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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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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五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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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抚咨:外结徒犯内临汾县门丁张林因向行户牛洪仁发换潮银三百余两,未遂,私行锁押。与蠹役诈赃无异。未便因其赃未入手,稍为轻纵。应照“长随求索吓诈得财,照蠹役诈赃治罪、十两以上拟军”例,量减一等,拟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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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判决中,刑部一方面强调,不能因案犯未获赃而对其宽减处理;另一方面,又照例量减一等。可能是刑部考虑到虽然案犯勒索,但其企图并未得逞。另外,本案判决“量减一等”,故应该“比照”原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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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所引条例中,提及两种不同身份的人:长随与蠹役。“长随”是一种私人服役者。长随是以个人身份跟随主人,长期为主人服务,由主人支付一定的酬金。“蠹役”是指官府的服公役者,包括捕快、跟班及下层职员。严格地说,蠹役应是指这些服公役者中的品行恶劣、为非作歹的人。蠹役从事公务,并从国家财政中支取酬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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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嘉庆十九年(1814年)直隶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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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五〇,《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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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芦盐政奏:郭凝系德州知府长随。因吕文成被押,浼户书胡八转求周旋。该犯向索银三千两。嗣吕文成在押病故,赃未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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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该犯通同书吏招摇,赃数累百盈千。虽犯系在押病故,未便科以蠹役诈赃毙命之罪。应将郭凝、胡八俱改依“蠹役诈赃十两以上”例,发近边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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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役孟成等将吕文成擅加锁铐,严行索诈。应照“押解人役擅加扭镣、逼致死伤”例,枷号两个月,发烟瘴充军。[《大清律例·刑律·陵虐罪囚》律专门适用于虐待在监囚犯的犯罪,而本案判决所引条例则专门适用于虐待在押解途中罪犯的犯罪,而这些押解途中的罪犯只包括徒、流刑犯,不包括死刑犯。很可惜,本案记录对于吕文成的具体情况并未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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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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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 嘉庆十八年(1813年)奉天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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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五一,《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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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奏:袁闻桂呈递条陈“恶棍刁民窃盗,一概永远监禁;将城垣筑高,城外附近房屋拆毁;出入城门,人给铁牌;买卖,俱官给执照”等款。[为什么在此时提出这些建议,当时有何种社会背景,原记录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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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袁闻桂照“上书诈妄、不以实”律,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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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所录三个案例中,只有本案判决是照“上书诈不以实”律。另外两个案子则是照《大清律例·礼律·希求进用》律进行判决的。后者所规定的处罚较前者要轻。至于为何以不同的法律条文作为判案根据,原记录并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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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湖广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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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五一,《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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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奏:王锡以缘事发遣释回之废员,辄思条陈事宜,希图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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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便仅照“希求进用”律,拟杖一百。应酌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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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 嘉庆二十年(1815年)浙江司现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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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汇览》卷五一,《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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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督咨送:席万珍先因呈递“清理盐务”等款条陈,经提督衙门奏明递籍。嗣又拟“清理仓库钱粮”等款条陈,在长新店恭遇圣驾,在道旁呈递。经提督衙门讯明递籍。该犯又拟“京城添设牌甲”等款条陈,来京欲行呈递。[“牌甲”是清代的一种地方组织,其主要职能是维持基层社会秩序。十户为一牌,一百户为一甲,一千户为一保。]经提督衙门奏送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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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将席万珍照“假以上书、希求进用”律,拟杖一百,递籍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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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犯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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