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690138e+09
1702690138
1702690139 《开罗宣言》
1702690140
1702690141 东京审判的法律依据之一。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后,于1943年12月1日所发表对日作战概括声明。主要内容包括:中、英、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日本自中国非法获得的所有领土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让朝鲜自由独立。该宣言经美、中、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列舰所签署的《日本降书》确认,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也是未来处理战后亚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1702690142
1702690143 《波茨坦公告》
1702690144
1702690145 又称《波茨坦宣言》,东京审判法律依据之一。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会议上,美国总统哈利·S.杜鲁门、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和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联合发表了这份公告,其主要内容是声明三国在战胜纳粹德国后一起致力于战胜日本以及履行开罗宣言等对战后对日本的处理方式的决定。苏联与同年8月8日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宣言。日本昭和天皇于8月10日照会中、美、英、苏四国接受《波茨坦公告》。重庆时间1945年8月15日7时,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同时宣布已接受日本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1702690146
1702690147 《伦敦协定》
1702690148
1702690149 全称《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Agreement for th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of the European Axis)。由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于1945年8月8日在伦敦签订,同日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满后继续有效。后澳大利亚、比利时、波兰、南斯拉夫等19国加入该协定。协定包括序言、七条正文及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主要内容包括:设立国际军事法庭以审判罪行无特殊地理位置的战犯;宣布国际军事法庭的组织、管辖和任务由协定所附的宪章予以规定;签字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利于对主要战犯罪行进行侦查和审判;协定不影响莫斯科宣言关于将战犯解回其犯罪国家的规定,不影响为审判战犯而在任何盟国领土内或在德国及任何国家建立的或占领军的法庭的管辖或权力。《伦敦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关于建立惩治战争犯罪国际责任制度的重要国际文件之一,协定确定了反人道罪和反和平罪这两个新的战争犯罪类型,对于战争法和国际法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条约附件颁布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国际法庭的建立和后来的审判提供了重要依据。
1702690150
1702690151 《杰克逊报告》
1702690152
1702690153 理查德·H.杰克逊,纽伦堡审判的首席检察官,代表美国参加伦敦会议,曾先后提出三份有关审判战争罪犯的报告书。其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份是在1945年6月6日向美国总统杜鲁门提交的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公诉准备工作的报告。此份报告经杜鲁门认可,成为美国官方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基本立场,同时也成为后来东京审判国际检察局的指导文件。在这份报告中,杰克逊论述了对战争犯罪进行审判的构想。在侵略战争已被认定为犯罪行为的国际法中,杰克逊尝试寻找反和平罪的法律根据。该报告被认为为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判决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法理支持。第二份杰克逊报告(1946.10.7)的内容是关于纽伦堡审判的结果。第三份报告(1947.12.15)则是关于伦敦会议及其协定的缔结过程。
1702690154
1702690155 同盟国战争罪行委员会
1702690156
1702690157 1942年10月7日,英国大法官西蒙与美国总统罗斯福共同声明设立同盟国战争犯罪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该声明得到了同盟成员的赞同,并在翌年于伦敦召开的外交团会议中通过该决议,但苏联并未参加。委员会于1944年1月18日召开第一次会议。同年5月又通过中国的提案在重庆设立远东小委员会,由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担任委员长。委员会的任务是收集和记录证据资料,制作战犯名单、就法律问题进行讨论以及对相关政府发出建议,不具备搜查起诉的执行权与审判权。
1702690158
1702690159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1702690160
1702690161 1946年1月19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作为盟军最高统帅部《盟军最高统帅部特别通告》之附件被公布(1946年4月26日修订)。宪章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主要法律条文,共五章十七条。其中规定了法庭的组织和管辖权等内容,确立了以英美法为主的诉讼程序。宪章以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为模板起草,同时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情况作了一些变更。宪章体现了对反和平罪这一罪名的重视以及美国对审判的主导局面。《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同《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共同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特别是对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这两个新型罪行的法律实践,对战争法以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1702690162
1702690163 法官选定
1702690164
1702690165 1946年1月19日公布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法官人数不得少于五人,不得多于九人。1945年的10月18日,美国国务院知会各同盟国将要进行的国际审判的概况和准备情况,并邀请同盟国派法官和检察官各一名参加。1946年2月5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任命澳大利亚法官韦伯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庭长,同时任命其余八名法官。这九名法官各自代表在日本投降文书上签字的国家。4月2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经过修改,法官的人数为了与远东委员会构成国数目一致,增补了印度法官和菲律宾法官。两人到任时已在开庭之后。
1702690166
1702690167 国际检察局
1702690168
1702690169 国际检察局(International Prosecution Section)。1945年12月8日由麦克阿瑟下令成立,主要负责对日本战犯的侦查、收集证据以及对日本战犯提出诉讼。局长为美国检察团首席检察官季南。1946年1月2日,以柯明斯——卡尔为首的英国检察团继最早抵日的美国检察团之后第二个到达日本,此后各国检察团陆续前来。2月16日的检察局成员会议上,已有英、中、加、澳、新各国检察团参加。此前美国检察团已经展开工作,但战犯名单迟迟未能制作完成。此困难局面在柯明斯——卡尔检察官全面介入此项工作后得到改善。到1947年,国际检察局的总人数达到了487人,其中美国工作人员占压倒性多数,其余国家的检察团队大多由两三名法律专家和事务人员组成。同时国际检察局对战犯的侦查活动也先后由两位前美国联邦调查局成员负责。
1702690170
1702690171 东京审判法庭
1702690172
1702690173 东京审判的法庭的常设地址位于东京市谷区的原日本陆军大厦,故亦称“市谷法庭”。此处曾是日本陆军士官学校,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为日本陆军省本部。大厦共有三层,第一层即审判大厅所在,同时被告休息室、证人休息室、辩护律师会议及休息室、记者发报及休息室、旁听人休息室等都紧靠审判大厅。此外,书记官室及其管辖下的各机构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法庭记录、翻译、印刷人员、警卫、收发传达人员、勤杂人员等的工作和休息处均设在这一层。第二层主要是法官办公、休息及会议之用。第三层主要是供国际检察局人员办公及会议之用。
1702690174
1702690175 审判大厅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心所在,由原日本士官学校的礼堂改建而成。法官席在大厅上首靠墙处的高台,前方稍低处为法庭登记官、书记官和法官私人秘书工作桌。被告席位于大厅下首。大厅正中则是证人坐台、控辩双方律师发言台、控辩双方律师座席、翻译人员席和语言仲裁小组。大厅两侧分别是贵宾旁听席和记者席。此外,在记者席上方还有录音室和普通旁听席,后者大约有六七百人,其中一部分可供日本人旁听。不少被告亲属及普通日本人都渴望亲临审理现场,因此这部分座席的入场券往往一票难求。
1702690176
1702690177 日本政府的审判对策
1702690178
1702690179 战败后日本政府对即将到来的军事审判的着意点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随着盟军最高指挥部开始对甲级战犯嫌疑人展开逮捕,日本政府迅速召开终战处理会议和临时内阁会议,决定“为使盟军的审判尽量公正,日本决定进行‘自主审判’”。然而此决议随即被盟军最高指挥部否决;(二)天皇的战争责任问题是日本政府最为关心的问题。内阁为此通过了作为日本政府与军部“关于战争责任之文件”,目的在于为天皇免责;(三)1945年11月23日的终战处理会议确定了以国家辩护为主的辩护方针,并有政府出面组织国家辩护,但首席检察官表示政府可向辩护团提供材料,直接出面辩护则违反《波茨坦公告》。东京审判的辩护团最终虽然为民间背景,但各政府部门包括外务省、海军均高度参与资料的搜集、调查。
1702690180
1702690181 国家辩护和个人辩护
1702690182
1702690183 日本在1945年9月12日的终战处理会议就东京审判的最高辩护方针做出了三项决议:(一)使天皇免于战争责任追究;(二)为国家进行辩护;(三)在前两项的范围内,尽力进行个人辩护。1946年6月18日,日本辩护团总会提出的“辩护根本方针”与日本政府的立场保持一致,强调国家辩护优先。然而辩护团内部对此项方针并未达成意见统一,一部分辩护律师对国家辩护先于个人辩护表示异议,一方面是由于不少辩护律师与一些被告原有私交,他们希望为作为个人的被告进行辩护;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一些辩护律师本来就对日本国家和政府持批判态度。随着审理的推进,被告的各自立场逐渐显现,个人辩护的倾向也逐渐加强。尤其到了个人反证阶段,被告各自的辩护方针也有了明显的差异。一个突出的例子发生在审理偷袭珍珠港一段时,被告东乡茂德及岛田繁太郎的辩护出现了相互对峙的局面,其背后则反映了当时外务省与军部之间的对立。
1702690184
1702690185 东京审判辩护团
1702690186
1702690187 东京审判的辩护律师员最初大多是从战犯嫌疑人所属的政府相关部门(外务省、陆军部等)或是辩护律师组织中直接产生。1946年4月29日决定了28名被告之后,5月4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日本辩护团”也随即成立,由鹈泽总明担任团长,清濑一郎担任副团长。为准备东京审判的辩护工作,各主辩护律师成立了东京审判辩护委员会,下设六个分科,组织收集证据、辩护企划以及联络等事务。另外,不同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允许由美国律师出任被告辩护律师。1946年5月中旬,以海军大校科尔曼为首的第一批美籍辩护律师到达,后又在驻日美军中增加了两名辩护律师。他们的到来对于缺乏辩护经验并且不习惯英美法体系的日本籍辩护律师而言意义重大。在法庭上除了清濑一郎等少数几名辩护律师外,大部分出庭发言的工作都由美籍律师来承担。
[ 上一页 ]  [ :1.70269013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