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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08 [2]即《钦定古今图书集成》。该书编于1725年(雍正三年)。至1911年,该书先后经过11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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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0 [3]在后面的章节中,将多次涉及《春秋决狱》一书。《春秋》是孔子故乡——鲁国——的编年史,记载了公元前722年至公元前481年鲁国的历史。到汉朝,人们普遍相信《春秋》一书是孔子本人所撰写,并认为孔子在该书中,用非常隐晦、玄奥的文字表述了他关于如何建立一个好的政府、好的社会的思想。董仲舒以《春秋》所体现的原则断狱判案,因而被后人称为以儒家道德解释国家法律的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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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2 [4]埃斯卡拉(Escarra)将其中部分案子译成英文,参见该译本第2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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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4 [5]高罗佩在其他论述中,也经常援引《棠阴比事》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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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6 [6]《棠阴比事》高罗佩译本,第113页,第26—B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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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18 [7]在高罗佩译《棠阴比事》“绪论”第三章“古代中国的法院程序”(“Court procedure inancient China”)对此有精彩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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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0 [8]瞿同祖在其《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第292—293页)列出了主要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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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2 [9]“刑”是指“刑罚”;“案”是指“案例”;“汇”的原意是指“集水成河”,此处指“收集”“汇聚”;“览”是指“观察”“研究”“阅读”。整个标题的字面含意似可解释为:“汇集刑事案例,以便研究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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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4 [10]参见瞿同祖,《传统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第292—293页,祝庆祺与潘文舫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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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6 [11]该书没有说明出版日期,但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的目录标明该书出版于1886年,不知其根据何在。该书印制精美,共有40册,其中:《刑案汇览》为1—28册,《续增刑案汇览》为29—36册,《新增刑案汇览》为37—4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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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28 [12]本书在将《刑案汇览》译成英文时,并未收入《刑案汇览》所有270节案例,而只是选译其中的106节。在将该书译成中文时,为阅读方便,又将此106节连续编号。因此,本书中文版关于案例的编号既与英文版原著不同,也与《大清律例》不同。例如,上文所引“婚姻”一节,在《大清律例》中是第101节,在本书英文版中是第52节,而在本书中文版中则是第19节。——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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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0 [13]这是中国一句著名的格言,与英文中的“a miss is as good as a mile”意义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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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2 [14]沈家本,《〈刑案汇览〉三编序》,载《沈寄簃先生遗书》,第976—9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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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4 [15]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东亚图书馆藏有一批刑部说帖原件,主要是1784—1883年间拟具的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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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6 [16]参见《刑案汇览》紧接着“序”之后的“凡例”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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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38 [17]参见《刑案汇览·凡例》,第4条。阿拉巴斯特在其《中国刑法释注》一书中也将此定义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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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40 [18]对于这一术语,文献资料中并没有做出正式的定义。我很幸运,获得潘武素(Wu-Su P’an)先生专门为我准备的一篇论文。该文对“通行”一词做了解释。该文讨论了清代的司法程序,以《刑案汇览》为主要参考物。本章其他问题的探讨,也参考了这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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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42 [19]《刑案汇览·凡例》(参见本书第171页注②)第5条对此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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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44 [20]自1850年至1880年,上海的英国报纸《北华捷报》(North-China Herald)及其后继者出版了“邸抄”的摘要译本;后来,天津的《中国时报》(Chinese Times)继续了这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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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46 [21]这些案例在本书中的序号是38.1、39.1、41.1、47.1、47.2、59.1、59.2、82.2、86.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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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48 [22]户部设有“现审处”,有人将其译作“满族事务法院”,并解释说,“该法院专门处理满人之间的民事诉讼”。(参见任以都《19世纪中国的户部》。)据《清史稿·刑法志》载,1723年(雍正元年),北京设立“现审左、右二司”,“审理八旗命盗及各衙门钦发事件”。但这两个机构很快被撤销,其所管事务也移交至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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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50 [23]参见本书第4.1、16.1、55.1、75.1、79.4、96.1、101.1案;另外,还可参见第98.1、100.1案,这两个案例也程度不同地属于这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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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52 [24]参见第75.1、75.2、79.4、10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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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54 [25]参见第12.2、52.1、61.2、100.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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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56 [26]本书未选译的一节为“徒、流、迁徙地方”节,该节在《刑案汇览》中共有54案。之所以未选译该节,是因为所有这54案都不是真正的刑事案件。它们多是技术性规定,指示各级官员如何将徒、流、迁徒人犯送往服刑地点。当然,分析这些案例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清代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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