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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张开鹏殴责王氏,并不给其饮食,导致王氏旧病复发而身亡。在第56.1案中,两名丈夫分别将其妻殴伤致死。两案情节虽不尽相同,但也颇多相似之处。而且根据案件记录,第56.1案中两名丈夫都是在盛怒之下失手将其妻致死;而本案张开鹏不给王氏饮食之时,案犯并无盛怒情由。从判决结果看,第56.1案对两名丈夫的最初量刑都是杖一百,但却被刑部认为适用法律不当,量刑偏轻。尽管刑部未明确说明应对案犯定何罪,但正如前文所述,从刑部意见的字里行间已可看到,刑部主张适用“妻妾殴夫”律,将案犯处绞监候刑。而本案判决对案犯以“妻妾因殴骂夫之父母而夫擅杀”律定罪量刑,仅对张开鹏杖一百。两案情节相似,而判决迥异。被害者身份的不同可能是导致判决相异的重要原因。在第56.1案中,两名被害人都是案犯的“妻”,而本案被害人王氏则是案犯张开鹏的“妾”。在中国古代,妻与妾的地位大不相同。《大清律例·刑律·妻妾殴夫》律规定:夫殴妻致死,绞监候;若殴妾致死,仅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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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杀子孙及奴婢图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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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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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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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督咨:王五揢死伊子王雨儿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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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王五因时向耿育才借贷钱米,均不记数。迨后耿育才因其屡次缠扰,不允借给。嗣王五因贫难度。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起意致死、免累。将王雨儿摔跌倒地,揢其咽喉、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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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忆及耿育才不借钱米,起意移尸图赖、索诈。遂将王雨儿尸身移至耿育才门首,索诈未成。经耿育才报验、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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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王五因贫嫌伊子王雨儿瞽目坐食,将其揢毙后,始忆及耿育才不允借贷之嫌,复起意移尸图诈。是该犯杀子时尚无图诈之心。迨致毙伊子后始起意图诈。与因图诈而杀子者不同,未便以“故杀子、借尸图诈”之案科以“因图赖人而杀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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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故杀”律止拟徒,“因图赖人而杀子”则例应拟军。罪名出入攸关,应驳令研审该犯起意图赖是否在杀子之先,抑在既杀子之后。讯明另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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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本案最终如何为案犯王五定罪量刑,上述记录已明确说明:在中华帝国,法律对于杀死儿子的父亲常常网开一面,表现出特有的宽大处理原则。如果父亲无正当理由而杀死儿子,其应得刑罚为杖六十,徒一年;如果儿子违反教令(这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常被任意解释),父亲因而将其杀死,法律规定,父亲应得刑仅为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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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弓箭伤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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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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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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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咨:方小六放铳误伤马承统,越十三日因风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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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案:方小六因往看崔梦麟家出殡,见受雇施放铁铳之吕泳志将铳装好火药、安放门首。[施放铁铳之目的,可能与燃放鞭炮类似,以强烈的爆炸声驱散妖魔,防止其对出殡仪式的干扰。]该犯拿铳点放。适马承统从家走出,致误伤右太阳穴,越十三日抽风身死。原验尸伤:致命右太阳穴斜围六分,深一分,系属致命伤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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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因争斗施放鸟枪、竹铳杀人例,系以“故杀”论[“故杀”者应受斩监候刑]。即是因风身死,亦难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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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保辜期限》条例有这样一条规定:伤轻(本案马承统所受伤即是)却位于人体的致命之处(马承统所受伤亦如此),伤者因伤口感染而在受伤后10天以外(本案为13天)死亡,则可以对加害者由绞刑减至流刑。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故杀;根据词义,它只适用于由斗殴所致伤而导致的死亡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时注意到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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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鸟枪、竹铳向有人居住宅舍施放、误伤人,系照“汤火伤人”减等,[《大清律例·刑律》规定:因斗殴而用烫水或火伤人(未致死),杖一百;此处照“汤火伤人”减等处罚,即杖九十。]致死亦罪止满流。[即照斗殴杀人律减一等处罚。《大清律例·刑律》规定:斗殴杀人,处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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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惟不在“争斗施放、以故杀论”之列,[因为被告点放铁铳之时,并无争斗情节。]且罪名较凡斗更轻。“斗殴致命伤轻,越十日因风身死”即准于绞罪上减等拟流。[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保辜期限》(即上文提及不适用于故杀的那条律[9],对于轻伤致命之处(本案即如此)或重伤非致命之处案件,只有在伤后满限十日因感染身死,才能适应此减死为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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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施放铁铳、误伤、致命伤轻、越十日因风身死,自亦应于流罪上量从末减,以昭平允。该省将方小六于“竹铳误伤致死、满流[流三千]”例上减一等,拟以满徒[徒三年。这一种自死刑或流刑上减等的计算方式,可参见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九节]、尚属允协,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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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车马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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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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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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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抚咨:王六乘马走至西街跑走,适陆漋从巷走出,往前行走,王六喊声“走避”。不期陆漋年老耳聋,未经听闻。王六收勒不及,致马头碰倒陆漋,跌伤左太阳、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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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王六依“街市驰马、因而伤人致死”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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