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8041
1702698042
刑部在考虑对本案的处理时,在引用“坐赃致罪”律之前,曾提出不适用“盗决河防”律。根据“盗决河防”律,故意挖断(官府所修的)河堤者,处杖一百、徒三年之刑。但是非常奇怪,刑部忽略了同一条律中的下一条规定:故意挖断私人所有的河堤塘埂者,减挖断官堤者二等处罚(杖八十,徒二年)。为什么刑部不采用与本案情节更相符合的这一规定,而是比照适用与案情相距较远的“坐赃致罪”律,从而使对被告的处罚被减至杖一百?是不是因为根据“坐赃致罪”律,被告还必须偿还一百六十两银子的“修砌工费”?但“盗决河防”律却根本未提及偿还损失一事,这一点也非常令人费解。或者,刑部这样处理本案,是因为存在其他一些未曾明言的原因?
1702698043
1702698044
18.擅食田园瓜果
1702698045
1702698046
18.1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说帖
1702698047
1702698048
《刑案汇览》卷七,《户律》
1702698049
1702698050
江西抚题邓玉书殴死温水子一案,奉谕:或照斗杀,或改擅杀,交馆查明,划一办理等因。
1702698051
1702698052
法律规定,斗杀人应得绞监候刑。《大清律例》中,无论律还是例,都没有专门规定“擅杀”罪及其应得刑罚,但在谈到“擅伤”行为时,多次提及“擅杀”。帝国时期的法律对于个人直接杀死罪犯,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激于义愤,或情况急迫,登时杀死罪犯。在这种案件中,对行为人的刑罚非常轻,有时则不罚。第二,罪犯犯罪行为实施以后,蓄意将罪犯杀死,即并非在罪犯犯罪行为实施当时,将其杀死,此即构成“擅杀”,通常要受处罚——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处罚。在量刑方面,这种擅杀与斗杀相同,都是绞监候。关于个人擅自杀死罪犯,比如以下一些情况:罪犯于夜间无故潜入人家,被该家家主登时杀死,免罚;但如果夜入者已被抓住,家主这时将其打死,即为“擅杀”,法律规定,该家主应得杖一百、徒三年之刑。妻妾被他人强奸,本夫在强奸场所亲自发现,登时杀死该强奸犯,本夫无罪;但若已将该强奸犯抓获,再将他杀死,则为“擅杀”,本夫应处绞监候刑。追捕罪犯时,因罪犯拒捕而将其杀死,捕者无罪;若罪犯已被抓获,或罪犯并不拒捕,捕者将其杀死,即构成犯罪,捕者以斗杀罪论处。这一类条款还有一些,尤其是在涉及通奸、强奸、拒捕的规定里面。
1702698053
1702698054
遵查,本年五月内河南省题赵文科因程壬午摘取张大元地内柿果,理斥,不服,赵文科近前解劝,被骂,气愤,踢伤程壬午、身死一案,声明程壬午于白日旷野,摘取柿果数枚,非窃盗可比,将赵文科依斗杀拟绞(监候)。
1702698055
1702698056
又:陕西省题武小孟因刘仰儿等摘伊地内豆角,踢伤刘仰儿身死一案,将武小孟依擅杀拟绞(监候),均经照复在案。
1702698057
1702698058
此二案虽均系摘取田野蔬果、被殴身死,但细核案情,程壬午系路过随手摘取柿果数枚,非窃盗可比,是以照斗杀定拟。[如果程壬午摘取柿果的行为被判定为窃盗时,他在赵文科近前解劝时骂赵文科,即可被认定为“罪人拒捕”。根据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赵文科打死程壬午,即可免罪。]
1702698059
1702698060
至刘仰儿商同刘法儿[可能是刘仰儿的兄弟]等偷摘豆角,或用口袋,或用钱袋装盛,实属窃盗,是以照罪人定拟。情有不同,故引律亦异,尚非办理参差。[刘仰儿偷摘豆角,被判定为窃盗行为,因此,刘仰儿本人在此案中即属“罪人”。但另一方面,刘仰儿又没有抗拒逮捕行为,即没有“拒捕”情节。因此,武小孟杀死刘仰儿,不能适用罪人拒捕而将其杀死、捕者无罪的法律规定,而应处以绞监候刑。]
1702698061
1702698062
今温水子年甫十三,因路经邓玉书梨园,摘梨三个,经邓玉书喝骂即行抛弃。邓玉书拉送温蒂庭处治。温水子举耙向殴,邓玉书回殴,致毙。
1702698063
1702698064
该抚声称温水子摘取园梨,系属童稚无知,未便以罪人科断,将邓玉书依斗杀律定拟。核与赵文科之案情事相同,似可照复。
1702698065
1702698066
本案(即温水子—邓玉书案)与前面所引程壬午—赵文科一案情节类似。在这两案中,温水子与程壬午两名受害者对于行凶者均有反抗行为(温水子举耙向殴,程壬午骂詈),但他们均未被判定犯有窃盗行为,都不作为罪人看待,因此,他们两人均被看作因斗杀身死。在刘仰儿—武小孟案中,受害者刘仰儿并未做任何反抗行为,但他因犯有窃盗罪,被确定为“罪人”。刘仰儿被杀,因此被判定为“罪人不拒捕、被擅杀”。在这里,我们看到,享有盛誉的律例馆在分析案情时,一丝不苟。尽管两案的最后量刑完全相同,都是绞监候,但律例馆并未因此而马虎从事,他们仍然坚持对案件的具体情节条分缕析,严格区别定性。
1702698067
1702698068
在第7.1、98.1案中,由于在他人田地中拾麦穗,导致被杀身亡。这种由于摘取三个梨子即被杀的案件,可能反映了中国农民财产匮乏的情形。在中国农民眼中,每一粒谷子都是珍贵的。
1702698069
1702698070
19.男女婚姻
1702698071
1702698072
19.1 道光二年(1822年)广西司现审案
1702698073
1702698074
《刑案汇览》卷七,《户律》
1702698075
1702698076
提督咨送张雪儿聘定赵氏之女二妞为妻,乃于未过门之前私下通奸。待赵氏将二妞另配,又复相约私逃。
1702698077
1702698078
律无未婚之妻同逃治罪明文。即比照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而强抢例,亦罪止拟笞。[法律规定,男家强娶已定婚之女,主婚人笞五十;女家悔盟另许、男家不告官司而强抢,主婚人笞三十。]
1702698079
1702698080
张雪儿、贾二妞应仍照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法律规定,在上述情况下,男女双方皆应比照子孙违反教令罪受到处罚。但在本案以及下面一个案子中,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均应受罚,实际只有男方受到处罚。《大清律例》的一条注文解释说,如果男女双方不是直接根据违反性禁忌的法律,而是比照违犯父母教令的规定受到处罚,则女方可以免除杖一百之刑,而改罚以赎金。但在《大清律例》中,例本身并没有做这样的规定。]
1702698081
1702698082
19.2 道光二年(1822年)广东司现审案
1702698083
1702698084
《刑案汇览》卷七,《户律》
1702698085
1702698086
提督咨送胡六五儿聘定戴张氏之女妞儿为妻,过门童养。该犯辄与妞儿行奸。[女子幼年入男家,长大以后与该男子成婚,这就是童养媳制度。在中国古代,童养媳制度的实行范围较为广泛。实行这一制度的最初原因,可能是因为女家贫穷,难以养育该女子。童养媳在男家的地位,较奴婢略高。]
1702698087
1702698088
惟妞儿究系已经过门童养,与未经过门者有间。将胡六五儿依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杖一百律,酌减一等,拟杖九十。[参见第19.1案的评注。为了使本案判决自杖一百减至杖九十更具有说服力,判决强调“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而不是直接适用该律。]
1702698089
1702698090
20.娶部民妇女为妻妾[2]
[
上一页 ]
[ :1.70269804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