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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读者可能对第六章“最高法院与立法、行政分支”最感兴趣。最高法院与国会、总统之间,到底是“三权分立,和和气气”,还是“针锋相对,互相掣肘”?司法权威真可以凌驾于立法大权和总统特权之上吗?作者用一系列有趣判例给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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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最高法院与民意”和它回应的问题也很吸引人。美国不是标榜司法独立吗,最高法院的判决不受国会、总统干扰,但能否远离民意,或者说比主流民意适度超前呢?最高法院的庭审不存在陪审团,可民意如何体现在庭审环节当中?在杀声一片、民怨沸腾的死刑案件中,最高法院如何辨识民意,判定何为“全国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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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最高法院与世界”是最具新意的一章,即使在众多关于最高法院的鸿篇巨著中也不多见。本章回应的问题别具一格,令人深思:早期的美国人为什么甘做“法律孤岛”,排斥外国法律?世界各国又为何纷纷效仿美国模式,建立宪法法院?为什么只有美国坚持大法官终身制?外国法院的判例为何成为美国大法官的判决依据,又如何在政坛引起轩然大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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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VSI丛书”一样,本书的一大特色,是附在正文之后的延伸阅读建议。格林豪斯列出的文献,几乎囊括了关于最高法院最权威、最经典的书目,绝对属于珍贵的“篇尾彩蛋”,而这些书目当中,有十多本已有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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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能可贵的是,尽管这是一本通识读本,并且因篇幅所限,无法充分展开观点,格林豪斯作为职业新闻人的理性客观还是体现得淋漓尽致。她既没有刻意神化美式司法独立,也没有避重就轻,放弃描述最高法院的复杂性。在书中,司法理念与运行机制上的复杂、纠结之处随处可见,例如:自由、保守理念之争对最高法院声誉的影响;大法官内部对宪法解释方法的重大分歧;大法官终身任职引起的重重争议;最高法院对庭审直播的强烈排斥;司法机构与行政分支日益严重的对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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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为简地传播常识,与呈现事物本身的复杂和纠结,其实并不对立。相反,复杂本身亦是常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问题上,林达老师有一段话深合我心,她说:“在介绍美国时,切忌走向简化的颂扬。偏颇的介绍不利交流,反而可能引出幻想,容易在幻境破灭后走向另一个极端,难以冷静客观地剖析对方国家发展中的各类复杂因素。这绝非交流之道。”在她看来,介绍同一个理念和制度,需要考虑它在不同时间、条件、地点下遭遇的不同困境,强调制度在历史发展和现实运作中的复杂性。格林豪斯这本书,就是传播常识、呈现复杂的绝佳范本。而我近年之所以为推进法政译事孜孜努力,也正是为了传播常识、呈现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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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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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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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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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献给吉恩和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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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致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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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专职摄影师史蒂夫·帕蒂韦,不吝时间,协助我挑选了本书采用的绝大部分图片。这是我得益于史蒂夫的专业热情的第二本书,再次向他致谢。感谢桑福德·列文森对本书初稿的意见。谢谢我的丈夫尤金·菲德尔,他也是我在法学院的同事,每章完成之后,他都作为第一读者通读全稿。我的编辑南希·托夫邀请我加入这一项目,并努力让我相信,在英语世界有许许多多好奇的读者想要更多地了解美国最高法院。我很高兴她做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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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 第一章 建院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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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司法权,由一所最高法院和国会因时设立的下级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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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联邦宪法第三条首句这段文字,制宪者们宣告了一座世人尚不熟悉的机构的诞生,这是一所有权审理因联邦宪法和法律“兴讼”的案件的国家级法院。但是,1787年制宪时,宪法对最高法院权限的实际适用范围,即最高法院相对于新政府另外两个民选分支的职能,界定得远不够明确。①围绕最高法院职能的争议,也一直延续至今。如今,被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候选人,还经常会被参议院司法委员会②成员要求绝对不得以所谓“司法能动主义”的方式履行大法官职权。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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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打算把这本书写成一部以叙述历史为主的作品。我的写作目的,是让广大读者了解当今美国最高法院如何运行。要实现上述目的,并不需要对最高法院的历史进行巨细靡遗的介绍,但是,了解这个机构的起源,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今天的最高法院究竟在何等程度上成为了自身历史的主导者。最高法院成立伊始,就以界定自身权力的方式,填补了宪法第三条规定的空白。在此过程中,它也推翻了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联邦论》第78篇(《联邦论》共85篇,都是为呼吁公众支持对宪法的批准而作)中的预测:最高法院不能“影响枪杆子和钱袋子”,手头“既无武力,也无意志,除了判决,别无所能”,司法机关将被证明是“最不危险的权力分支”。时至今日,这一自我界定的进程仍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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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1年,刚刚诞生的邦联通过的《邦联条例》,并没有创立国家层面上的司法系统和行政分支。④(这一时期,全国仅有一家国家级法院,即捕获上诉法院,它的管辖范围仅限于捕获船只引发的纠纷。⑤邦联国会也有权设立解决各邦边界争端的特别法庭,但这样的法庭仅设立过一次。)与现在一样,那时各邦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⑥这个新生国家的民众担心,一个拥有普遍管辖权的联邦法院系统,将威胁到联系本就松散的各邦主权。但是,对1787年那些齐聚费城,预备修订国家宪章的代表来说,缺乏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正是这个权力过于分散的政府更为明显的缺陷之一。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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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宪会议迅速批准了弗吉尼亚行政长官埃德蒙·伦道夫关于建立一个三权分立的中央政府的提议,三权分别归属于:立法、行政和司法。伦道夫提出的“设立一个国家级司法系统”的提议也被一致通过。但是,各邦代表们的大部分注意力和精力,都放在争论并界定宪法第一条规定的国会权力和宪法第二条规定的总统权力上。宪法第三条的核心条款不到500个字,完全是妥协的产物,这个条款留下许多悬而未决的重要问题。例如,代表们没有确定下级法院的职能,只笼统授权国会设立下级法院。就连大法官的具体数量也没有明确。宪法第三条压根儿没有提到首席大法官这一职位,宪法仅(在第一条内)授予首席大法官一项特定职责:主持参议院对总统的弹劾审判程序。制宪会议就如何遴选最高法院成员的问题,进行了详尽讨论,最终决定这些人应经总统提名、参议院确认,方能任职。制宪代表们试图通过联邦法官“若品行端正,应终身任职”的规定,来保障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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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什么呢?代表们注意到,部分邦的最高法院在行使着司法审查权,宣布那些在法官看来违反邦宪法的立法无效。马萨诸塞最高法院根据该院对1780年马萨诸塞邦宪法的解释,通过行使司法审查权,宣布奴隶制在境内违宪。制宪之前,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新泽西、纽约、罗德岛等地的法院,都行使过司法审查权,有时还引起过广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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