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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79 军流,又称充军。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它源自古老的流刑。普遍认为,军流刑的采纳,始自明代。但沈家本经过详细考证提出:将罪犯送至边境线上服军役,这一原则古已有之;从秦代和汉代开始,就已陆续出现充军的先例。[13]宋代(960—1279)开始,军流刑已从普通流刑中分离出来;在元代(1280—1367),军流刑进一步独立;明代统治时期,军流刑作为主要刑种之一,正式列入刑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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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1 明朝前期,军官或士兵犯罪,若应处普通流刑,则一般以军流刑代替。受军流刑者终身在边境附近的军屯服役。明朝初年曾规定:对非法盐商、市场囤积居奇者、讼棍、无籍流民等其他一些无正当职业的非军事人员犯罪,全部施以军流刑。随着时间的推移,军流刑逐渐既适用于军人,也适用于普通民众。1585年的《大明律》所列举的军流刑不少于十种,其中有些名称为清代所沿用(例如“极边”“烟瘴”);但也有一些名称则为清代所舍弃(例如“沿海”“边卫”)。[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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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3 清朝沿用军流刑制度,但只是保留了军流刑的名称,对其实质内容则做了修改。清朝的军流刑已不再具有军事特征。另外,明代的军流刑分为十种,而清代的军流刑只有五种,并且自1725年开始,每一种军流刑都规定有相对应的距离限制。1772年,官方正式编纂了《五军道里表》,其性质类似于上文所提到的《三流道里表》。[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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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5 比较《三流道里表》与《五军道里表》,我们会发现,后者比前者要复杂得多。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三流道里表》只涉及三个等次的刑罚,而《五军道里表》所涉及刑罚则有五个等次。其二,在《三流道里表》中,各府的流刑犯流放外地时,每一等次的流刑只确定一个流放地点。而《五军道里表》中,每一等次的军流刑则有好几个流放地点,这些流放地点通常分布于两个或更多的省份。在上一节中,我们曾以保定府为例,说明流刑三个等次的情况。在此,我们再以保定府为例,说明军流刑五个等次的情况,并由此了解军流刑制度的复杂性。为了方便起见,对于保定府军流刑犯的流放终点,我们只取其所属省份的名称,而省略其具体的府、县名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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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7 (1)附近(二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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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89 东向:山东省(登州府、蓬莱县、福山县等,以下各省皆略去府、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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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1 南向:河南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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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3 西向: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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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5 北向:缺,因为自保定往北,直到边境线也不足二千里,而军流刑犯无论处以何等次军流刑,都不得“流”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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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7 (2)近边(二千五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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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399 东向:缺,自保定往东,不足二千五百里即为中国东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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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1 南向: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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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3 西向:甘肃省、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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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5 北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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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7 (3)边远(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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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09 东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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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1 南向:湖南省、江西省、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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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3 西向: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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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5 北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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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7 (4)极边(四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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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19 东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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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21 南向: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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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23 西向:甘肃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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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25 北向: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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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427 (5)烟瘴(四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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