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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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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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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九章律》被认为直接源自李悝的《法经》,但有两点重要变化。第一,《法经》各篇以一般性术语“法”命名;而汉代法律中,无论是其总名称,还是各篇名称,都使用范围较窄、含义进一步具体化的术语“律”;[14]第二,《法经》共六篇,而《九章律》则增加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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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兴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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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厩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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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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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很不幸,有关李悝《法经》的介绍,首见于《晋书·刑法志》中,而《晋书》修成于公元644年。自《法经》问世至有关记载文献的出现,中间经过了一千余年。这样漫长的时间间隔,难免会使人们对于《晋书·刑法志》有关《法经》记载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当然,《法经》本身的存在是无可置疑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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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对于汉代以后法律的重要变化,我们都可以从历代编修的《刑法志》中加以考察。[17]公元581—583年编修的《隋律》(该律现已失传)在法典编纂史上具有转折性意义。现存最早的法典——公元653年的《唐律》在结构上完全效仿《隋律》。《唐律》共501条(传统上认为是500)[18],分为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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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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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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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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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户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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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厩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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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擅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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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贼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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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斗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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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诈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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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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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捕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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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断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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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和《大元通制》在体例结构上完全仿照《唐律》;更有甚者,在每一具体条文上也少有变化。[19]1373—1374年的明代第一部法典在体例结构上也仿照《唐律》,其主要变化在于将《唐律》的501条条文扩增至606条。1389—1397年,中国传统法典再一次经历了变革。1397年(明洪武三十年),一部新的明代法典——《大明律》编成公布。《大明律》在体例结构上,打破了历代法典的惯例;其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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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与1373—1374年的明律相比,其条文总数由606条锐减为460条,而归纳这些条文的“目”数则由12目增为30目。这30目又进一步并为7门,包括“名例”(其名称与《唐律》同)以及以中央政府6部的名称命名的6门,即:吏、户、礼、兵、刑、工。中央政府的6部在职能上涉及人们的各种活动,因此,以部的名称作为律的名称,能够包容法律的各种条文规定。与中国法律重视刑法的特征相适应,《大明律》中的大部分条文都归于“刑律”名下,相反,那些属于民法范围、归于“户律”名下的条文为数极少。另外,涉及官吏(官吏的行为标准、官吏的升迁黜革等)的法律条文则被置于“吏律”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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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7年《大明律》的体例安排具有重要意义。清朝先后制订的几部法典完全沿用了《大明律》的体例,只是在律文的数目上,《大清律例》将《大明律》的460条(它们由《唐律》的501条缩减而成)进一步减少为436条。当然,清律条文的减少是逐渐完成的。1646年(顺治三年)的清代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在很大程度上是《大明律》的翻版。1670年(康熙九年)和1723—1727年(雍正元年至雍正五年)分别对《大清律集解附例》进行过两次修订,但第一次修订主要是校正印刷错误,第二次修订则涉及一些内容方面,因而较为重要,清律条文缩减为436条正是在这次修订中完成的。1740年(乾隆五年),再次修订《大清律集解附例》,这次修订,变化不大(主要是删除一些注释,对此,本章第四节将详细讨论),但成为清律的定本,即《大清律例》。自1740年《大清律例》定型之后,除了对其中的“例”定期修纂外,其“律”的部分未作任何变动,直至20世纪初的清末法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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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1397年《大明律》首创,而为清代历朝法律沿袭的7门30目的一览表。名称之后括号里的数字表示1740年《大清律例》该门或该目的条文序数(总条文数为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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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例(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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