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7773
1702697774
因是,刘恩宝一案因系正犯之妻子情愿跟随赴配,是以酌情准令随带,并声明不得官为资送,与例义稍有未协。恐各司审办此等案件,因本犯不愿随带妻子,竟有断令仍留原主家服役者,办理未能划一,应请交各司存记。
1702697775
1702697776
嗣后有各旗呈送家奴发遣之案,其妻室子女悉行照例办理,以免歧误。
1702697777
1702697778
在什么情况下,流囚家属,特别是流囚的妻室与犯人同去发遣地;在什么情况下不与其同去发遣地,对于这一点,清律的规定较为复杂,也不甚明确。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五节,特别是第96页注①讨论了这一问题。清朝统治的第一个世纪中,当局要求流囚的妻室陪同其丈夫,一同去发遣地,旅途资费由官府开支。但是,到18世纪中叶,官府不再支付流囚妻室陪同流放的旅费,并且决定,流囚妻室是否陪同其丈夫去发遣地,这首先要看其丈夫是否希望她同行,其次,还要看该流囚是否能支付其妻室陪同前往发遣地的旅费。由上文可见,适用这些规定的人,至少必须具备平民身份。但本案又表明,清朝早期,旗人家奴被发遣,也同样适用此规定。透过这一案件,我们还能看到,以不同的法律规定,区别对待具有不同身份的犯罪主体,有可能引起判决的前后不一致,并导致混乱。
1702697779
1702697780
5.犯罪存留养亲[2]
1702697781
1702697782
5.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1702697783
1702697784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1702697785
1702697786
在本案及后面的案例中,涉及清朝法律两项重要的制度。其一是“五服制度”。在处理家庭内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时,五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之一。本书第一篇第一章第九节,尤其是第38页注①详细讨论了这一制度。其二是区别死刑执行期的“立决”“监候”制度。“立决”即立即执行;“监候”则稍缓执行。“监候”本身,又区别情况,分作四种:缓决、可矜、留养承祀、情实。关于这一制度,本书第一篇第四章第四节已作详细介绍。
1702697787
1702697788
川督题:缓决斩犯[即上文所述监候的一种]廖馨受补请留养一案。查:犯罪存留养亲原系法外之仁,非为凶犯开幸免之门。实以慰犯亲衰暮之景。且服制内由立决改为监候之案,悉皆情可矜悯之犯。故亲老丁单定案时,虽不准留养,至情实二次改入缓决之后,仍准其随时题请留养。历经办理,有案。
1702697789
1702697790
此案:廖馨受因与朱馨争闹,顺用竹铳吓放,误伤小功服叔廖其述,身死。依“卑幼殴小功尊属、故杀亦斩”律拟斩立决。[官方的清律注释本对这一条解释说,只有在小功尊长杀死小功卑幼时,才允许将斩立决改为斩监候。]
1702697791
1702697792
照例,夹签声明,奉旨改为斩候;情实二次,照例改为缓决。今该督查明,犯父廖其贵现年七十一岁,家无次丁。取结送部,题请留养。
1702697793
1702697794
道光二年(1822年),直隶省郭立桢护母点放铁手炮,中伤大功兄郭立陇,身死。拟斩立决,改为斩候;情实二次,改缓。因母老丁单,题准留养。在案。
1702697795
1702697796
此案原题夹签内,本声明伤由误中,死出不虞,与无故逞凶、干犯者有间。既经改为监候,秋审入实二次改缓,自应准其留养。[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存留养亲并不意味着完全免除对犯人的刑罚。根据《大清律例·名例·犯罪存留养亲》条附例的规定,死刑犯存留养亲,对犯人处以杖一百、枷号六十日的刑罚;充军或流刑犯存留养亲,则对犯人处以稍轻的杖刑和枷号刑。]
1702697797
1702697798
5.2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说帖
1702697799
1702697800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1702697801
1702697802
(山)东抚题:郭景夏听从伊父喝令,殴伤强奸有服亲属未成之小功兄郭景魁,身死;声明亲老丁单一案。
1702697803
1702697804
查:殴死本宗缌麻尊长之案,其应行留养,尚须俟秋审时办理。而殴死本宗小功尊长[较之缌麻尊长,关系更亲一等],自不得随案声请留养。
1702697805
1702697806
检查:(嘉庆)十四年(1809年)江苏省张阿悌殴死胞兄张文显一案;又,(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山东省姚恒杰伤大功兄姚恒清身死一案,均仍依照本律拟斩立决,奉旨改为监候,入于秋审;服制、情实各在案。
1702697807
1702697808
此案:郭景夏因小功服兄郭景魁强奸伊弟媳马氏未成,该犯听从伊父郭克贤喝令,将郭景魁累殴身死。死者固系强奸小功弟妇未成罪人,该犯听从父命,与无故逞凶干犯者不同。惟死系本宗小功尊长,虽听从父命,累殴致死,本例应拟斩监候。[该例主要适用于卑幼对大功或小功尊长的侵凌。如果卑幼并未受到其尊长的指使,而自行殴死大功或小功尊长,该卑幼则多处以斩立决,而不是斩监候。]
1702697809
1702697810
(此案斩监候判决)与由立决改监候者罪名原有区分。而其为服制攸关,则无二致。亲老丁单之处,仍应照律不准声请。[参见本书5.1案]俟将来情实二次改缓后,再行查办。该司拟将该犯随案声请留养,似未允协,应行更正。
1702697811
1702697812
6.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1702697813
1702697814
6.1 道光十年(1830年)说帖
1702697815
1702697816
《刑案汇览》卷一,《名例》
1702697817
1702697818
云南司查,此案:张陈氏前因逼勒杨小四等卖奸,拟军。[对于此种犯罪,《大清律例·刑律·犯奸》条附例规定,应处杖一百、枷号三个月、发中国南部或西部烟瘴地区充军。]收赎后乃不知悛改,复敢引诱王周氏等卖奸图利,实属怙恶不悛。未便仍准收赎,致滋轻纵。
1702697819
1702697820
应如该抚所咨,比照“妇女挟嫌图诈、翻控”之例,酌量监禁三年,再行释放。
1702697821
1702697822
在这一案件中,我们首次遇到类推适用律例的情形。在本书第六章第三节中,我们详细讨论了类推问题。《大清律例·名例·工乐户及妇人犯罪》条附例规定:妇女在法庭上恶意诬陷他人;或者妇女犯窃盗罪,其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因袒护而畏罪自杀,该妇女应发中国南部或西南部极边烟瘴地区充军。实际上在多数情况下,这一处罚空有其名。(由于犯者性别上的原因)常改处以三年监禁的刑罚(之所以做这种转换,可能是因让犯罪的妇女不远离她的家;因为依据规定,她要被送到远离家乡的地方去服刑)。经过三年的监禁,犯者若表示悔过,则可以被释放。这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它说明存在一些包容性很强的律或例:专门规定妇女诬控他人及妇女窃盗导致其父母自杀的犯罪行为的律例,可以类推适用于反复逼迫他人卖淫的犯罪。
[
上一页 ]
[ :1.70269777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