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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299 这样,不但前文所述的两个法律障碍被成功克服,东京法庭也成为确立国际战争罪行个人刑事责任的先例开创者,为后来国际刑法的发展铺平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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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04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73]
1702689305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四节 人道、人权观念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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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07 一、人道主义是战罪审判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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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09 战争必然造成生命伤亡,天然就是不道德的。只有在以战争制止更多的生命伤亡的严格条件下,战争才具备合理性。对战争罪行的惩罚,源自对战争中个人命运的关怀。对每个个体基本权利的保护越重视,惩治战争罪行的愿望就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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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11 18世纪的启蒙运动在西方引发了一场“人道主义革命”。这场革命把人道、人权、对弱者的同情关注以及对他人的宽容,逐渐摆到人们道德意识的核心位置。19世纪形成并不断发展的日内瓦法体系和海牙法体系致力于改善受到战争行为影响的个人的条件,以及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基本个人权利,共同形成今天的国际人道法。国际人道法与战争法同源共生,也是战争法的主体内容。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可能构成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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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13 1915年5月24日,法、英、俄三国在谴责土耳其对阿美尼亚人大屠杀的宣言中声明:“所有土耳其政府的成员及涉及大屠杀的代理人都应该为反人道罪和破坏人类文明承担责任。”1919年,凡尔赛会议“战争发动者责任和刑罚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中指出:“谋杀和灭绝、有系统的恐怖主义活动、处决人质、拷打平民、故意断绝平民的饮食、绑架妇女强迫卖淫、驱逐平民、在非人道主义的条件下监禁平民、强迫平民为敌对军事活动劳动、集体处罚以及故意轰炸无设防的地方与医院,这些行为都属于反人道罪。”虽然美国和日本代表团认为“人道法”的概念太模糊,但委员会的报告仍坚持认为“人道法”确实存在,违反了该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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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15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虽然人道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对违反国际人道法者缺少有效的制裁机制和司法实践。二战以后,这种状况在两大审判中得到了改变。《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都将反人道罪纳入法庭的管辖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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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17 两大国际军事法庭都认为,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上极为严重的国际罪行,侵犯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所共有的价值观念。反人道罪不仅仅针对某一些群体和个人,而且,是针对整个人类的犯罪行为。如果这些犯罪行为不加以处罚或制止,国际社会赖以生存的基本价值就会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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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19 东京宪章中反人道罪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反人道罪不区分“战前或战时”;其次,反人道罪的具体实施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等;再次,确定了反人道罪为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即使国内法规定某种行为是合法的,但如果这种行为符合了反人道罪的要素,也要受到国际法的惩罚;最后,与纽伦堡宪章不同,对于反人道罪项下的迫害罪,不要求基于宗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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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1 这意味着“人道”具有某种超越性。它首先超越国家与政权,回到了人的权利自身,将整个人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来看待和保护。它还将“人类”的价值置于“文明”之前。认为文明不应高于人类而存在。任何以复兴文明、巩固政权的名义,或以“历史的意志”“前进的方向”等为借口来消灭、奴役国民或族群的行为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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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3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没有对战争罪与反人道罪做出清晰区分,而是将其合并共同作为第三类诉因——战争与反人道罪。东京法庭也并未就反人道罪进行判决,而是把有据可查的所有暴行案件都作为战争罪对待。但这不但不会削弱东京审判的人道立场,反而凸显出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反人道罪的思辨和理解。在东京法庭看来,反人道罪的实质在于特别的犯罪动机,即基于被害者的种族、国籍、民族、文化共同体、信仰等产生的歧视性动机。受此动机支配,产生的系统、严重侵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最低限度尊严的行为才能构成反人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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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5 后来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进一步完善了反人道罪的定义,明确规定对于犯有反人道罪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仅是针对冲突中的一方,而是针对实施反人道主义犯罪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二战之后的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审理行为的发展,是人道主义普适性诉求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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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7 战后两大审判惩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规则逐渐发展为战争国际强行法,确立了一个国家对全体国际社会的责任,即“对所有人的义务”(obligatio erga omnis)。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一个国家无论有没有条约的规定,都必须对全体国际社会承担一种义务,即打击和惩罚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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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9 现代国际刑法的产生实际上就是人道主义不断被人类重视的结果,或者说国际刑法的创制和发展的初衷就是基于捍卫人道主义的需要。人道主义是战争犯罪得以证立的根基,东京战罪审判也弘扬了人道精神。尽管此后国际刑法、国际刑事规则的内容日渐羽翼丰满,但从总体来看,捍卫人道主义始终是其不渝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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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1 二、审判使人权观念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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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3 东京审判对个人刑事责任的确立,区别于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的责任模式。东京审判明确了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可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由此,东京审判作为里程碑式的国际刑事司法事件,把“人”的法律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国家公民转变为“世界公民”,尤其是国家的领导者,必须为世界和平担负起个人在法律上的义务。这“不啻为国际法的革命”,导致整个国际法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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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5 东京审判所适用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原则,成为国际刑法的重要渊源。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国际刑法以个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均为个人责任。审判的结果不仅是正义的胜利,也导致个人权利意识的全面苏醒,宣告黑暗极权时代的终结和个人权利时代的来临。由此,国际刑法和人权法两者都通过划时代的国际刑事司法事件实现了各自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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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7 东京审判明确了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惩罚战争罪犯,意味着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个体的人。这场公开的世纪大审判,向世人传达了一种理念:每个个体的生命和权利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人类的命运紧紧相系,没有人是孤岛。我们必须携手缔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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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9 东京审判追求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审判确立了被告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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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41 当时在日本国民中还存在着“像战争罪犯这种的可耻的人不需要辩护的情绪”。结果审判中为被告人辩护的不仅有日本人,还有前不久还是“敌国”的美国律师,他们全心全力地为被告人辩护,让很多国民和法学家深受震撼和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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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43 承认被告人同检方一样在法庭上有辩论的权力,这一特色给予“见惯了权威检方和弱势被告人的日本人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以团藤重光为代表的一大批日本法学家对东京审判给予充分的正面评价,认为可以将之视为“对日本刑事审判进步作出的最大贡献,对日本的刑事法历史有深远的意义”。这也再次证明,东京审判并非一出复仇剧,而是战后国际社会寻求法律和正义的生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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