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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道光六年(1826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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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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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抚咨:方小六放铳误伤马承统,越十三日因风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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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案:方小六因往看崔梦麟家出殡,见受雇施放铁铳之吕泳志将铳装好火药、安放门首。[施放铁铳之目的,可能与燃放鞭炮类似,以强烈的爆炸声驱散妖魔,防止其对出殡仪式的干扰。]该犯拿铳点放。适马承统从家走出,致误伤右太阳穴,越十三日抽风身死。原验尸伤:致命右太阳穴斜围六分,深一分,系属致命伤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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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因争斗施放鸟枪、竹铳杀人例,系以“故杀”论[“故杀”者应受斩监候刑]。即是因风身死,亦难议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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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刑律·保辜期限》条例有这样一条规定:伤轻(本案马承统所受伤即是)却位于人体的致命之处(马承统所受伤亦如此),伤者因伤口感染而在受伤后10天以外(本案为13天)死亡,则可以对加害者由绞刑减至流刑。但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故杀;根据词义,它只适用于由斗殴所致伤而导致的死亡案件。司法机关处理本案时注意到这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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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鸟枪、竹铳向有人居住宅舍施放、误伤人,系照“汤火伤人”减等,[《大清律例·刑律》规定:因斗殴而用烫水或火伤人(未致死),杖一百;此处照“汤火伤人”减等处罚,即杖九十。]致死亦罪止满流。[即照斗殴杀人律减一等处罚。《大清律例·刑律》规定:斗殴杀人,处绞监候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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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惟不在“争斗施放、以故杀论”之列,[因为被告点放铁铳之时,并无争斗情节。]且罪名较凡斗更轻。“斗殴致命伤轻,越十日因风身死”即准于绞罪上减等拟流。[根据《大清律例·刑律·保辜期限》(即上文提及不适用于故杀的那条律[9],对于轻伤致命之处(本案即如此)或重伤非致命之处案件,只有在伤后满限十日因感染身死,才能适应此减死为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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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施放铁铳、误伤、致命伤轻、越十日因风身死,自亦应于流罪上量从末减,以昭平允。该省将方小六于“竹铳误伤致死、满流[流三千]”例上减一等,拟以满徒[徒三年。这一种自死刑或流刑上减等的计算方式,可参见本书第一篇第三章第九节]、尚属允协,应请照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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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车马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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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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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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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抚咨:王六乘马走至西街跑走,适陆漋从巷走出,往前行走,王六喊声“走避”。不期陆漋年老耳聋,未经听闻。王六收勒不及,致马头碰倒陆漋,跌伤左太阳、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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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王六依“街市驰马、因而伤人致死”律,拟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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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案犯王六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的重刑,其原因是王六于行人众多的闹市区驱马疾行(案件记录并未说明该案件发生在何地。但从其中实际情况看来,可能发生在江苏省省会南京城。因为案件记录仅提及案件发生地为“西街”。若是南京以外的城市,理应说明该城市的名称),并导致陆漋身亡。根据“车马杀伤人”律,若于行人稀少的乡村驱马、驱车疾行,因而致人死亡者,仅杖一百,并追埋葬银十两。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即已实行一种强化驾驶者法律责任的原则。确实,即使在现代中国,这一原则也仍在很大程度上被保留。对于这一点,许多在中国驾驶过汽车的西方人士颇有同感。根据1949年上海的《解放日报》记载,一名解放军驾驶员因开车轧死一名骑自行车的人而被判处死刑。后因被告上诉,军事法院将其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见《解放日报》1949年6月6日第一版及同年6月7日、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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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嘉庆二十年(1815年)奉天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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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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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将军咨:旗人纪长春赶车拉土回归,坐车进城。适有年甫五龄之幼童根柱儿迎面跑来。该犯未及下车收缆,致轧伤根柱儿身死。实属疏忽,并非“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应照“街市驰车因而伤人致死”律,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照例折枷鞭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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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尽管是由于幼童自己朝着马车跑来因而导致被轧身亡,但驾车者仍得对该幼童的死承担法律责任。被告的“疏忽”,据我们推测,或者是因为当幼童朝着马车跑来时,驾车者未能及时“下车收缆”,即控制住马车,不让前行;或者是因为驾车者所驾马车速度过快(虽然关于这一点记录中没有明白指出)。另外,旗人犯罪,可以折算成鞭责与枷号,在第1.2案中已做讨论。根据法律规定,旗人犯罪,应受笞、杖刑时,可将笞、杖数折成等量的鞭责;流三千里刑可折成枷号六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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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案中,受害者是一名听力不好的老人;本案受害者则是一名5岁幼童。也就是说,有关“车马杀伤人”的两案中,其受害者都是智力或体力不甚健全的人。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车马杀伤人”案中受害者是智力健全、体力健壮的成年人,那么,案犯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但很可惜在“车马杀伤人”这条之下,《刑案汇览》所收案例仅此两件,这也是很奇怪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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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庸医杀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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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 嘉庆十七年(1812年)说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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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三三,《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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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抚咨:薛传年赴京呈控医生叶重光为伊子薛家煜医病、针刺身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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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此案:叶重光因薛传年之子薛家煜染患裹积病症。叶重光以脉息双伏,认系青筋白虎痧。按医书,应行针刺。薛传年以日期当避,不宜针刺。叶重光声言,痧老恐即不治。随用针刺其手足,又给末药和服,并用姜汁点入眼角,以致薛家煜汗涌,殒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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