同日午后约4时,发现上述村落附近小河所系船中正在做事的做△△(二十三岁)、做◎◎(二十二岁),靠近后以所携手枪对准胁迫,乘同女等恐惧,强行带来;其次,约在同时进入同所附近陆△△(十六岁)家,对同女说“来,来”,未从,走过去踢了同女数脚,使同女恐惧,强行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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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支那妇人六名,乘坐系于附近小河中的小船,被劫持到距同村落一里多外的前记宿营的空房,达到了掠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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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内□□□、同鹤□□□同日午后约8时回到前记宿舍,见支那妇人数名在室内,知道上述被告人岛□□□等为了满足情欲而掠来,亡故之藤□□□说“一人干一个”,被告人内□□□以奸淫为目的得到潘△△、被告人鹤□□□以奸淫为目的得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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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人岛□□□、同田□□□、同内□□□、同鹤□□□及亡故之藤□□□共同谋议,同日午后约9时30分在前记空房的各自房间,乘上述支那妇人陷入恐惧被告人的威势,不能抵抗,被告人岛□□□对李△△、被告人田□□□对张△△、被告人内□□□对潘△△、被告人鹤□□□对做◎◎、已亡之藤□□□对做△△各自奸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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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被告人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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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日午前约11时,在前记潘△△住宅附近,看到潭友林(53岁)。向同女招手,要她过来,同女未答应,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从正面对同女射击,击中同女左胸心脏部。因贯通枪伤,立即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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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日午后约2时,在前记村落何陈氏(二十六岁)住宅前庭,看到同女后叫“来,来”。同女因害怕而逃往屋内,遂生杀意。以所携步枪向同女背后射击,使同女右大腿负非贯通枪伤,未达到杀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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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日午后约5时,监视前记小船内掠取的支那妇人时,看到在小船附近出现的支那人某(姓名不详),为逮捕被告人等的宪兵带路,断定其是为了夺回上述被劫持妇人而来,即生杀意。对同人以所携步枪发射两枪,都未命中,未达到杀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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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接到江苏省金山县沙泾浜方面日本军人掠取杀害支那妇人事件的报告。搜查的结果,同日午后约11时40分,于同县丁家路所在陆龙庆家空房中,逮捕正判文中所记与各支那妇人同衾中之各被告人及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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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特点不仅在于集体强奸,谭、何二位并未反抗,岛某稍不如意就肆意枪杀,尤其表现为“强迫”特征特别显著。第十军和中支军日志有关此案和此类案件的记录证明小川在东京法庭所说“强奸”“通奸”“不明”的真相其实明白无疑;又因第十军日志明记宪兵队长接受小川指示和小川派员前往调查,小川本人其实也明白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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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可能日志记载不确,小川本人并不知情呢?这本来不应成为问题,因为不论日志是否由小川本人亲记,日志由小川保管本身应可排除小川不知情的可能。但依日本虚构派对所谓“间接证据”百般挑剔的一贯表现,他们一定认为小川知情与否仍不能下断语。幸好今天我们还能看到小川日记这一最直接的证据。比起11月25日第十军法务部日志的简短记录,小川同日所记不仅较详,而且保留了小川当时的心理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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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3时半松冈宪兵大尉不拘深夜来报告重大事件。事件为第六师团五名士兵(内伍长一名)在约三里的乡间劫持十几至二十六岁女子在某处大空宅恣意强奸。而且,劫持之际枪杀逃跑的五十五岁女子,并射伤另一女大腿部。违反军纪到了不逞之极的程度,真是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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