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6400
1702696401
南向: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
1702696402
1702696403
西向:甘肃省、陕西省;
1702696404
1702696405
北向:缺。
1702696406
1702696407
(3)边远(三千里)
1702696408
1702696409
东向:缺;
1702696410
1702696411
南向:湖南省、江西省、浙江省;
1702696412
1702696413
西向:甘肃省;
1702696414
1702696415
北向:缺。
1702696416
1702696417
(4)极边(四千里)
1702696418
1702696419
东向:缺;
1702696420
1702696421
南向:福建省、江西省、浙江省;
1702696422
1702696423
西向:甘肃省;
1702696424
1702696425
北向:缺。
1702696426
1702696427
(5)烟瘴(四千里)
1702696428
1702696429
广东省、广西省(未标明方向)。
1702696430
1702696431
上面我们以保定府为例,列出了军流刑五等次的流放地点。尽管省略了府、县名称,我们仍然能看出其复杂程度远远超出《三流道里表》的对应部分。透过这两份道里表,我们似乎看到在中国各条大路上,一批批刑事犯正艰难跋涉,朝着流放地点行进。
1702696432
1702696433
军流刑制度的实行,也引起一些难题。例如,保定府被判烟瘴军流刑的犯人应被流至广东省,但如果广东人被判处烟瘴军流刑时,应流往何处呢?难道能就地流放吗?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再查看《五军道里表》。以南雄州为例。对于保定府来说,广东省南雄州是烟瘴军流刑服刑地之一(在广东省境内,共有四个地点作为保定府烟瘴军流刑犯的流放终点),但对于南雄州来说,其烟瘴军流刑犯的流放终点则位于云南省,具体地点在何府何县,由云南总督确定。[17]
1702696434
1702696435
有关军流刑的各种术语较为生僻,有时还显得不合时宜(比如,《五军道里表》中所列的某些“烟瘴”地,至19世纪可能就不再是“烟瘴”之地了),但这些术语本身并不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沈家本提出:虽然清代沿用了明代军流刑的术语,但实际上,清代的军流刑已不再具有“军事”意义。他将明、清两代军流刑制度的差异概括如下[18]:第一,明代执行军流刑,被刑者应发往军事设施——卫所;但在清代,卫所制被取消,因而不存在卫所,这样,军流刑与普通流刑之间不再有实质意义的差别。第二,在明代,最初设军流刑的目的在于针对军人犯罪;但到清代时,普通民众也可以被判处军流刑。第三,明代军流刑的等次不甚明确,其道里远近也未确定;而在清代,军流刑等次确定为五等,1725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各等次的道里数。
1702696436
1702696437
沈家本接着指出了清代军流刑制度中互相矛盾的地方:表面上看,军流刑重于流刑;但实际上,在流放距离方面,军流刑前三个等次(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与普通流刑的三个等次相同。也就是说,以流放距离为轻重标准,军流刑前两个等次(附近:二千里;近边:二千五百里)比普通流刑第三等次(流三千里)要轻。另外,名为军流刑,但对于所有军流刑案的审判,均由地方司法机关进行,而不是由军事机关进行,与普通流刑案的审判并无二致。
1702696438
1702696439
总之,无论是军流刑还是普通流刑,都不过是将犯人在中国国内由此一省迁移至彼一省。真正的流放应是将犯人流出国境,而在这一意义上,只有“发遣”才能算得上真正的流刑。清代创设发遣刑,并以其作为仅次于死刑的一项重刑。被判处发遣刑者,被送给边疆地区旗人官兵或非汉人的官兵为奴,这些地区主要包括满人居住地北部(黑龙江流域)以及中国西部的新疆,尤其是伊犁地区。从本章后半部分以及本书所收的一个案例(第93.1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管理被发送至黑龙江流域及新疆地区的发遣刑犯方面,有关军事机关花费了相当多的精力。清朝前期,所有发遣刑犯皆被发送至黑龙江流域;18世纪新疆被征服之后,也接受一些发遣刑犯。18世纪中叶,中国西北部发生穆斯林大起义,去新疆的道路受阻,因此,黑龙江流域再次成为接受发遣刑犯的唯一地区。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大起义被镇压之后。
1702696440
1702696441
第七节 死刑
1702696442
1702696443
自581—583年隋朝《开皇律》颁布以后,死刑的法定等次一直为绞与斩,其中,斩刑重于绞刑。阿拉巴斯特这样描述绞刑的执行程序[19]:“行刑者将罪犯摔倒在地,脸部向上;然后跨坐在罪犯身上,并将一根绳索环绕在罪犯的脖子上,最后,尽可能快地——虽然实际上很慢——勒绞罪犯。如果行刑者行刑技术不熟练,那么,绞死罪犯的时间肯定会比垂梁上吊致死的时间还要长。”
1702696444
1702696445
仁井田升在其所著《中国法律史研究》一书中说,上述绞刑行刑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收入一些图片,其中有一幅中国版画复制品。在这幅画上,罪犯被绑在一根木柱上,行刑者站立在其身后。在另外一幅图片上,两名行刑者分立罪犯两边,将一根环绕在罪犯脖颈上的绳索分别向两个方向使劲拉拽。[20]
1702696446
1702696447
关于斩刑的行刑程序,阿拉巴斯特在《中国刑法释注》中这样写道:“执行斩刑时,罪犯双手被捆在身后,并跪在行刑场地。一名行刑助手抓住捆绑罪犯双手的绳子,并将罪犯使劲按住;另一名行刑助手抓住罪犯的辫子,使其头低伸向前,刽子手挥动大刀,‘咔嚓’一声,罪犯就身首异处了。”[21]
1702696448
1702696449
比较起来,绞刑的行刑时间较长,因而受刑者所受的痛苦也更多一些。而斩刑的行刑则较为利落,受刑者所受的痛苦也较少。但为什么在死刑等次上,绞刑反而轻于斩刑。这与中国社会流行的社会宗教观有关系。中国人注重子女对父母的孝顺。而孝道的原则之一是强调“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也”,自己的身体并不是自己的财产,而是父母给我们的;因而自己的身体受到损伤,就构成对父母的不孝。而在死刑等次中,绞刑的执行,并不断裂肢体,能保留一个完整的尸体,因此它属于较轻的等次。另外,中国人还认为,尸体是否完整,决定了原来附于该身体的灵魂是否继续有居留场所。从这一意义上看,绞刑也轻于斩刑。
[
上一页 ]
[ :1.702696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