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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26 (2)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必须铲除割据势力,取消特权利益。为此,有必要把法律向全体民众公开,并一体适用,不论个人的身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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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28 (3)稳定的政府要以法律为其基础,因为具有确定性并且向全社会公开的法律,是用以度量个人行为的精确手段。依靠“礼”建立起来的政府就做不到这一点,因为“礼”是不成文的,在适用上各有区别,而且对其解释也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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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30 (4)实行连带责任制,对于削弱自主倾向和强化国家控制是至关重要的。以五家或十家为一个单位,采取责任连带。同一单位内部,一人有愆过行为,其他人都与行为者本人负有同等责任;一人犯罪,同单位内的其他人没有向官府报告,皆一体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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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32 (5)因为历史变迁,人类的社会制度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在古代,人口稀少,生活简朴。但现在,人口的增长带来了激烈的生存竞争。古代的礼已不再适应今天的社会,而应以法律制度取而代之。法律当然不应被任意改变。但它要想保持住自身的活力,自然也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时代需求做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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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34 (6)国家的强盛,有待于道德标准及思想标准的一元化。任何与法律所确定的官方标准不一致的私人标准,都必须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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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36 (7)人根本上是自私的,因此,仅仅通过道德说教不可能使人成为利他主义者。国家只能根据人的自私本性,在兼顾人的一己私利的基础上,驱使其从事有利于国家的行为。所以,贤明的君主建立起明确的赏罚制度。这种赏罚制度对于在政府机构中任职的官吏来说,尤其重要。凡是忠于职守者,领赏;职守有缺,或者滥用职权者,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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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38 (8)只要有了健全的法律制度,个人才能的强弱就不会对政权统治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即使是一个平庸的君王,只要恪守法制,也能统治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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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40 (9)只要法律具有一定的严厉性,它就不一定要通过具体实施方才收效,因为它的存在本身,就已对各种邪恶行为形成一种威慑。因此,虽然从法律实施的短期结果看,它是非常残酷的,但从长远看,恰恰是能减少这种残酷的结果,并且能减少社会上的纷争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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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42 下面我们从古代典籍中摘引几段,以进一步说明上文所述有关法家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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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44 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时宜则有功。……时移而法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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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46 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故曰法者不可恒也。君臣上下贵贱皆发焉。古之法也,无闲识博学辩说之士,皆囊于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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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48 故不相容之事不两立也。斩敌者受赏,而高慈惠之行。拔城者受爵禄,而信廉爱之说。坚甲厉兵以备难,而美荐绅之饰,富国以农,距敌恃卒,而贵文学之士……治强不可得也。国平养儒侠,难至用介士。所利非所用,所用非所利。……(今)所谓智者,微妙之言也。微妙之言,上智之所难知也。……夫治世之事,急者不得,则缓者非所务也。……故微妙之言,非民务也。[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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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50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计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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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52 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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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54 人主将欲禁奸,则审合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故群臣其言大而功小者,则罚。非罚小功也,罚功不当名也。群臣其言小而功大者,亦罚。非不说于大功也,以为不当名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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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56 故其治国也,正明法,陈严刑,将以救群生之乱,去天下之祸。使强不凌弱,众不暴寡,耆老得遂,幼孤得长,边境不侵,君臣相亲,父子相保,而无死亡系虏之患,此亦功之至厚者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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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58 第八节 法家的胜利与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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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60 从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内容本身,我们就能看到这两个派别后来的际遇。秦国采纳了法家所提倡的那种充满活力但具有残酷性的理论,从而在与敌国的竞争中,连续取得胜利,并于公元前221年,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中华帝国。在新王朝的统治下,各旧国的贵族和官吏们分别被迁出原先所服务的国度境内,并被剥夺了权力。中央政府委派一些新的官吏到被征服的旧国土地上,代表中央政府,行使统治权。这些新的官吏不再世袭其职位,他们从中央政府领取俸禄。秦以后直到1912年建立共和制,历代皇朝在行政体制上,都仿效秦朝的模式。法家所倡导的法变成帝国全境通用的法律。公元前213年,中央政府强制推行“焚书”政策,凡不属于法家的著作以及秦国历史以外的所有历史书籍,一概焚毁。焚书运动标志着法家学说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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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62 令人惊讶的是,法家的胜利颇为短命。公元前210年,秦帝国的缔造者——秦始皇死亡。秦始皇死后不到两年,他所建立的帝国就陷入一片混乱,到处燃起反叛的战火。在随后的内战中,建立了一个新的帝国,即汉帝国。汉帝国对于秦帝国所保留下来的官僚政府体制进行了改造和重建。与此同时,另一件令人惊讶的事是:历史出现翻转,儒家学说取代法家学说,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到公元前100年,儒家学说已开始获得作为正统官学的承认。从此以后,法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派别,在中国社会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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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64 然而,在汉代取得独尊的儒家学说却是一个折中主义的思想体系——它广泛吸取了与其相对立的其他学派的思想,其中也包括法家的思想。因此,法家学派的消失,并不表示法家的理论和作用也随之彻底消亡。相反,法家思想继续对汉代及以后各代的政治思想和经济理论产生影响。法家思想的这种作用,可能远远超出历来人们的估计。在经济政策方面,例如:常平仓、均田制及盐铁官营等项措施,皆主要根据法家理论而确立。最近,有些学者指出,通过文化考试选拔而不是由世袭确定政府官员的文官考试制度,其理论根据也主要来自法家学说,并非前人所称以儒家思想为理论根据。[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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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66 说法家思想对于后来的法律没有持续的影响,这是不公正的。例如,帝国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典都以刑法作为主要内容;即使是对于行政行为,或者其他非犯罪行为,也遵循“有错必罚”[53]的刑罚原则。另外,帝国时期司法程序上的某些重要制度也可能与法家思想有关,例如:不设私人律师;有罪推定,即嫌疑犯在其被证明无罪之前,推定其为有罪(此项原则在帝国的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对被告的有关规定却处处体现了这种精神);[54]法律明文规定(一定限度内的)刑讯制度,以逼迫拒不认罪的嫌疑犯认罪。株连制度(尤其是在重大叛逆罪等案件中)也与法家思想密切相关。当然,与这种株连制相关的家庭连带和群体连带思想,也与儒家所倡导的理论有直接关系。实际上,群体连带理论的形成,可追溯至中国远古社会部落群体阶段,远远早于儒家学说与法家学说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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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68 虽然法家思想中可能有一些内容为中国法律所保留,但在整个帝国时代,真正体现法律特点的是法律的儒家化——换句话说,是儒家所倡导的礼的精神和有时是礼的具体规范,被直接写入法典,与法律融合为一体。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始于汉代,并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逐渐深化。公元653年,《唐律》被制定、颁布,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最终完成。道德习俗(礼)以实在法(法)的形式,具有了正式的法律效力;或者用另一位学者的话来说,实在法(法)作为自然法(礼)的具体化,具有道德规范的作用。正如瞿同祖所指出的:“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必须礼书、法典并观,才能明其渊源,明其精义。”[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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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70 读者可参阅瞿同祖博士的《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一书。该书对于法律儒家化问题做了详尽的阐释。本书只能简要说明儒家思想影响法律的主要方面,并以1740年制定的《大清律例》——具有2000多年历史的帝国法律的最后一部法律——为例,具体说明这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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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72 第九节 作为“礼”之范例的帝国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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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5574 法家的法与儒家的礼之间,有着很多不同点。其最主要的区别,莫过于法的普遍性原则(它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团体具有法律以外的特殊身份)与礼的等差性原则(它主张应根据人的身份、地位以及所处的特殊环境,而给以区别性对待)的对立。在帝国的法典中,这种等差性原则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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