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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3 除了刑部,中央政府中具有司法权的最重要机构是都察院[7]。在政府机构中,都察院有着悠久的历史。都察院的职责在于监察、纠弹政府官员的失职行为和贪赃罪行。法律规定,都察院御史在调查和纠弹有失职、贪赃嫌疑的政府官员的过程中,其行为不受法律制裁。但实际上,这种豁免权并不总是有效。御史们常因其调查、纠弹行为被认为不当而受处罚。在本章第三节我们将看到,都察院会同刑部和另一个司法机构,对于死刑案件进行会审。另外,都察院还设有“五城都御史”,行使对于北京五城区的司法管辖权。所有发生在北京城的各类案件,都先经五城都御史审断,尔后送往刑部。其他一些机构,例如步军统领衙门也会将一些案件移送都察院,由都察院进行审理。[8]同样,为了处理各省事务,都察院下设十五道,分别在本道所辖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各道的司法权完全独立于该地区普通行政机构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之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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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5 最后,我们讨论清代中国一个特别区域的司法状况,这一特别区域即东三省。东三省是满族人的故土。1644年取得中央统治权之前,满族人一直居住在东三省。在取得中央政权之后,他们在东三省保持着一种特殊的司法体制。东三省包括黑龙江、吉林和奉天(后改称辽宁),首府设在奉天市(即盛京)。每一省设一名军事首领,名为将军,作为该省的最高长官。首府则设最高长官府尹。设在首府盛京的行政机构行使对于黑龙江、吉林、奉天三省的统治权。盛京的行政机构中包括刑部。盛京刑部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设在北京的中央刑部。东三省各审级之间的初审、复审及重审关系不甚明确,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东三省所处理的案件最终仍须报北京批准。在我们所辑录的案例中,有一些是由盛京刑部转报到北京刑部的,也有一些直接由将军或府尹报转北京刑部。显然,统治者原希望严格按照审级关系,由盛京刑部汇总东三省各类案件,再上转北京刑部。但后来的实际情况却与该体制设计者的初衷未完全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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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7 第二节 刑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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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69 刑部是清朝政府中央六部之一,六部除了刑部之外,还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这六个部以及政府其他重要机构都位于北京城的南部,分布于南北中轴线的东、西两侧。北京城区是一块方形区域,周围有城墙和护城河,城区每边长约四英里。城内所有的重要建筑都坐北朝南。在城区中央,又建有一座小城,形成一个城内城。这个城内城名之为“紫禁城”。紫禁城的四周,又围有城墙和护城河,城区呈方形,每边长约半英里。紫禁城内有大量的雄伟殿堂,这些殿堂也以坐北朝南的方向建成。紫禁城南边中部是该城的主要通道,设有“天安门”。天安门南边,是宽阔的天安门广场。每年5月1日以及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纪念日),国家领导人都要登上天安门城楼,检阅游行队伍通过天安门广场。自天安门往南,是一条宽阔的大道,名为“千步廊”。千步廊北接天安门,南连北京城主要的南门,将北京城分为东区与西区两个部分。帝国时代,千步廊东、西两侧筑有高墙,从而使这条通道在通过喧闹的城区时,保持内部的安静(这些高墙今天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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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1 最初,刑部位于千步廊南端西侧二百多米的地方。刑部北边是都察院,南边是大理寺(有关大理寺的司法职能,我们将在第三节讨论)。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中央政府其他机关都设在千步廊东侧。将刑部与其他五部的办事机构按照这种格局安排,显然不是偶然的。中国传统的五行学说认为,西方属金,而金具有克其他事物的特性,因此,以刑事惩罚为其职能的司法体制应与西方相联系。另外,中国的传统理论认为,西方与秋天相联系,而秋天是万物肃杀的季节。在本书第一章我们已讨论过,春、夏两季,万物生长,因此应停止执行普通死刑;待秋季来临,才开始死刑的执行。可见,将刑部等司法机构设于千步廊西侧,自有其深刻的象征性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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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3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基本相同。总体看来,在帝国中央政府各机关任职的吏员大多数为汉人。但在较高层的官员中,最高统治者总是力图维持汉人与满人的平衡(在这种平衡局面中,蒙古族人常被看作属于满人一方的力量,因为蒙古族人协助满人取得了北京的政权)。在重要的政府机构中,通常设两名长官、四名副长官。长官、副长官的任职比例按满汉民族分授。根据这一授官原则,刑部设有两名尚书,一名汉人尚书,一名满人尚书;另外,设有两名左侍郎和两名右侍郎,分别包括一名汉人、一名满人。这六名长官,包括三名汉人和三名满人,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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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5 在堂之下,分设17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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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7 (1)奉天(包括整个中国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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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9 (2)直隶(今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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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1 (3)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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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3 (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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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5 (5)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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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7 (6)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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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9 (7)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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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1 (8)湖广(包括湖南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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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3 (9)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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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5 (10)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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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7 (11)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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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9 (12)陕西(包括甘肃和新疆,新疆于1882年成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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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1 (13)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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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3 (1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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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5 (15)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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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7 (16)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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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9 (17)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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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1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清吏司设两名郎中(汉人与满人各一名),两名员外郎和两名主事(亦汉、满分授)。可见,在官职分授方面,清吏司完全仿效部堂的原则。当然,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个别清吏司在职官满、汉分授方面也有一些出入。因此,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并不完全表现满、汉分授的平分原则。刑部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见下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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