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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二节 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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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战争:从非法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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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非战公约》是全面禁止战争的国际法发展的决定性步骤,构成了确认发动侵略战争为国际罪行的实在法基础。《巴黎非战公约》的序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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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坦率地放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时代已经来临……深信各国彼此间关系的一切改变只能通过和平方法并且作为和平及有秩序调整的结果实现,此后任何签字国如用战争作为手段来谋求增进其国家的利益,不得享受本公约给予的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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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本海国际法》对此评价道:《巴黎非战公约》的订立标志着国际法上的一个根本改变。从此以后,从法律上说,再也不能像公约订立以前那样,将战争作为法律救济方法或改变法律的工具。“诉诸战争不再是公约各签字国自由决定的特权;它已成为其他签字国所正当关切的事项,因为它们的法律权利因从事破坏公约的战争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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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1939年,在67个国家中,就有63个批准了《巴黎非战公约》,包括中国和日本。于是,这部公约几乎具有了全世界的可适用性,而且至今仍然有效。这部公约经常得到国家实践的确认,并且构成了其他涉及双边或者多边禁止战争条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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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非战公约》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是因为侵略性政权有意地无视自己在国际法上的义务而发动战争。这部公约也有一些弱点:它与对战争手段的禁止性规定,依据的是一种狭窄的正式战争概念。还有,作为国际联盟集体措施的一部分,使用交战性武力仍然是允许的,因为战争仅仅是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被放弃了,但不是作为国际政策的工具被放弃的。除此之外,通过签署该公约时提交的宣言,各方都清楚地表明,这部公约并不限制自己的自卫权。但由于公约本身没有包含合法自卫措施的定义,因此留下了滥用自卫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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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疑问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末期,国际法对待战争的立场已经急剧地改变了。侵略战争不再被视为一种合理的政策性工具,而是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已经丧失了法律上的地位。侵略战争已成为习惯国际法项下的犯罪。只不过,这个犯罪的范围必须在迄今为止唯一的先例基础上加以确定,这就是纽伦堡和东京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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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常常会问,在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起诉的全部犯罪——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是否在实施时就已经成为国际法上的犯罪?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也的确存在着意见分歧。但想要正确理解和回应这一问题,就必须回到纽伦堡和东京审判作为一场国际刑事司法审判的场合进行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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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说服力地证明了国际法项下的侵略战争所具有的犯罪性。检方指出,侵略战争是国际罪行,依靠法庭成立时的法律文件作为直接依据已经足够,但在论证时检方提及了更多的依据,证明侵略或违反国际条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法。东京法庭的首席检察官季南提供了三种关于“侵略”的定义。其一,侵略是“一次无端的攻击或敌意行为,一种导致战争或有争议的伤害的行动,一种袭击或入侵的实践”。其二,侵略是“一个国家在解决争端时拒绝仲裁或拒绝接受仲裁裁决或任何其他和平方法,并威胁使用武力或诉诸战争的行为”。其三,侵略是“侵略者的一种状态,违反其早已同意以和平方式解决事件的承诺,用战争解决问题”。这三个定义从不同侧面描述了侵略的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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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法庭最终将存在侵略计划、准备、发动和实施视为判定个人责任的前提性事实。法庭对1931年“奉天事变”爆发时的军事局势进行了相当仔细的检证,确认了“奉天事变”并非简单的“个别性事件”,而是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第一步,可与之后对中国、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的军事行动关联起来。法庭指出,不论给出关于“侵略战争”的全面定义有多难,这样的攻击只能定性为侵略战争。《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这样界定侵略的本质:侵略战争的目标是对另一个国家的统治或对另一个国家领土的获得。这与纽伦堡审判判决书的立场保持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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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自卫战争”,也成为东京审判中被告人方及其辩护律师的主要抗辩理由。例如,辩方认为,关东军在所谓“满洲国”“国境线”上发生的两起与苏联、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军事冲突(“张鼓峰事件”与“诺门坎事件”)是日“满”政府的“自卫战争”。法庭检证判定,日本事前就做好了这两件“国境线”争端的战争计划和准备,驳回了辩方主张。这意味着,东京法庭将侵略战争看作重大的国际犯罪,除了遵循当时已被所有文明国家接受的国际法之外,法庭还负有在伦理上追究战争责任的义务,“对宽恕犯罪行为表示默认就是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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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争犯罪的本质:国际法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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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世界大战将国际社会的基础性价值——和平、安全和福祉——破坏殆尽,也就为战争犯罪提供了一个国际的维度,使其转变为一种国际法项下的犯罪。由于此类犯罪影响了“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因此,对这些国际犯罪的惩罚成为国际社会的任务,国际刑法的规范也就可以穿透“国家主权的铠甲”。这样,刑法与国际社会的利益之间的联系为国际刑法提供了自己特别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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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国际犯罪往往具有大规模使用暴力的背景。作为一项规则,对这种暴力的使用承担责任的是一个集体,典型地说是一个国家。对于反人道罪来说,这种有组织暴力的背景,是由一种广泛或者有系统地对平民人口的攻击组成的。对于战争犯罪来说,有组织的暴力是由一系列武装冲突组成的,而国家之间的武装冲突就必然破坏世界和平,犯罪行为就一定已经发生。因此,对违反战争法律行为的犯罪化,目的在于将武装冲突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到最小,以及防止武装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对于反和平罪来说,有组织暴力的使用本身就被犯罪化了。因此,在其直接的意义上,侵略就是一种反和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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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基础性价值——和平、安全和福祉——受到国际刑法的保护。作为对战争进行国际刑事制裁的刑罚,其目的就在于惩罚战犯和防止战争的再度爆发。东京法庭对侵略者的起诉和惩罚正是为了实现“确保国际和平”这一更大的人类共同目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东京法庭坚持的反和平罪的法理应给予积极评价。更有意义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对战犯嫌疑人进行起诉的整个过程和起诉努力本身,会对世界舆论的形成产生重要的作用,且能与长期的战争预防联系起来,从而对世界和平做出贡献。换言之,通过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教育,人们能意识到追求国际正义符合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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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法性原则:正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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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纽伦堡——东京审理模式的主要反对意见,一是质疑它的政治合理性;一是质疑它的法律基础。从法律的观点看来,东京审判受到的批评主要是认为其对反和平罪的审理违反了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的合法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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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要求,在犯罪实施时,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必须已经存在,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必须尽可能清楚地规定在犯罪的定义中,在此基础上才能建立起国际法项下的犯罪性。合法性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也是东京法庭和纽伦堡法庭接受的法律基础。在东京审判中,合法性原则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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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格言并不是对主权的一种限制,而是总的正义的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以保护滥用违反国际法的权利而免受惩罚为目的。正如日本政治学家具岛兼三郎在东京审判的判决公布之前所言,“我们的生活并非是为法而生,相反法律是为我们的生活而存在的”。所以,“只有那些不懂法律为何存在的人才会以没有先例为理由而容许将世界导向崩坏的暴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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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最高目标是实现正义,而指控侵略者则是实现正义的必然。批评者只是拘泥于实定法的不完备之处,而对审理对象实质是否具有犯罪性质这一最重要的问题置之不理。对行为犯罪本质的分析重要的是要把握实质,如果实质上具备了犯罪的性质,相应的就有对其进行处罚的理由,而不能从法的技术立场出发,以形式不完备为理由而无视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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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原则的前身罪刑法定原则是启蒙运动的重要产物,核心目的是限制司法擅断,从而限制国家权力,其根本目的是保护人类的幸福,本系西方公民抗命传统下孕育的产物。要对罪刑法定主义进行评价,应当结合评价人自己国家所具有的历史传统。如果不将它当成公民传统而是视为一象征性解释原理机械适用的话,很容易会导致危险和错误的结论。此外,禁止事后法本来就适用于以保障个人自由不受国家权力侵害为目的的场合,而行使这一原则来保护滥用国家权力者本身就与原来的理念相互矛盾。所以,著名法学家、东京审判辩护团成员之一戒能通孝认为:“要让罪刑法定主义成为现实,一定是为了保障政治活动和思想的自由。因而要正当地遵循罪刑法定主义,也必须正确地保障政治活动和思想的自由。”在日本,那些在战前或战中行使国家权力压制日本国民的政治、思想自由的一些人,在战后面对东京审判时,又试图以罪刑法定主义为依据支持A级战犯逃避惩罚,是多么的荒谬。东京审判正确地驳回了辩方主张,认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格言并非指对主权的限制,而是普遍的正义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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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的战争法观——战争不为国际社会所认可,侵略战争系国际不法行为而成为国际罪行,发动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会被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东京审判在法的确立和正义的实现上做出了具体贡献,并且准确地预见到了国际法的未来趋势。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确立的纽伦堡——东京法律原则都作为习惯国际法建立起来了,成为国际法律制度一个牢固的组成部分,在当代国际法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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