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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23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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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25 西周是中国早期社会的全盛时期,经过夏、商两代的长期积累与发展,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有了相当的基础。西周宗法制的建立加快了西周社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的繁荣。在此背景下,西周的民事活动也较以往更为活跃,调整这种民事活动的法律规范也相应更为丰富。特别是到西周中后期以后,随着严格意义上的宗法体制的松弛和演化,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民事关系和相应的民事规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西周时期,天下最为重要的两项社会资源——土地与臣民,理论上都属于周王所有,周王对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主要表现在对土地的买卖上,土地属于禁止流通物,他对土地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封赐上。但西周中后期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原有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逐渐松弛。原来那种由周王“授民以疆土”的分封方式,逐渐被放诸一旁,土地和人民的实际所有权已经逐渐转移到有实力的诸侯和领主手里,出现了完全由土地所有人控制,可以自由买卖、交换的“私田”,本案例中交易的标的物即是这样的“私田”。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这种“私田”的交易也不再是偷偷摸摸,而是在周王举行盛典时公开地进行,说明私田交易在西周中期已经较为普遍,西周统治者实际上已经默认了其存在。而原先严格禁止处分的“公田”实际上也可以转让流通,只是在买卖的过程中要遵守规定的程序和得到官方的许可罢了。随着这种土地私有进程的加快,整个社会的私有观念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质剂”与“傅别”。“质剂”是使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周礼》载“听买卖以质剂”。“傅别”是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周礼》载“听称责以傅别”,而西周青铜器中大量关于民事契约关系的记载就是西周中后期民事契约关系迅速发展的实物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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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27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45]
1702703328 (二)氓之婚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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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30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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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32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送子涉淇,至于顿丘。匪我愆期,子无良媒。将子无怒,秋以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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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34 乘彼垝垣,以望复关。不见复关,泣涕涟涟。既见复关,载笑载言,尔卜尔筮,体无咎言。以尔车来,以我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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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36 桑之未落,其叶沃若。于嗟鸿兮,无食桑葚。于嗟女兮,无与士耽!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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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38 桑之落矣,其黄而陨。自我徂尔,三岁食贫。淇水汤汤,渐车帷裳。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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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40 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言既遂矣,至于暴矣。兄弟不知,咥其笑矣。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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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42 及尔偕老,老使我怨。淇则有岸,隰则有泮。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信誓旦旦,不思其反。反是不思,亦已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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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44 ——《诗经·卫风·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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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46 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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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48 氓这个男人,看起来一幅老实相,他手中抱着布匹来换丝。实际上他哪里是来做生意换丝的,他来的目的是要与我商量婚姻之事。送他渡过淇水,到了顿丘才分手。并不是我一再推迟婚事,而是你没有找到好的媒人。你不要生气,我们的婚事订在秋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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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50 我骑上墙头,希望看到他重新出现在远处的关隘上,他却一直没有出现在那关口,我禁不住泪水涟涟。最后终于看到了他的身影出现在关隘,我禁不住有说有笑地去迎接他。你占卜求卦,没有什么不好的说辞。用你的车来,把我和我的财物一并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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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52 桑叶还挂在树上的时候,叶儿丰满而清新。那些啾啾叫着的斑鸠啊,千万不要吃那些会使你们醉迷的桑葚啊。那些依依呀呀吵成一片的姑娘们,千万不要沉溺于与男人们厮混在一起。男人们和女人们厮混还可以从中解脱,女人们沉溺于其中,就无法摆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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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54 桑叶飘落时,它变得枯黄凋零。自从我到了你这里,就过了多年的苦日子。淇水流淌,打湿了载我回家的车子的帐幕。作为女人,我没有违背我们的婚姻,但他却有了新欢。男人们就是这样,总是见异思迁,常常改变自己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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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56 做了你多年的媳妇,承担你家里全部的劳作。我早起晚睡,从来没有休停过。当初的诺言实现了,但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应。家里的兄弟不知其中的痛苦,还哈哈地嘲笑我。我只有默默无语,独自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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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58 曾与你相约白头偕老,这使我悲从中来。淇水再宽也有岸,湿地再广也有些高处。年轻时,我们在一起嬉戏玩耍,有说有笑。当初我们山盟海誓,没有想到谁会反悔,当初既未能预料,现在只好一切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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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60 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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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62 这是一首录于《诗经·卫风》中的一首诗。《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诗305篇,内容极为广泛,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的“风”部分共有105首诗,它是包括周南、召南、鄘、卫等15个地区的民间流传歌谣的记录,突出地表现了周代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当时人们的爱情婚姻生活,《氓》是其中的一首,它生动地描写了一对男女从相爱到相弃的整个过程。女主角与男子,从小相识,两小无猜,“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但他们是成人后才开始谈情说爱、谈婚论嫁的。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打掩护,小伙子便装成是做买卖的商贩来与姑娘商量婚期。宋代大儒朱熹说这首诗是:“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 (2)事实上,此诗的女主人公不但不淫,还是一个遵守法令的模范。虽然她深爱着自己的男友,款款而送,渡过淇水,到了远处的顿丘,但她还是坚决地拒绝了男子尽早结婚的请求,非要男方托媒人来提亲,秋天才能结婚。西周的法律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周礼·地官·媒氏》即规定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管理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婚姻。不经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不被认为是合法婚姻。因此,女主角与氓的婚姻应该是合法婚姻,既然婚姻合法,何来“淫妇”的指责?如果是淫妇,她早就可以和氓私奔了,《周礼·地官·媒氏》规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氓与女主角没有在法令礼仪都不禁止私奔的春二月私奔,而一定要等到秋天经过媒妁之言之后才结合,其婚姻应该是一个合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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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64 有媒妁之言之后,占卜是结婚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周代的礼法,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即所谓的“六礼”。它具体包括:“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族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占卜凶吉;“纳吉”即是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姑娘家告以结果;“纳征”,也称纳币,即男方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即男方占卜求得婚日吉辰之后,再告之女方;“亲迎”是男方通过婚礼仪式,正式迎娶新娘到家。在这些程序中,“问名”、“纳吉”、“请期”等都有占卜的内容。氓的运气还算好,他的各个占卜中均没有不吉利的话。于是结婚程序进行到了最后一项——亲迎。男子用自己的车来载走了姑娘和她许多的陪嫁。但婚姻并没有像卜辞所描写的那样吉利。周代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的地位并不平等,女子无独立的人格,“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3)。许多年里,女主人公承担了氓家里全部的劳作。她早起晚睡,从来没有片刻休停。但男人却逐渐变了心,有了新欢。女主人公实现了自己的誓言,但男公主公却对她冷眼相待,甚至暴力相加。最后到人老珠黄时,女人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报。不得已,妇人坐着车又回到了娘家,但这时,她的身份已经变成了弃妇,不但社会上其他人瞧不起,连自己的兄弟都要嘲笑她。此情此景,与当初的山盟海誓相比,女主人公只能“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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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66 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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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68 周代以礼作为主要规范,建立起了严密的宗法制度,确立起了家国同构的婚姻、家庭和统治权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这个体系中,由婚姻所组成的家庭是最基础的部分。为了确保婚姻、家庭在礼制基础上的相对稳定,西周对婚姻原则、婚姻关系成立及中止的条件,以及夫妻地位等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西周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的地位不等,妾与夫之间并不存在受礼法规制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制度有三个最基本的实质要件,即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除此之外,婚姻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即遵守“六礼”的规定。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已经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在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七个方面的情况时,男子可以休妻。当然是可以休妻,而不是必须休妻。“三不去”是指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男子不能行使其休妻的权利:妻子如已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的,因尽过孝道而不能休;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娘家不存在后不能被休;娶妻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男方也不能休妻。在家庭关系上,夫与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女子无独立人格,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妻子在家庭中分管内务,就像本案中所描写的那样,充当家务劳动者,女子对丈夫绝对贞节,而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休妻权。西周这一整套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周以后基本得到了保存,存在达数千年之久,直到近代法制转型之后,才逐渐得到改变,其潜在的影响甚至在当今社会还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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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370 婚姻与性爱密切相关,但从婚姻制度的起源上看,婚姻与性爱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组成生活共同体的行为。性欲是生理的,而婚姻是社会的,因而婚姻受到各种制度的调节。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无婚姻社会的阶段,然后再是各种形式的婚姻。学者普遍认为,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早在我国商周之时就已经确立,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定型的习俗和复杂的礼制。但这些制度是否都得到了实行,是值得怀疑的。“有的集团虽有惨淡经营之发达的婚姻制度,不过这些制度的婚姻仅采行于小部分的人民。” (4)在周代,婚姻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已经形成,但仍不乏自由婚的形式,《诗经》中即有不少表现男女自由恋爱的诗歌。从本案中的氓之婚姻即可看出男女双方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志,他们只是借着媒人来达到自己的婚姻被认可的目的;“六礼”的结婚程序繁琐而花费巨大,因而有时人们会借掠夺婚的形式来规避“六礼”的规定,连《易经》中的卜辞都对此加以记载;“七出三不去”的执行也是选择性的,“对广大百姓来说,‘七出’并不重要,首先是经济的原因,使他们‘出’不起”(5)。中国古代法律中有许多条文是仅仅具有指导意义、实际上并没有执行的“具文”,如“同姓不婚”的规定,到明清时仍然存在于律典中,但实际上早就没有认真执行了。当然,这种条文在精神上、思想上的作用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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