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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这一段史料,有以下几个方面特别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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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夏、商、周时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雏形的形成时期,这一时期影响法制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神权法思想。神的观念产生于原始人类对自然和人类自身存在的不断认识的过程中,他们把那些自己想理解而又无法理解的东西归结于“神”。人类法律实践活动是人类的一种有目的、有意识的复杂活动。但当时人们受自身认识能力的限制,无法理解法的产生及其运行规律,人类最初的法律实践活动还无法按照法的自身的、内在的规律来进行,因而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带有许多神秘的色彩。神权法思想应运而生,并被统治阶级有意地加以了运用。中国古代的神权法思想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宣布统治阶级的统治权来自于神灵,并受到神祇的护佑。“有夏服天命”、“有殷服天命”,即是其不变的理论支柱。商纣王荒淫无度,最后闹到众叛亲离的程度,还坚信其受到神的保护,念念不忘“我生不有命在天乎”,最终为周所灭。也正是吸取商亡的教训,为了回答为什么自称“授命于天”的夏、商都覆灭了这个问题,周初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所谓的天命并非是固定不变的,上天只会选择那些有德者,将天命赋予那些“敬天”、“保民”的人间君主,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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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传统典籍的记载,早在原始社会末期,中国已经出现了一些罪名及刑罚。《尚书·吕刑》就有苗民五刑的记载,还列举了劓、刵、黥等刑罚。国家产生后,用国家强制力保证的法律不但凭借严酷的刑罚手段惩办危及王权统治的政治性犯罪,同时也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统治、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夏有乱政,而作禹刑”(6),禹刑就是夏朝法律的总称,即到这时,初步的犯罪与刑罚体系可能已经建立。但“刑名从商”,到了商代,刑罚制度才颇具规模。本案例资料中即出现了几种商代著名的刑罚:(1)炮烙之刑,一般认为“炮烙”之“烙”当为“格”之讹传,这是商纣发明的一种酷刑,即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火烧热,令罪犯在铜柱上行走,最终罪犯因酷热难耐而坠入炭火中烧死;(2)醢,本案中九侯所受之刑,即把人杀死后,再把其尸体捣成肉酱;(3)脯,本案中鄂侯所受之刑,即把人杀死后,把其尸体晒成肉干;(4)剖心,比干所受的刑罚,这些都是极其残忍的刑罚。除此之外,见诸史料的还有断手、罚丝、劓殄等。《韩非子·内储说上》就说:“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至于罚丝,是专门适用于官吏贵族的一种刑罚,即判决向官府缴纳一定数量的丝,见之于《墨子·非乐上》:“先王之书,《汤之官刑》有之。曰:其恒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劓殄,即后世之族刑,见之于《尚书·盘庚》的记载中。而在商代甲骨文中,还可见到与墨刑、劓、刖、宫、大辟等相关的记载,它们说明,商朝已经有了后世所称的“五刑”的滥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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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这段史料还可看出,由于商朝刑罚的种类繁多,商代的监狱已经发展起来。早期的刑罚,受到野蛮的原始习惯的影响,主要以残杀生命和残害身体作为惩罚手段,虽然《竹书纪年》和《史记·夏本纪》中已有关于圜土、夏台等的记载,但其并不一定是关押已决犯人、执行刑罚的场所,可能只是待讯、待质和待决的场所。商代统治者开始利用苦役来惩罚犯罪者,史料及商代甲骨卜辞中已经有了很多关于“囚”的记载,并且还有了相应的囚具。本案中,西伯被囚的地方羑里就是商代的监狱。羑,又为“牖”。商代的监狱是挖在地下的土窖,上面盖棚,并开有牗,类似今天的天窗,因此也叫“牗里”。此外,圜土、囹圄等也是监狱。商朝末期出现了“狱”字,唐代颜师古注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说:“狱之确也,取其坚牢之意。狱字从二犬,取完备之意,从言者讼也”。这基本上符合商代末年监狱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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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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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礼记·礼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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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史记·殷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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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氏春秋·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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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吕氏春秋·当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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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左传·昭公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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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二章 西周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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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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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周时期法律概况(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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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指导思想。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是在夏、商两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理论。它除了继续强调天命外,还对统治者提出了道德上的要求。“明德慎罚”实际上就是强调将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即统治者首先要用道德教化去感化民众,使天下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审慎、宽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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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法制度。西周建立起了完整的、以掌握国家和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为核心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的、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为目的的“宗法制度”。其特征是:(1)嫡长子继承;(2)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3)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和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家国同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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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形式。(1)经“周公制礼”后,“礼”成为法律规范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2)周穆王制定了“吕刑”,又称“甫刑”;(3)“九刑”是史料中记载的周朝较完整的刑书,是定罪科刑的依据;(4)“遗训”及“殷彝”等是前代、先王留下的规则、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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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礼与刑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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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礼”的渊源与发展。“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夏商时代已经存在作为言行规范的“礼”,西周初年“周公制礼”,形成一个庞大的“礼治”体系。夏、商、周的礼制之间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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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礼的性质。周礼具备现代社会关于“法”的构成要素所必需的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具有法的性质,在国家及社会的行政、司法、宗教、教育、伦理道德及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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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二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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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并非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僭越。“刑不上大夫”也并非说大夫以上贵族的犯罪绝对不会适用刑罚,而是指其在一般情况下会受到程度不同的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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