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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1 这意味着“人道”具有某种超越性。它首先超越国家与政权,回到了人的权利自身,将整个人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来看待和保护。它还将“人类”的价值置于“文明”之前。认为文明不应高于人类而存在。任何以复兴文明、巩固政权的名义,或以“历史的意志”“前进的方向”等为借口来消灭、奴役国民或族群的行为都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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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3 东京审判的起诉书没有对战争罪与反人道罪做出清晰区分,而是将其合并共同作为第三类诉因——战争与反人道罪。东京法庭也并未就反人道罪进行判决,而是把有据可查的所有暴行案件都作为战争罪对待。但这不但不会削弱东京审判的人道立场,反而凸显出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对反人道罪的思辨和理解。在东京法庭看来,反人道罪的实质在于特别的犯罪动机,即基于被害者的种族、国籍、民族、文化共同体、信仰等产生的歧视性动机。受此动机支配,产生的系统、严重侵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最低限度尊严的行为才能构成反人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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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5 后来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进一步完善了反人道罪的定义,明确规定对于犯有反人道罪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仅是针对冲突中的一方,而是针对实施反人道主义犯罪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对二战之后的两大国际军事法庭审理行为的发展,是人道主义普适性诉求的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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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7 战后两大审判惩处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些规则逐渐发展为战争国际强行法,确立了一个国家对全体国际社会的责任,即“对所有人的义务”(obligatio erga omnis)。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一个国家无论有没有条约的规定,都必须对全体国际社会承担一种义务,即打击和惩罚国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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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29 现代国际刑法的产生实际上就是人道主义不断被人类重视的结果,或者说国际刑法的创制和发展的初衷就是基于捍卫人道主义的需要。人道主义是战争犯罪得以证立的根基,东京战罪审判也弘扬了人道精神。尽管此后国际刑法、国际刑事规则的内容日渐羽翼丰满,但从总体来看,捍卫人道主义始终是其不渝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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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1 二、审判使人权观念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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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3 东京审判对个人刑事责任的确立,区别于传统的以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的责任模式。东京审判明确了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个人可以拥有国际法上的权利,也必须履行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由此,东京审判作为里程碑式的国际刑事司法事件,把“人”的法律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国家公民转变为“世界公民”,尤其是国家的领导者,必须为世界和平担负起个人在法律上的义务。这“不啻为国际法的革命”,导致整个国际法体系发生根本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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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5 东京审判所适用和发展的法律以及原则,成为国际刑法的重要渊源。作为一门新的学科,国际刑法以个人的行为作为调整对象,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均为个人责任。审判的结果不仅是正义的胜利,也导致个人权利意识的全面苏醒,宣告黑暗极权时代的终结和个人权利时代的来临。由此,国际刑法和人权法两者都通过划时代的国际刑事司法事件实现了各自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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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7 东京审判明确了侵略战争的犯罪性质,惩罚战争罪犯,意味着法治的终极价值是个体的人。这场公开的世纪大审判,向世人传达了一种理念:每个个体的生命和权利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人类的命运紧紧相系,没有人是孤岛。我们必须携手缔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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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39 东京审判追求的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是全方位的,审判确立了被告人的个人刑事责任,同时也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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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41 当时在日本国民中还存在着“像战争罪犯这种的可耻的人不需要辩护的情绪”。结果审判中为被告人辩护的不仅有日本人,还有前不久还是“敌国”的美国律师,他们全心全力地为被告人辩护,让很多国民和法学家深受震撼和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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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43 承认被告人同检方一样在法庭上有辩论的权力,这一特色给予“见惯了权威检方和弱势被告人的日本人留下了最为深刻的印象”。以团藤重光为代表的一大批日本法学家对东京审判给予充分的正面评价,认为可以将之视为“对日本刑事审判进步作出的最大贡献,对日本的刑事法历史有深远的意义”。这也再次证明,东京审判并非一出复仇剧,而是战后国际社会寻求法律和正义的生动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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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48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1702686874]
1702689349 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第五节 司法正义的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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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1 围绕东京审判,人们作出过各种各样的评价,称之为“胜者的审判”“超越胜者的审判”“道义的审判”“文明的审判”等。作为人类历史上划时代的国际刑事司法审判,判断这一审判是否是合格的、成功的审判,必须依照法治原则对独立公正审判的要求进行考量。既然国际社会对战犯的惩处选择了法律方式,那么法律的形式和精神就必须得到尊重。正如东京法庭的亨利·贝尔纳(Henry Bernard)法官所指出的那样:“东京审判所适用法律的道义性须受制于对一种程序正义的尊重,东京法庭的合法性有赖于同盟国家是否有能力给被告人以公平审判。”分析东京审判的诉讼程序和诉讼过程可以发现,东京审判建立在牢固的法治原则基础之上,遵循了正当程序,这场审判无疑是一场“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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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3 一、东京法庭的性质和程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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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5 法学界的共识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性质上属于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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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7 1948年11月,东京审判结束后,由于审判实行一审终审制,土肥原贤二和广田弘毅两名被告人的美国辩护律师竟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所谓“上诉”,认为麦克阿瑟无权成立审判日本战犯的军事法庭,东京法庭只是“美国的军事法庭”,要求释放被告人。根据美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协议及其对盟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美国最高法院本应立即拒绝受理,结果美国最高法院却出人意料地决定受理该“上诉”。这引起了国际舆论的轩然大波,各盟国纷纷指责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决定是“令人骇异的错误”。倘若国际军事法庭所作的最终判决,还须经过某一国法院的单独复查,则今后国际间的决定和行动,均面临被单独审查和撤销的危险,国际间的合作和互相信任将不复存在。美国司法部也向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它无权重新审查美国在战时与各盟国共同达成的关于惩罚战犯的协定。它的不当干涉,会损害国际司法工作,损害国际法的威信,而且会破坏旨在达成合作的其他努力,尤其是联合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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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59 经过谨慎的考虑和评估,美国最高法院更正了自己的决定,决定不再开庭审理土肥原贤二等人的“上诉”。并明确指出:根据美国宪法,对日本占领军最高司令审查麦克阿瑟将军的行为,美国最高法院并没有权力审查。麦克阿瑟是依照《波茨坦公告》,以及根据《莫斯科宣言》组织成立的远东委员会(FEC)的政策指令代理组织法庭的。虽然建立东京法庭的基本原理并未记录在《波茨坦公告》第10条的规定里,但在《日本投降书》中,日本天皇和政府均承诺遵守和服从盟军最高司令官或由盟军指定的其他代表的命令和决定,这使得麦克阿瑟能够超越权限去执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东京审判的判决也明确,麦克阿瑟并非作为美国公民,而是作为同盟国之代理的身份组建法庭。根据《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国际法一般原理,可以认定东京法庭是国际军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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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1 远东国际法庭的筹建由美国国务——陆军——海军协调委员会(The State-War-Navy Coordinating Committee,SWNCC)负责。协调委员会制定了《美国关于远东战争罪犯的逮捕和处罚的方针》作为远东战犯起诉的指导文件,并希望迅速推动审判的筹备。杰克逊(Robert H. Jackson)大法官也认为,比起纽伦堡模式,建立多国协商基础上的统一的检察体制,更有利于整合审判筹备和立证工作,效率也会更高。因此,一系列审判筹备任务,诸如进行战犯调查、实施起诉的特别机构、任命法庭法官、遵循纽伦堡的先例制定适用法和审判程序等,皆由麦克阿瑟承担。然而,后来的事实证明,麦克阿瑟的这些权限大部分只是流于名目,绝非人们所认为的大权独揽、一手遮天。基于司法独立考虑,麦克阿瑟对宪章和法庭适用的法律并没有解释权,他的开庭前演说被拒绝,甚至开庭后基于宪章规定的迅速审判原则对法官和检察官加快审理进程的催促也没有产生什么实际效果。认为麦克阿瑟一手操纵了裕仁天皇的起诉豁免也没有得到原始文献的证实。事实上,麦克阿瑟并没有官方或非官方的决定裕仁天皇问题的权力。可以说,麦克阿瑟对东京审判的个人影响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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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3 1946年1月下旬,8个同盟国都提名了法官人选。在此基础上,麦克阿瑟得以按照美国政府的命令,于同年1月19日宣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成立,颁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并在一个月后任命了包括美国代表在内的九名法官。成功设立法庭之后,美国政府向远东委员会寻求首肯。远东委员会予以承认。这表明,东京法庭是基于国家间的一致意见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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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5 东京法庭的程序模型是简易程序,它基于美国军事委员会为审判外国人而设置,并在1942年奎瑞案(Ex Parte Quirin)中适用过,后在《纽伦堡宪章》中被采用,规定了法庭可以“尽最大可能采用并运用高效而不拘泥于技术性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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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7 这一程序模型采用了1946—1948年国际通用的外国人在本国受审应当适用的标准,其基础是基本的正义标准。根据1935年哈佛研究小组公约草案(Harvard Research Group Draft Convention),如果“对一个接受起诉或惩罚的外国人没有公正和人道的对待,没有在独立的法庭进行公正审判,而是对其实施了过度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以及不公正的歧视”,必定导致明显不公正的结果。战后审判必须保证外国人享有的正当程序权利,包括:自由进入法庭,接受正式指控,进行公开审理,有权雇佣律师,有当庭质证的权利,等等。其他国内审判的要求,如上诉的权利、询问判决理由的权利以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在国际法中不是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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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89369 这一程序模型和诉讼标准在东京法庭宪章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东京法庭宪章用了五章17个条文,对“法庭的机制”“司法管辖权及一般规定”“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法庭的权力与审讯的运作”以及“判决与刑罚”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庭组织、审讯程序和证据规则等重要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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