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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496 此案:参革都司陈攀桂,因各船修理帆索、杠具等项,需用银两,辄将兵丁口粮银两那移充用,又不能按例妥办。于定例应领之外计多用银三百九十八两零。虽讯无侵扣情事,究属违例妄费。应如该督所奏:陈攀桂合依“营造损费、坐赃”本律。该银三百九十八两零,折半科罪,杖六十,徒一年。[这里显然有计算错误。三百九十八两折半,应是一百九十九两。根据《大清律例·刑律·坐赃致罪》律,坐赃一百两至二百两者,处刑杖七十、徒一年半;徒一年之刑是针对坐赃银两在八十两以上、一百两以下的犯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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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498 查:该参员系“坐赃致罪”,其多用银两业于参革之后尽数完缴,系在一年限内全完。自应照“那移、限内完赃”例,免罪,准其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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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0 仍交兵部,照例议处。其所领答付应缴销之处,移咨兵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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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2 103.造作不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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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4 103.1 嘉庆十四年(1809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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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6 《刑案汇览》卷六〇,《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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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08 江苏司:此案,荷花塘筑堤处所,因河底淤深,坝基不能坚实,遂致已合复开。不特糜币、费时,而下游田庐、民舍所损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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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0 查:钱沄以微末汛弁希冀见好,妄行倡议,以致办理错误。钱沄应比照“造作不如法计所费工钱拟徒”律,加重,发往伊犁充当苦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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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2 《大清律例·工律·造作不如法》律对“造作不如法”罪仅规定最高为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罚。但本案对钱法以“造作不如法”定罪,所处刑罚却是流刑中最严的一种:“发往伊犁充当苦差。”当然,刑部做出此判决,已强调仅是“比照”原律,而非“依照”。通常情况下,“比照”原律加重处罚,仅“量加一等”;但本案判决自原律的“杖一百、徒三年”加至“发伊犁当差”,根据标准的量刑计等方法,其所加等数已远远超过“一等”。类似的加重数等处罚,在第68.1案中也曾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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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4 可以推测,此处比照适用“造作不如法”律,说明本案筑堤蓄水之前,并未制定方案;与擅自违背适当的修筑方案相比较,完全的越权营造行为,其性质要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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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6 104.织造违禁龙凤文段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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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18 104.1 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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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0 《刑案汇览》卷六〇,《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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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2 乾隆四十四年江苏赣榆县已革生员韦玉振叙父行述擅用“赦”字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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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4 “生员”是指在科举考试中通过最初一级考试的人。“赦”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赦”是指宽容、缓和;狭义的“赦”则是一个法律专门用语,指对罪犯的赦免。在中国,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赦”令权,专属于皇帝。因此,如果以“赦”一词来描述其他人的行为,尤其是以其描述其他行政首脑的行为,都会被认为具有“大逆”嫌疑。因为这样一来,似乎该人就是做了只有皇帝才能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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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6 缘韦玉振之父韦锡于乾隆四十三年间病故。伊长兄韦玉麟旋亦患病,韦玉振经理丧事。因伊父曾管社仓,让过穷佃息米。叙父行述,称“赦不加息”,并“赦屡年积欠”,妄用“赦”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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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28 伊本生祖父韦仪来亦系生员。外人指其文理不通。韦玉振欲夸张伊祖韦仪来文字,于父《行述》内叙入“韦仪来有《松西堂稿》,并藏书东西二楼”。总经手披,冀避不通之诮,将《行述》刊成刷送。其堂叔韦昭以“赦”字欠妥,先向韦玉振说知。韦玉振因《行述》已经散出,当以“《四书》内有‘赦小过之句、可以通用”回答。韦昭恐有贻累,即赴学呈禀详。经饬州亲诣韦玉振家搜查,并无《松西堂稿》,其经史各种书籍亦无悖逆字句。所有东、西二小楼俱贮食粮,并无另有违碍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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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0 饬据呈出《家谱》内,有“世表”二字。[“世表”一词在中国文献中最早见于《史记》(公元前85年成书)。在《史记》中,“世表”作为第十三章的标题出现,原题为“三代世表”。其内容是以图表形式,记述中国最早的三个王朝的帝王名称。在普通民众的《家谱》中使用“世表”一词,可能反映了作者欲将其历代祖先比作古代帝王的心态——显然,这是一种具有反政府色彩的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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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2 亦载有“韦仪来藏书东、西二楼;总经手披,著有《松西堂稿》,海曲贡生、丁椒圃有传”等语。讯据族邻咸称,未见其书,亦未见韦仪来有著书籍。经州查明,丁椒圃系山东日照县人。如果作序,其家或有《松西堂稿》亦未可定。即备文关查,一面饬委会审。兹据该府州关准、日照县查覆:丁椒圃久故,其家内并无《松西堂稿》,亦无别有著作。将搜起各书饬发书局,委员详细校阅,并无违碍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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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4 严加诘讯,据韦玉振坚供:伊祖韦仪来并未著有《松西堂稿》。因伊祖被人以“不通文理”谈论,是以于《行述》内捏载著有《松西堂稿》,并云家有藏书二楼。俱经手披,以见伊祖并非“不通文理”之人。“海曲贡生、丁椒圃有传”之语,亦系捏说。至伊父《行述》妄用“赦”字,实系无知、失检,委非有心僭妄。质据原首之韦昭,亦供从未见其《松西堂稿》,实系韦玉振虚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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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6 韦玉振应请照“违制律”,杖一百。衣顶业已褫革,折责发落。韦玉麟于《行述》《家谱》,均未经理,请免置议。《行述》《家谱》板片销毁,其余无碍书籍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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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38 查:韦玉振于《行述》《家谱》内妄用“赦”字、“世表”字样,虽此外尚无违悖之迹,然究属僭妄,非仅“违制”可比。但例无“僭妄”治罪专条,应即比附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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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0 今韦玉振身立宫墙,自应稍知文义。乃于“赦”字、“世表”字样僭用不忌,自当治其“僭妄”之罪。应比照“僭用违禁龙凤文”律,杖一百、徒三年,以示惩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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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2 韦昭系韦玉振堂叔,畏累具首,并非挟嫌妄禀,毋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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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0544 奏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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