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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所收集的众多案例中出现几个反映司法机关任意断案的案例,这不足为奇。清朝的刑事审判程序具有制度化、合理化特点,它已形成一些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至于忽视这些原则而任意断案,这只是极其个别的例外,应该说,对于清代司法程序这一总体评价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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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帝国刑事制度发生长期、稳定影响的原则,首推刑罚应与犯罪相适应原则。在两千多年的中华帝国历史中,每一部法典的制定都注意罚当其罪。大部分法典都详尽、细致划分犯罪种类,并分别规定相应的刑罚。各种犯罪都由其严重程度而在五刑体制中确定一定的刑罚等级。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五种主要刑罚缓慢地发生着变化,但这种变化非常微小,以至于在大多数历史年代中,五种主要刑种及几项亚刑种都保留着固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犯罪与刑罚,依照复杂的社会意蕴去划分和确定刑罚的轻重。立法者反复研核,慎重地为每一种犯罪确定相应的刑罚;司法官们则经常地比较和分析相关的法律,偶尔也对它们予以限制或改动。这种法律体制要求司法官吏严格地依法办事;实际上,任何一名司法官,在任何一段时间,都在致力于理解并运用法律条款的真实含义(当然并不总是限于法律条款的文字本身)。与其他任何国家的法官一样,中国的司法官吏也非常注重依法判案,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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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典编纂者们并不强求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他们打算通过比照适用以及援引概括性禁律的方式,消除法律上的盲点。在司法官员们着手堵塞法律上的漏洞的时候,这个规定明确而详尽的法律体系本身,便是有益和有效的指南。甚至宽宥也基本是制度化的。除了涉及皇帝的个人事务,通常情况下,皇帝本人也尊重这一制度性规定。不过,在中国这样一个富于司法创造性的法律体制中,司法官吏偶尔地以即席判决方式代替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本身明示的意思进行判决,这也不足为奇。我们感觉到不理解的恰恰在于:这种情况发生得太少。而在司法官吏真的进行即席判决时,也很少表现出刚愎自用、反复无常的态度;几乎在每一个案件中,他们都竭力想达到“罚当其罪”的目标。只在很少几种情况下,他们会为另外某种重要的价值而背离这一目标。刑罚的确立,有时是针对少数不思改悔的奸恶之徒,防止他们继续犯罪,或者使其没有能力继续犯罪。而当社会普遍出现不良行为的倾向时,确立刑罚的目的就在于纠正过失、防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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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家的理论以一种隐蔽的方式终又战胜了儒家。无论什么人,一旦涉足于中华帝国的刑法制度,即是陷于灾难之中。为等待上诉而将人犯长期监禁、监狱狱卒和官吏的贪婪性和残暴性、对于正常的家庭生活的干扰、被告亲属所受的牵连,凡此种种形成了可怕的经验,即使最后的处理是宽大的也无济于事。在这一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中华帝国的刑事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体现了法家所倡导的原则。法律的目的在于通过威慑方式,强迫人民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而不在于重新恢复被破坏的宇宙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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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帝国的法律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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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个案例刑罚分类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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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选译了《刑案汇览》的190个案例。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例都涉及刑事处罚。此处所收集的资料包括:①各案最终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不包括各案原审机关初审时所提出的处罚意见);②免予刑罚及做减轻处罚后的替代刑(赎刑、革去官职等,但不包括在法定刑罚基础上量减一等或量减二等的减刑);③一般能获得——但不是必然获得——法律特殊处理的特别身份者(妇女、官员、满族人等);④与做出刑事处理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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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笞刑(共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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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四十刑——第11.1、26.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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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杖刑(共35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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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六十刑——第11.1、22.1、45.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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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加枷号一个月刑:第106.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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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七十刑——第12.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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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八十刑——第47.2、63.2(?)、94.1、97.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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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加枷号一个月刑:第31.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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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革职刑:第100.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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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罚金刑:第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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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罚金刑(罚银四两):第66.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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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罚金刑(因罪犯原为官吏):第9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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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以革职刑:第91.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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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九十刑——第19.2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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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加枷号25日刑:第29.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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