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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八章 东京审判与国际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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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类第一次在各国主权之上设立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庄严宣告侵略战争以及战争中的不法行为是国际罪行。东京审判将人类对永久和平的追求诉诸国际刑事司法,反映了人类社会的理性、文明和进步。正如韦伯庭长在审判程序开始时宣称的,“整个历史上从未有过比这更重要的刑事审判”。毫无疑问,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共同促进了国际刑法和国际人道法的发展,拉开了现代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大幕,用法治重塑战后国际社会新秩序。东京审判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丰碑,它告诉世人,发动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为了世世代代的和平,必须惩治战争罪行,并杜绝它的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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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一节 战争非法观的由来与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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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长的时间里,战争一直被奉为光荣、英雄、名誉的代名词。用军事理论家卡尔·冯·克劳塞维茨(Karl Philip Gottfried von Clausewitz)的话来说,战争“仅是政治以另外一种方式的继续”。两次世界大战彻底颠覆了人类历史的好战传统,国际社会对战争的共识开始发生变化,战争与和平成为国际法最重要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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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展现出国际社会尝试采用国际刑事司法审判遏制战争、争取世界长久和平的努力。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一道,将战争确立为国际犯罪并惩罚发起侵略战争的个人,在法律意义上树立起新的战争法观,可谓国际法治的里程碑。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铭文所述:“既然战争始于人的思想,就让我们从人的思想出发构建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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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诉诸战争权与战时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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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关于战争和战争法观的思想源远流长。厘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二战后两大审判的主旨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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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意义上对国家的战争权进行限制,是从1899年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开始的。这两次会议谨慎地探讨了国家无限制地从事战争的权利问题。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缔结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规定在国际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遇有严重分歧和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前应请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进行了修订,并订立了《限制使用武力以索偿契约债务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同意不得因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索偿契约债务而诉诸武力,除非债务国对交付仲裁的提议表示拒绝或不予答复,或接受仲裁提议后使仲裁协议不能成立,或仲裁后不服从裁决,方可使用武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是最早总括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一般性条约,其作用和意义并不以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为限。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国家诉诸战争权或发起战争的权利(jus ad bellum)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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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也一直致力于对战争中的交战行为进行限制,制定交战规则(jus in bello)以尽量减轻战争的破坏程度和残酷性。最早的规则可以追溯至1621年瑞典颁布的《在战争中遵守的军事法律条款》,其中规定:“凡上校、中尉都不得命令士兵做任何不法之事,违者得根据法官判决处罚。”明确了战争中指挥官的责任。1863年美国内战期间制定的《利伯守则》则是对战争法规和惯例进行编纂的首次尝试,经林肯总统颁布成为对美国军队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并成为1874年《布鲁塞尔宣言》以及1899年和1907年《海牙公约》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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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年《圣彼得堡宣言》第一次以正式条约的形式明文禁止了在战争中使用特定武器。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第46款将尊重“家庭荣誉和权利,人的生命,私有财产,以及宗教信仰和活动”尊奉为神圣不可侵犯。这一文件的其他条款还规定了保护文化目标和平民的私人财产。《海牙公约》的序言承认其并不完善,但承诺在完整的战争法颁布之前,“居民和交战者都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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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规制作战手段和方式的规则被称为“海牙法体系”(Hague Law)。1913年卡内基基金会(Carnegie Foundation)派出一个调查委员会,就是以海牙第四公约为基础,对在巴尔干半岛战争期间所实施的暴行展开了调查。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为指控轴心国所犯战争罪行而设立的战争发动者责任和刑罚执行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Authors of the War and on the Enforcement of Penalties)也是以该公约为基础展开调查的。直到纽伦堡和东京审判,才开始对违反《海牙公约》的行为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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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推动下,1864年在日内瓦召开有16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通过了第一个《日内瓦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对战地武装部队伤者以及救助者的保护,旨在保护伤病员、不实际参加战斗的人员以及战俘和平民等战争受难者。在此基础上陆续发展出了后来被称为“日内瓦法”的人道法规则。由于日内瓦法人道主义保护的宗旨,必须通过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才能更好地实现,而海牙法的各项条约也本就是本着人道主义精神签署的,因而日内瓦法和海牙法在限制战争、实施人道保护方面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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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争非法观的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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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历史上虽然曾经有过许多极具破坏性的战争,但在许多情况下,大部分参战国舔舔伤口、拍拍灰土,仿佛没有得到任何教训,立即跳进一场新的战争。19世纪欧洲的军国主义者公开宣称:“撇开战争的战略目的,战争本身也是一种有益的活动。”他们认为战争可以荡涤颓废、振奋人心。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惨祸不仅宣告了军国主义在西方主流思想界的终结,也否定了战争是一种需要,或者不可避免的观念。人类第一次有了一种几乎是普遍的认知——故意发动战争不再被认为是正当的。于是,各国首脑开始筹组国际联盟,防范新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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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下称“盟约”)在序言中指出:“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承受不从事战争之义务。”盟约第13条要求,对于遵守判决或裁决的会员国,不得进行战争。同时,按照盟约第16条的规定,会员国不顾盟约规定而从事战争者,应视为对所有其他会员国的战争行为。其他会员国应立即与之断绝各种商业或财政关系,并禁止本国人民及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的商业、财政或个人往来。国际联盟行政院应向各关系国政府提出建议,由它们各出陆、海、空之实力组成军队,以维护盟约的实施。国际联盟试图通过以国际组织为基础的集体安全制度,进一步限制了国家诉诸战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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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略战争非法甚至构成犯罪的观念在以后一系列国际联盟文件中得到反映。1923年国际联盟草拟但最后未能生效的《互助条约草案》第1条宣布,侵略战争是一种国际罪行,缔约各国“承允他们均将不犯此罪”。1924年,国际联盟大会通过《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议定书》,承认国际社会成员存在连带关系,“侵略战争破坏了这种连带关系,是一种国际罪行”。1927年9月24日,国际联盟大会根据波兰代表团的提议,通过一项《关于侵略战争的宣言》,指出“应使用一切和平方法解决各国可能发生的各种争端”;“侵略战争永远不能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因此也是一种国际罪行”;“一切侵略战争应被禁止,并永远被禁止。”1928年2月18日,第六届泛美大会通过的一项决议指出:“侵略战争构成对人类的罪行……一切侵略都是非法的,因此宣告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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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1928年的《白里安——凯洛格公约》(即《巴黎非战公约》)是这些努力的集大成者。这一公约对于确立废弃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对于确立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这两项国际法基本原则,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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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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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从非法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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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非战公约》是全面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发展的决定性步骤,构成了确认发动侵略战争为国际罪行的实在法基础。《巴黎非战公约》的序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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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坦率地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时代已经来临……深信各国彼此间关系的一切改变只能通过和平方法并且作为和平及有秩序调整的结果实现,此后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作为手段来谋求增进其国家的利益,不得享受本公约给予的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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