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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3 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基本相同。总体看来,在帝国中央政府各机关任职的吏员大多数为汉人。但在较高层的官员中,最高统治者总是力图维持汉人与满人的平衡(在这种平衡局面中,蒙古族人常被看作属于满人一方的力量,因为蒙古族人协助满人取得了北京的政权)。在重要的政府机构中,通常设两名长官、四名副长官。长官、副长官的任职比例按满汉民族分授。根据这一授官原则,刑部设有两名尚书,一名汉人尚书,一名满人尚书;另外,设有两名左侍郎和两名右侍郎,分别包括一名汉人、一名满人。这六名长官,包括三名汉人和三名满人,共同组成刑部的最高领导机构,名之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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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5 在堂之下,分设17个“清吏司”。每一个清吏司都以一个或数个省的名称命名。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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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7 (1)奉天(包括整个中国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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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79 (2)直隶(今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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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1 (3)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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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3 (4)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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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5 (5)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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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7 (6)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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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89 (7)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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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1 (8)湖广(包括湖南和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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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3 (9)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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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5 (10)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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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7 (11)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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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799 (12)陕西(包括甘肃和新疆,新疆于1882年成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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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1 (13)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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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3 (14)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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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5 (15)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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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7 (16)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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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09 (17)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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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1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清吏司设两名郎中(汉人与满人各一名),两名员外郎和两名主事(亦汉、满分授)。可见,在官职分授方面,清吏司完全仿效部堂的原则。当然,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个别清吏司在职官满、汉分授方面也有一些出入。因此,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并不完全表现满、汉分授的平分原则。刑部17个清吏司郎中、员外郎和主事的总数见下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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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6 这些人员数字只涉及清吏司的长官,并不包括各清吏司的内部属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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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18 各省案件报到刑部时,即由分管的清吏司接受。北京本身分为五个城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城),各城区所发生的案件须报刑部时,由刑部分管其他省份事务的几个清吏司分别接受。例如:中城的案件由江西清吏司受理,西城的案件由陕西清吏司受理。同样,中央政府其他机关发生的案件,例如吏、户、礼、兵、工五部以及宗人府、理藩院等机关发生的案件,也分别由分管其他省事务的清吏司受理。涉及满族人的各种案件,不论该案件发生于奉天还是发生在其他省份,一律由奉天清吏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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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0 清朝的军队以“旗”为基本建制,共包括二十四旗,其中满人八旗、蒙古人八旗、汉人八旗。军队实行世袭制,汉人八旗军即那些曾帮助满人夺取北京政权的汉人的子孙(在本书所辑案例中,常出现“旗人”一词,这是广义的“旗人”,它泛指军队二十四旗中的所有成员,包括满人、蒙古人和汉人官兵。而“旗人”一词最初的含义,仅指满人)。八旗军以旗的颜色不同,分为正白旗、镶白旗、正蓝旗等等。各旗分别常年驻守不同地区。各旗所发生的案件若须报刑部时,以其驻守地区所属省份,分别由分管的清吏司受理。在没有省级区划、仅由军事首领管辖的边疆地区发生的案件,也分别由指定的清吏司分管,这类地区如察哈尔、热河以及1882年设省以前的新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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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6822 据统计,一个清吏司仅有六名属员。而从上文可以看到,很多清吏司分别有着很广的管辖范围,包括政府机构、八旗军、北京城区以及某些边疆地区。分管区域如此大,而属员又如此少,人们不禁要问,清吏司是否能有效地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12]我们认为,清吏司能够维持其正常工作的原因之一在于:很多政府机构——例如钦天监——并没有什么案件需要上报刑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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