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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称最高法院的裁决是人权与人性的胜利。奥巴马说:许多美国人基于宗教立场反对同性结婚。他强调,最高法院的裁决没有任何地方改变宗教组织对婚姻的定义,以及它们赋予婚姻的神圣意义。排斥同性婚姻是强行写入法例内的歧视行为。我们要宣布我们是天生平等的,而我们彼此对对方所作出的爱的承诺,也是平等的。美国社会曾经比西欧传统保守,如今这个裁决颠覆世人印象。法国对同性恋、婚外情等非传统的性议题,远比美国开放宽容,但2013年5月18日法国总统签署同性婚姻合法化法律,却激起巴黎街头至少15万人示威,左右派一致站出来反对,主要基于对同性婚姻组织家庭、抚养儿童是否合适的顾虑,可见即使世俗化很深、性很开放的法国社会,对涉及下一代教养的社会制度变革,仍充满不安和犹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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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20世纪50年代推动民权运动,各式各样的平权运动相继而起,同性恋者反对被歧视,争取尊严与平等,算是较后的一波,但进展快速。16年前,国会高票通过只承认异性结婚的法律,自由派的克林顿总统马上签署,如今克林顿为签署该法道歉,奥巴马宴邀提起诉讼的两对同性伴侣,华邮报道,其捐款大金主有六分之一属同性恋者,可见风气转变之迅速。但自由派庆祝胜利的欢欣鼓舞,会不会反而激起保守派的反弹?堕胎议题民意如流水的变化就是教训。同性恋配偶有法律保障后,举凡税务、福利、移民、医疗、保险、教育、继承、职场等,无不涉及配偶的新认定标准,随之而来的政府和社会制度“被颠覆”,譬如移民同性配偶的认定、税务优惠、保险福利等,据说达1400项,每一项都是今后政府和企业执行力的挑战。同性恋者面对世俗压力和真爱之间的艰难选择,思想观念不是法律强制力量就可以改变的事情,诸如族裔群体、男女平权运动一样,只不过是一次契机,仅仅意味着开端,废奴后的平等以及种族隔离后的真正意义上的平等是长期的事情。美国是否已经准备好接受它,或将造成紊乱失序,让不肖之徒有机可乘,值得政府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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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传统文化并不倾向同性恋,但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同性恋都有公开存在的空间,取得证明并不难。未来如允许同性恋者资助伴侣以合法身份进入美国居留,移民局将很难辨别真伪,官方审核成本必然增加。在这场讨论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华裔多数较保守,重视家庭和子女教育,对这些争议公开讨论较少,对性问题相对保守,或许可不必坚定支持或反对同性婚姻,更不能歧视同性恋者,如能用平常心看待美国开放社会的演变,未尝不是一种新的社会经验。当然,华裔也不能自外于议题的关注和讨论,以避免成为社会边缘人。同性恋合法化彰显了宪法精神:宪法同样保障超少数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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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判决回避了核心实体问题。美国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每年收到约1万件申请审理案,但大约只受理80件。2013年最具代表性、爆炸性的案件,非同性婚姻合法化莫属。虽然判决结果早在主流媒体的预料中,但最高法院其实并未对核心议题作实体判决(Decisions on Merits),未确认同性婚姻是美国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Constitutional Rights)。因此,判决可能为未来带来更多纷争,并未画下尘埃落定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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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从有人类历史即有记录,目前全世界约13个国家立法保障同性婚姻。美国这个议题早就闹得沸沸扬扬,但联邦层面,因政治人物不敢得罪中西部传统保守选民,历年总统或国会改选,候选人都不愿触碰这根敏感神经,加上美国法律体系及政府组织架构中,婚姻法属各州管辖,更造成联邦政府无法对议题表态,奥巴马可能是第一位公开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联邦政治人物。1996年,国会通过《婚姻维护法》(DOMA, Defense of Marriage Act),授权各州拒绝承认其他州同性婚姻法,更禁止联邦政府承认州政府的同性婚姻法,也禁止联邦政府提供同性婚姻配偶享有联邦福利。DOMA在United State Windor案中被最高法院以违反宪法的平等保障(Equal Protection)为由,宣告违宪无效。联邦最高法院这次审理同性婚姻诉讼,不知是故意,还是巧妙地躲避了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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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多数州仍禁止同性婚姻,只有15个州通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在自由主义最为盛行的加州,这起诉讼就出现好莱坞式的发展,支持与反对阵营不断出现拉锯战。1999年,加州议会通过所谓“民事结合”(Civil Union),同性伴侣称之为Domestic Partners,保障加州依该法登记的同性伴侣,在加州享有等同于合法配偶的财产继承、社会福利等权利。2004年,自由主义之都旧金山市长纽森(Gavin Newsom,现任加州副州长)几乎在超越权限下发难,宣布旧金山市府发放同性婚姻证书,全国各地想争取同性婚姻合法的人士纷纷到旧金山申请登记结婚。但一个月内,影星出身的阿诺·施瓦辛格州长,通过州检察长宣告旧金山同性婚姻证书无效。2005年,加州议会首次通过同性婚姻法,但立即被阿诺否决(Vetoed)。同性婚姻法2007年又被加州议会通过,又再次被阿诺否决。2008年,加州居民通过公民投票通过第8号提案(Proposition 8),确立加州婚姻法的当事人须是一男一女的结合(only marriage between a man and a woman is valid or recognized in california),该公投案法律效力如同加州宪法增修条款(amendment),卫道人士认为打了大胜仗。但支持同性婚姻阵营以公投案违反加州宪法为由提起诉讼。加州法院审理的关键点是8号提案是否已超越州宪增修条款范畴,或是州宪修订(revision),若是后者,就不能以公投方式通过。多年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双方互有斩获。直到2011年,加州最高法院在Perry v. Brown案中,判定8号提案违反加州宪法而无效。卫道人士旋即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但遭到败诉。卫道人士再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2013年6月25日宣判驳回上诉,全案确定,8号提案宣告加州婚姻法的结婚当事人须是一男一女的公投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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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院驳回Hollingsworth v. Perry的法理,并不是确立equal protection,而是避重就轻地说,上诉方当事人不适格。因为在Perry v. Brown案中,败诉的是代表加州的州检察长Jerry Brown。后来Brown当选州长,改变立场,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因此决定不再向联邦法院上诉。卫道之士于是自组团队向联邦法院上诉。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完成实体审理,判决8号提案违宪。但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对该案作实体审理,埋下未知的悬案。假设将来州法院败诉一方再上诉,且没有当事人不适格的程序瑕疵,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还能不能躲开equal protection的法理判决呢?这是本案关键,其未来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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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对两项有关同性婚姻的判决,造成源源不绝的回响,华人社会关心此案者也不少。但从华文报章反映的民意来看,并非全然建基在事实上。赞成或反对同性婚姻者,可各持己见,但都要尊重基本事实。让我们来厘清一下最高法院两项判决确认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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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法官的裁决并没有对同性婚姻提出终极意见,形容美国“承认”同性婚姻,并不完全正确,更加没有大法官“造法”之说。这两项官司各有不同背景,法院需要考量的法律论点也不相同。简言之,第一项判决是纽约一位同性婚姻的未亡人,因国税局不肯给予她夫妻关系下可获得的遗产税减免,所以控告联邦的“捍卫婚姻法”。大法官判决原告胜利,主要的理由是婚姻合法性向来是由州来决定,所以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纽约州,联邦不承认她的婚姻,是剥夺了她所应享有的权利。第二项有关加州8号创制案官司,来源是加州选民通过婚姻限于一男一女的创制案后,同性伴侣挑战该创制案不合理,一路告上联邦在加州地区法院,获得胜利,因此反对同性婚姻者,告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判决是建基在技术问题上,此案只有公权力单位才有权提起诉讼,加州检察长已决定不加入原告,原告即丧失提起诉讼的立场。最高法院两项判决,都刻意不提同性婚姻是否应该合法,而是把这个问题,丢回给地方,这是为何两方都可宣称胜利,同样,双方也都预测未来会争讼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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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多数人不能剥夺少数人的权利,否则排华法案或日裔集中营的事,都有可能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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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教会与婚姻的关系,非是绝对或共通的。因为大多数人指的教会,只是发源于两河流域的犹太教、基督教(天主教和新教)和伊斯兰教,这只是人类历史上及短暂并有限的宗教系统,可以说,自有婚姻关系以来,大多数婚礼,都是没有教会见证的。即使以天主教来说,婚姻必须要教会认可,也是16世纪以后才正式见诸文献。所以如果教会才能给予婚姻合法性、合理性,那么人类历史上大多数以至当今世界许多族裔的婚姻,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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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婚姻与传承的关系只有一种,这也是与历史不符。因为一夫一妻并非人类社会里唯一承认的婚姻形式;孩子一定要由亲生父母共同来养也非事实,不论是童养媳、过继给无后嗣的他房、妾出给大房养,乃至单亲家庭,或领养、受虐儿给人寄养等,都显示血脉并非维系亲子关系的唯一方式,更别提许多同性伴侣的孩子,本来就有其中一方的DNA。其对子女的影响非笔者所要论及,只是要说明,一男一女婚姻并非是人类繁衍的唯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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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治剪影:检察官西行漫记 警方可对被捕的重罪嫌疑犯提取DNA样本判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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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6月3日以五票对四票的投票裁决,政府(警方)基于合法理由,可对那些因重罪受拘捕的嫌疑犯提取DNA样本。同意警方可对因严重罪行受拘捕者做DNA采样可被视为捺指纹,作为重罪者的逮捕记录之一。这次裁决中,法官们基本上根据自己的政治理念做出选择,自由派表示反对,保守派则选择支持。支持DNA取样的代表人物包括:首席大法官罗伯兹、甘逎迪、托马斯、布雷耶、阿利托;反对者包括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卡根、斯卡利亚。目前联邦政府和28个州都授权允许提取嫌疑犯的DNA样本,而执法警官认为采集严重犯罪嫌疑人的DNA,以保证他们被捕后不会轻易获释,DNA是调查以往悬案的有力工具。但是最高法院这次裁决给出的理由却是:识别被拘押嫌疑犯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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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甘逎迪代表支持DNA取样的多数派写道:“因为严重罪行逮捕嫌疑犯后,从其唾液中提取DNA样本,和提取指纹以及照相一样是警方合法程序,受到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如同受拘捕者拍照、捺指纹一样,该裁决驳斥了反对者声称此措施无异于非法搜索的说法。裁决书指出,该措施可建立受拘禁者的身份辨识,因此是合理做法。而对裁决极端不满的大法官斯卡利亚代表反对派发言,他认为,“DNA测试的意义在于解决悬案,而不是识别拘押中的嫌疑犯身份。最高法院摒弃了我们对第四修正案曾作出的重要裁决:政府无权为取得犯罪证据对公民进行搜查,除非有合理原因相信将可发现犯罪证据”,“今日裁决将会带来可预知的后果,你们如果被捕,不论理由是否正确,你们的DNA将被纳入全国DNA资料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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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裁决是因为2009年的一起案件引发,当时马里兰州的金恩由于攻击罪名被捕,但警方获取他的DNA样本后,与过去悬案比对,发现他与2003年的一起强奸案犯相吻合,因此他被裁定犯强奸罪。马州上诉法庭裁决,对已逮捕但是尚未定罪的嫌疑犯提取DNA样本,试图将被捕者与尚未侦破的案件挂钩,对被捕者的搜查为非法,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由搜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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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逎迪在多数派裁决中指出,DNA唾液取样“快速无痛苦”,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授予的权力,也就是说,这种做法在当时环境下是合理的。他指出,执法机构需要以安全、准确的方式来处理和识别他们拘押的人和物品。甘逎迪表示,DNA取样识别身份,与“查看被捕者面孔是否与以往未识别嫌疑犯一致,或者查看文身是否属于帮派标志而发现犯罪关联,或者比对被捕者的指纹与犯罪现场的指纹”并无区别。而斯卡利亚反驳说,DNA检测的意义并不在于识别身份,因为DNA检测前,嫌疑犯身份已通过姓名、种族、性别、身高、体重、出生年月和地址等充分确立。他认为,解决罪案固然是神圣目标,但保护民众不受无理由搜查更加神圣。可以预见,这项裁决维持马州的相关法律后,将为执法机关做DNA采样广开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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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法治剪影:检察官西行漫记 遣返非法移民的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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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政府有权逮捕和遣返违法的移民,但也有责任确保在抗争遣返期间被关押的移民不能被拘数月甚至数年,必须同时给予其向移民法官申诉,以决定是否应被长期拘押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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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2013年6月判决,至少在南加州,奥巴马政府有责任向被关逾六个月的移民提供类似听证。这项裁决令人高兴,但政府不应由联邦法院来提醒个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确认下级法院对一项集体诉讼的裁决,该诉讼由罗德里格兹(Alejandro Rodriguez)和其他被拘移民提出。身为永久合法居民的罗德里格兹,争取留在美国期间,在洛杉矶地区移民监狱被关三年。这段时间他从未有过保释听证,直到提出诉讼才获释,后来他打赢遣返官司。下级法院接着下令,为所有被关超过六个月的移民举行听证。尽管下级法院的裁决公正,奥巴马政府却上诉,辩称联邦官员须关押在边界申请庇护的人,并援引1996年法令规定,须强迫关押以往因重罪或毒品指控而被定罪的移民。这些理由听来有理,其实并无根据。1996年的法令规定,联邦官员可以拘押某些移民,但并未赋予官员无限期漠视宪法的权力,在没有保释听证的情况下剥夺个人多年自由,受害者还包括持有绿卡的人。毫无疑问,一些批评人士会反击称法院的决定危害公共安全。这种说法根本站不住脚。法官Kim McLane Wardlaw在裁决书上表示,这项裁决“不会使我们的街道充斥企图逃避美国移民法的可怕罪犯”,因为移民法官仍可拒绝释放对社区构成危险或有潜逃之虞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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