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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还指控乔哈在与兄长塔墨兰逃离当局追捕过程中枪杀一名麻省理工(MIT)校警。所有罪名中的17项最高可判终身监禁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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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哈被安排于7月10日过堂。奥迪兹表示,司法部长霍尔德将决定是否寻求对他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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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描述了乔哈和塔墨兰两人从今年2月至4月间,合谋利用高压锅、火药粉、碎弹片、胶水和其他“以致人遭受皮开肉绽的极度痛楚以及死亡为目的”物件自制炸弹,并在4月15日马拉松赛事上,将两个装在背包内的爆炸装置安放在终点观赛人群中,先后将其引爆,造成3人死亡二百多人受伤或致残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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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说,在联邦调查局于4月18日公布嫌犯照片,并对他们展开搜捕后数小时内,两人在MIT遇上试图逮捕他们的校警柯里尔并开枪将他打死,企图抢走他的佩枪但未成功。随后兄弟二人又劫持一辆平民车辆,强迫司机交出借记卡和密码,并从一个加油站取款机上提取8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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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还描述了乔哈是如何在随后与追赶的执法人员开火过程中,将哥哥塔墨兰误伤致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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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说,兄弟二人在企图向警察开枪、投掷炸弹以脱身未果后,塔墨兰被三名警察按倒在地、实施逮捕,就在这时乔哈开车加速冲向警察,并从塔墨兰身上压过后逃离现场。塔墨兰稍后因受重伤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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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还说,乔哈在逃至附近的沃特敦、弃车并砸毁两个手机后,躲藏在一户居民的游艇中。他在游艇内壁上写下数条显示其作案动机的留言,包括“美国政府滥杀无辜”“我无法坐视恶魔得逞”“我们穆斯林团结一致,伤害一个就是伤害我们全体”等内容。其中有一条留言说,虽然他无意杀害无辜群众,但鉴于美国对伊斯兰教徒的迫害,对施暴者动用暴力是可以被宽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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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被联邦正式起诉外,麻省米德尔塞克斯县一个大陪审团也对乔哈提出包括枪杀MIT校警在内的十多项刑事控罪。地方检察官莱恩透露暂未安排乔哈的出庭日期,但他表示地方审判将避免与联邦审讯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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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检察官起诉书要旨,由联邦调查局探员丹尼尔简克(R. Genck)以第一人称作证,这是事件发生以来,联邦探员首次在官方文件披露调查的关键细节。根据司法部的声明,涉嫌犯下波士顿恐怖袭击案的乔哈,被控使用和阴谋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致死,和使用爆炸手段恶意破坏他人财物,导致被害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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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器显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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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邦调查局探员丹尼尔简克R. Genck)仔细观看了交通安全摄像机拍摄的影片,这架摄像机安放在波尔斯顿街与Gloucester街相交的街角,下午约2时38分(根据录影带可持续时间,以及两次爆炸所设定的时间),大约在第一次爆炸发生前11分钟,摄像机拍到两名年轻男子向左拐弯(朝东),从Gloucester街转向波尔斯顿街。两人都背着背包。前面一名男子,本人且在法庭宣誓证词中将其称作“炸弹客1号”,是年轻男性,头戴棒球帽,戴着墨镜,身穿白色衬衫、深色外衣和褐色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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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的男子,本人且在法庭宣誓证词中将其称作“炸弹客2号”,年轻男性,他反戴着一顶白色棒球帽,身着灰色球帽、运动衫,外面套着质量轻薄的黑色夹克,黑色裤子。如下所述,有理由相信“炸弹客1号”,就是塔墨兰(Tamerlan Tsamaev),“炸弹客2号”就是乔哈(Dzhokhar Tsarna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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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上波尔斯顿街后,“炸弹客1号”和“炸弹客2号”沿着路北人行道向东行走,朝马拉松终点线走去。两人一前一后,相隔几英尺。另一架安全摄像机从波尔斯顿街,从东边的位置也拍摄到此景。同时从街另一边拍摄到的照片也都显示两男继续沿波尔斯顿街东行,朝着Fairficld街走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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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本人还审查了另一架安全摄像机拍下的影片,摄像机安装在论坛餐馆(Forum Restaurant)的大门上方,地址为波尔斯顿街755号,这是第二次爆炸发生地点,大约在Fairficld街和埃克塞特街路段的中间,时间约为下午2时41分。录影带显示两嫌犯站在一起,距离餐馆半个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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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约2时42分,“炸弹客2号”也离开人群,沿波尔斯顿街东行,朝着马拉松终点线方向行走。录像显示他右手拇指压在背包带下,左手拿着手机。约15秒钟后,他来到论坛餐馆门前停下来,与一些观看者一同站在金属路障旁,他背对安全摄像机,面向参赛者。这时他把背包从肩上取下放在地上。从街对面照过来的照片显示,地上的背包就在他脚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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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餐馆的录影显示,“炸弹客2号”在原位没动,大约持续4分钟,他时而查看手机,有一次还试图拍照。在某一时刻他看着自己的电话,位置大约在腰部,可能是在使用手机功能。距离第一次爆炸大约30秒钟前,他举起手机对着手机讲话,这种姿态持续了约18秒钟。他打完电话后数秒钟,围绕着他的一群人都对第一次爆炸做出反应。所有人都转脸朝东(终点线)看去,他们都显得困惑和警觉。“炸弹客2号”只身与那些人站在餐馆的前面,他显得很镇静。他的眼睛朝东扫了一下,然后镇静、快速地向西走去,朝终点线相反的方向。这时他背上的背包不见了,留在他刚刚站过的餐馆前。大约10秒钟后,在他放背包的地方发生了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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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爆炸地点的录影带和照片进行仔细观察,可以看出爆炸前该地点除了“炸弹客2号”的背包外,没有任何可以引发爆炸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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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影像标志(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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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麻州机动车辆局登记册上乔哈的照片,与“炸弹客2号”录影图像进行了比对,基于两张图片上的形象非常相似,有可能他们就是同一人。同样,本人也对汽车局的塔墨兰相片与“炸弹客1号”的相片和影像进行了比对,本人也相信他们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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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起诉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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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员先列资历。美国联邦麻州地方法院控诉乔哈·查纳耶夫案(案件编号13-2106-MAB),并由FBI资深探员丹尼尔简克(Daniel R. Genck)执笔,在详述案情之前,简克也依例简述自己办案资历,以增加对法官的说服力。以下是简克撰写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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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诉人丹尼尔简克(Daniel R. Genck)已竭尽所能,陈述以下事实为真,控诉被告乔哈于2013年4月15日在麻州地区萨福克郡违反以下法律及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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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美国法典》2332a: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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