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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50 此案:陈朝宗因贫难度,诱陈朝秀跌赌输赢。因陈朝秀无钱偿还,勒令将田作抵,写立票据,至期未还。陈朝宗往向逼索,陈朝秀央缓。陈朝宗以如不还钱、欲归田亩之言恐吓。陈朝秀之父陈胜德闻知,即将陈朝秀斥詈,欲殴。陈朝秀被逼情急,投缳殒命。该抚将陈朝宗比照“凶恶棍徒例”,拟军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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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52 查:陈朝宗因陈朝秀懦弱,局赌赢钱,勒田作抵,逼欠殴詈。洵如钧谕“与诬作逼毙人命之案、情节可恶相等”。惟查诬诈逼毙人命之案,惟诬良为窃、并蠹役诈赃及诬告人因而致毙人命者,均拟缳首;如“常人索诈逼毙人命”例,无拟绞明文。[很奇怪,“恐吓取财”律并未规定若恐吓致人自杀给以何种处罚。中国古代的立法者们很注意将某种行为的各种可能的结果全部列举,而“恐吓取财”律恰恰有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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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54 且陈朝宗虽经诱引赌博,而检阅尸格,陈朝秀年已三十,并非幼稚无知。其听从赌博输钱,亦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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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56 今该抚因陈朝宗先曾犯窃、犯奸、复诱赌逼命。将陈朝宗比照“棍徒例”,拟军。似已无可再加,只好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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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58 43.2 嘉庆八年(1803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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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60 《刑案汇览》卷一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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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62 江苏司:此案,晏证因黎薛氏之媳谢氏被姑詈骂,自缢;未经报官。晏证起意,向黎薛氏房主卜居氏勒诈,不遂;逼令黎薛氏报官相验,希图卜居氏拖累泄忿。黎薛氏央邻人陈三桂,许钱二千四文[约合2.4两银]。晏证勒要现钱,逼令向卜居氏借给,致黎薛氏投河,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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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64 查:晏证向卜居氏勒诈,如卜居氏被诈自尽,即应将晏证比照“蠹役吓诈毙命例”,拟绞[监候]。[在第43.1案中,我们已说明,“恐吓取财”律中,并无普通人因恐吓致他人自杀的特殊规定。本案判决比照“蠹役吓诈毙命例”,其原因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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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66 今已死之黎薛氏并非被晏证索诈之人。其轻生非所意料。该抚将晏证照“棍徒扰害例”拟军,情罪相符,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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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68 在关于本案处理的文字记录中,只字未提对谢氏自杀一案的处理。应该看到,谢氏自杀是引起晏证勒逼、致令黎薛氏自杀的最初原因。之所以没有追究谢氏自杀案,其原因可能是导致谢氏自杀的黎薛氏也已身亡。另外,在中国古代,婆婆殴骂媳妇致令后者自尽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大清律例》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婆婆应负何种法律责任。而与此同时,《大清律例·刑律·威逼人致死》却规定:媳妇不尽孝道,致令婆婆自尽,处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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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70 43.3 道光八年(1828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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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72 《刑案汇览》卷一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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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74 苏抚咨:僧义和因伊佃户裴鸭子挖取唐云龙坟砖,向李昌富捏称系自己墙砖。李昌富误信承买砌路。僧义和起意冒认系伊师祖坟砖,勾串裴鸭子,向李昌富讹诈、得钱。嗣经看管唐云龙坟墓之王应宗查知,欲控时,裴鸭子向伊索分钱文。该犯复向裴鸭子恐吓,以致裴鸭子服卤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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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76 该省因例内并无勾串讹诈、致同伙之一自尽治罪明文,将僧义和比照“棍徒扰害、拟军例”上,量减,拟徒。[比照该条例,而不是直接根据该条例,则允许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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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78 查:僧义和知李昌富有钱、畏事,辄欺其愚懦,串同裴鸭子讹诈,勒令李昌富代盖房间,索得赃钱,已属凶横扰害。复因裴鸭子向伊索分钱文,用言恐吓,致裴鸭子愁急自尽。该犯系僧人,不守清规,讹诈酿命,情凶势恶,未便量为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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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80 应将僧义和改照“凶恶棍徒、一时一事、情凶势恶例”,拟军。[同一条例,江苏巡抚主张比照该例而量减一等;刑部则认为应照该例拟军,不应减等。刑部所引“凶恶棍徒、一时一事、情凶势恶”文字,原是《大清律例》官注本关于该条例的一段释文(在关于《清律》的注释本中,注释例的情形极为少见)。显然,刑部采纳此段释文,是因为此段释文更有力地表明了法律对于本案罪犯的道德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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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82 44.诈欺官私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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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84 44.1 道光元年(1821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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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86 《刑案汇览》卷一九,《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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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88 苏抚咨:杨吉拐带王冠群银两逾贯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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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90 查律载:拐带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免刺。《集解》云:携带人财物,乘便取去,曰“拐带”。是拐带与窃盗,迹相类而实不同,罪名亦有生死之别。诚以拐带财物虽亦系取非其有,惟究由事主付托,非人所致,不得与实犯窃盗同科。[“拐带”较“窃盗”,罪行稍轻。]故赃数逾贯,拟罪止于满流[即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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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92 这一段对于律文的分析似乎不可思议。《大清律例·刑律·窃盗》律规定了窃盗计赃定罪的标准,最高处罚为赃满一百二十两银、绞监候;《刑律·诈欺官私取财》律规定:拐带财物罪,准窃盗论,但免除刺字刑。“窃盗律”规定,窃盗赃满一百二十两银,绞监候;“诈欺官私取财律”没有规定诈欺官私取财赃满一百二十两银时以流刑取代绞监候刑。但本案对律文的上述分析,却提出“赃数逾贯、拟罪止于满流”。解开这个疑团的关键在于明确“准”一词的含义。“诈欺官私取财律”规定:拐带人财物者,计赃准窃盗论。在清代的法律术语中,“准”一词具有其特别含义。关于这一点,我们在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一节和第四节讨论“准徒刑”时,已作详细说明,请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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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94 《大清律例》有“准窃盗论”和“准枉法赃”等规定。这里的“准”是表示对于此种犯罪的处罚与“窃盗罪”或“枉法赃罪”相似,但并不完全一致。前者的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后者,因此在量刑的最高等级上,二者不一致。例如,窃盗罪与枉法赃罪最高刑达到绞监候,而“准窃盗论”和“准枉法赃”论的犯罪最高刑为满流,即流三千里。另外,与本案相关的拐带罪准窃盗论,也免除窃盗罪必须受到的刺字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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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96 此案:杨吉与王冠群合雇船只,搭伴同回。嗣王冠群邀同船户上岸,索讨尾欠。将箱贮银两托杨吉代为照管,并将锁匙交付收执。杨吉起意,乘间开箱,取得八六兑纹银七百余两,藏放自己箱内。恐银少箱轻败露,用钱五千文装入王冠群箱内。越五日,捏称伊父在青浦病重,急须往视。携带银箱逃至扬州,在陈万顺行内买得高粱,雇船装赴上江售卖。旋被王冠群查知,将杨吉扭获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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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8698 核其情节,该犯本系商贩生理,本非积惯盗窃匪徒,且与王冠群素识相好。其乘便窃取王冠群箱贮银两,究由王冠群信任不当、妄托照管并将锁匙交付收执所致,与实犯偷窃者有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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