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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叶飘落时,它变得枯黄凋零。自从我到了你这里,就过了多年的苦日子。淇水流淌,打湿了载我回家的车子的帐幕。作为女人,我没有违背我们的婚姻,但他却有了新欢。男人们就是这样,总是见异思迁,常常改变自己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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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你多年的媳妇,承担你家里全部的劳作。我早起晚睡,从来没有休停过。当初的诺言实现了,但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应。家里的兄弟不知其中的痛苦,还哈哈地嘲笑我。我只有默默无语,独自悲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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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与你相约白头偕老,这使我悲从中来。淇水再宽也有岸,湿地再广也有些高处。年轻时,我们在一起嬉戏玩耍,有说有笑。当初我们山盟海誓,没有想到谁会反悔,当初既未能预料,现在只好一切作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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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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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首录于《诗经·卫风》中的一首诗。《诗经》是我国第一部诗歌总集,共收诗305篇,内容极为广泛,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的“风”部分共有105首诗,它是包括周南、召南、鄘、卫等15个地区的民间流传歌谣的记录,突出地表现了周代人们日常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当时人们的爱情婚姻生活,《氓》是其中的一首,它生动地描写了一对男女从相爱到相弃的整个过程。女主角与男子,从小相识,两小无猜,“总角之宴,言笑晏晏”。但他们是成人后才开始谈情说爱、谈婚论嫁的。为了给自己的行为打掩护,小伙子便装成是做买卖的商贩来与姑娘商量婚期。宋代大儒朱熹说这首诗是:“此淫妇为人所弃,而自叙其事,以道其悔恨之意也。” (2)事实上,此诗的女主人公不但不淫,还是一个遵守法令的模范。虽然她深爱着自己的男友,款款而送,渡过淇水,到了远处的顿丘,但她还是坚决地拒绝了男子尽早结婚的请求,非要男方托媒人来提亲,秋天才能结婚。西周的法律非常重视媒妁的作用,《周礼·地官·媒氏》即规定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管理上至天子、下至百姓的婚姻。不经媒氏介绍而自成婚姻的,不被认为是合法婚姻。因此,女主角与氓的婚姻应该是合法婚姻,既然婚姻合法,何来“淫妇”的指责?如果是淫妇,她早就可以和氓私奔了,《周礼·地官·媒氏》规定:“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氓与女主角没有在法令礼仪都不禁止私奔的春二月私奔,而一定要等到秋天经过媒妁之言之后才结合,其婚姻应该是一个合法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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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妁之言之后,占卜是结婚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周代的礼法,对婚姻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即所谓的“六礼”。它具体包括:“纳采”,即男方请媒氏携礼物到女方家提亲;“问名”,即在女方家族答应议婚后,男家请媒氏问明女子的生辰八字以占卜凶吉;“纳吉”即是在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姑娘家告以结果;“纳征”,也称纳币,即男方送财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请期”,即男方占卜求得婚日吉辰之后,再告之女方;“亲迎”是男方通过婚礼仪式,正式迎娶新娘到家。在这些程序中,“问名”、“纳吉”、“请期”等都有占卜的内容。氓的运气还算好,他的各个占卜中均没有不吉利的话。于是结婚程序进行到了最后一项——亲迎。男子用自己的车来载走了姑娘和她许多的陪嫁。但婚姻并没有像卜辞所描写的那样吉利。周代在礼制上强调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男女的地位并不平等,女子无独立的人格,“男帅女,女从男,夫妇之义,由此始也。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3)。许多年里,女主人公承担了氓家里全部的劳作。她早起晚睡,从来没有片刻休停。但男人却逐渐变了心,有了新欢。女主人公实现了自己的誓言,但男公主公却对她冷眼相待,甚至暴力相加。最后到人老珠黄时,女人得到的却是粗暴抛弃这样的回报。不得已,妇人坐着车又回到了娘家,但这时,她的身份已经变成了弃妇,不但社会上其他人瞧不起,连自己的兄弟都要嘲笑她。此情此景,与当初的山盟海誓相比,女主人公只能“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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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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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以礼作为主要规范,建立起了严密的宗法制度,确立起了家国同构的婚姻、家庭和统治权三者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这个体系中,由婚姻所组成的家庭是最基础的部分。为了确保婚姻、家庭在礼制基础上的相对稳定,西周对婚姻原则、婚姻关系成立及中止的条件,以及夫妻地位等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西周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的地位不等,妾与夫之间并不存在受礼法规制的婚姻关系。其婚姻制度有三个最基本的实质要件,即同姓不婚、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除此之外,婚姻还必须合乎一定的礼仪,即遵守“六礼”的规定。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条件已经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七出”,又称“七去”,是西周时期在女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多言、恶疾、盗窃等七个方面的情况时,男子可以休妻。当然是可以休妻,而不是必须休妻。“三不去”是指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男子不能行使其休妻的权利:妻子如已与丈夫一起为公婆服丧三年的,因尽过孝道而不能休;女子出嫁时尚有娘家,娘家不存在后不能被休;娶妻时贫贱,以后变得富贵的,男方也不能休妻。在家庭关系上,夫与妻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女子无独立人格,在家庭中处于从属地位,妻子在家庭中分管内务,就像本案中所描写的那样,充当家务劳动者,女子对丈夫绝对贞节,而丈夫享有单方面的休妻权。西周这一整套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周以后基本得到了保存,存在达数千年之久,直到近代法制转型之后,才逐渐得到改变,其潜在的影响甚至在当今社会还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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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性爱密切相关,但从婚姻制度的起源上看,婚姻与性爱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组成生活共同体的行为。性欲是生理的,而婚姻是社会的,因而婚姻受到各种制度的调节。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无婚姻社会的阶段,然后再是各种形式的婚姻。学者普遍认为,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早在我国商周之时就已经确立,并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定型的习俗和复杂的礼制。但这些制度是否都得到了实行,是值得怀疑的。“有的集团虽有惨淡经营之发达的婚姻制度,不过这些制度的婚姻仅采行于小部分的人民。” (4)在周代,婚姻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已经形成,但仍不乏自由婚的形式,《诗经》中即有不少表现男女自由恋爱的诗歌。从本案中的氓之婚姻即可看出男女双方仍可在一定程度上表达自己的意志,他们只是借着媒人来达到自己的婚姻被认可的目的;“六礼”的结婚程序繁琐而花费巨大,因而有时人们会借掠夺婚的形式来规避“六礼”的规定,连《易经》中的卜辞都对此加以记载;“七出三不去”的执行也是选择性的,“对广大百姓来说,‘七出’并不重要,首先是经济的原因,使他们‘出’不起”(5)。中国古代法律中有许多条文是仅仅具有指导意义、实际上并没有执行的“具文”,如“同姓不婚”的规定,到明清时仍然存在于律典中,但实际上早就没有认真执行了。当然,这种条文在精神上、思想上的作用不可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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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训匜铭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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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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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三月既死霸,甲申,王才豐上宫。白扬父廼成概曰:牧牛!徂乃可湛。女敢以乃师讼。女上挺先誓。今女亦既又御誓,尃、、嗇、睦、训造。亦兹五夫,亦既御乃誓,汝亦既从辞从誓。初可,我义鞭女千,幭剭女。今我赦女,义鞭汝千,黜剭女。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白扬父廼或吏牧牛誓曰:“自今余敢扰乃小大史。”“乃师或以女告,则到,乃鞭千,幭剭。”牧牛则誓。乃以、告吏邦吏曶于会。牧牛辞誓成,罚金。训用乍旅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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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金文选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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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情今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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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王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王在豐京的上宫,司法官伯扬父定下了判词,判决说:“牧牛!喔,在这之前你的行为何其过分。你竟敢与你的上司打官司,你违背了先前的誓言。现在你只有再一次盟誓。现在尃、、啬、睦和训等五人均已到场,也仅此五人。你只有当着他们的面宣诵你的誓词,你也只有服从判词、听从誓约。最初的责罚,我的本意是打你一千下,处你以幭剭刑,先把你刺面,然后再蒙上黑巾。即使我想减免你的刑罚,也要打你一千下,处你以黜剭刑,只刺面免官,不再蒙上黑巾。现在我决定大赦你,免除你鞭刑五百下,其余五百鞭和墨刑折合罚铜三百寽。”伯扬父又让牧牛发誓说:“从今以后,我大事小事再也不敢扰乱你了。”伯扬父说:“如果你的上级再把你告上来的话,只要到了我手上,我就要加重惩罚,鞭你一千下,并处幭剭刑,把你刺面蒙上黑巾。”牧牛于是发了誓。伯扬父把审判结果告诉了官吏邦和曶。牧牛的书面誓词写成了,罚金也交上来了。训用这铜做成了宗旅的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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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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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记载于青铜器训匜上的案件。训匜是1975年2月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的一个周厉王或周宣王时期的青铜器,匜是古代盥洗时用以浇水的用具,形如现在的瓢。训匜的铭文连铸于器底及盖内,共计有157字,其主要内容就是记述伯扬父对于牧牛和他的上司之间的官司所作的判决。铭文一开始就明确记录了判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司法官的名字。时间是三月下旬甲申这一天,地点是豐京的上宫,司法官是伯扬父。伯扬父,据李学勤考证,当为司寇一类掌理刑狱的官。案件的起因是一个负责牧牛的下级官吏违背自己的誓言,与其上司为财物发生诉讼。西周时期,已经开始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进行分类,即“狱”与“讼”之分,以判定是否有罪为目的而进行的诉讼称为“狱”,相当于今天的刑事案件;凡是以财物为标的的诉讼则称为“讼”,相当于今之民事案件。本案件称为“讼”,牧牛当是因为财物纠纷而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至于具体的纠纷是什么,铭文没有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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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期的民事与刑事案件都是以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自诉为主,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家族内子不得告父,二是各级贵族下级对上级的诉讼也受到一定的限制。本段铭文提及的第一个案件是牧牛因财物将其上司告上法庭。这个案件的过程铭文没有交待,但其结果已经十分明白:作为下级的牧牛不但没有赢得官司,反而因违反了关于“下不得告上”的规定而被迫发誓不再与其上司发生诉讼。但牧牛并没有放弃,而是继续告他的上级。这样他作为被告人被告到了伯扬父那里,案由就是他违背了自己不再与其上司打官司的誓言。这时官司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由一件普通的民事官司变成了刑事官司。原来的民事官司反而变得不重要而没有被铭文记录下来,关于牧牛违背自己誓言的刑事案件的判决却被详细记录了下来。按规定,由于牧牛是一级官吏,所以他应该受到鞭一千下,并处以幭剭刑的惩罚,《尚书·舜典》即有“鞭作官刑”的记载。最后,他被从轻处罚:当场再次盟誓,表明不论大小事都再也不敢去找他的上司了,并用铜三百寽赎代鞭五百和墨刑。誓词还被书面记录下来,罚金也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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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西周时期的一个案件,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也在案件中得到了反映。铭文中的“造”即为一法律用词,即“到”、“至”的意思,《尚书·吕刑》中有“两造具备”语,许多书籍认为“两造具备”即是原、被告都到场,这是不对的。孔传曰:“两,谓囚、证;造,至也。两至具备,则众狱官共听其入五刑之辞。”唐孔颖达的《尚书正义》对此作了更明确的解释,“两谓两人,谓囚与证也。凡竟狱,必有两人为敌,各言有辞理,或时两皆须证,则囚与证非徒两人而已。两人谓囚与证。不为两敌至者,将断其罪,必须得证两敌同时在官,不需待至且两人竟理或并皆为囚,各自须证,故以两为囚与证也。”(8)这里,“两造”被解释成为囚犯和证人两个方面。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牧牛和作为证人的其他五个人都到场。即是所谓“两造具备”。《周礼·秋官·大司寇》载:“以两造禁民讼”;郑玄注:“造,至也;使讼者两至。”这也并非完全说是原、被告的关系,而应该是罪犯与证人双方必须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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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面提及的人证等外,本段铭文共157字,其中“誓”共出现了7次,足见“誓”对案件和审理、定罪、量刑所起的重要作用,违背誓言因而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周礼·秋官司寇·条狼氏》就记载了违反不同的誓所应受到的惩罚:“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誓大夫曰敢不关,鞭五百;誓师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杀;誓小史曰墨。”(9)本案中牧牛违誓,应鞭一千、施墨刑,与《周礼》所载基本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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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考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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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的审判诉讼制度到周代已经基本成型。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机关已经建立,并有了专门的司法官吏,对民事与刑事诉讼已作基本的区分。告诉一般由受害人的自诉开始,但诉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子不能控告父亲,下级也不得与上级发生讼事,其他如奴隶告主、妻告夫等也在限制之列。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诉讼费,以财物相告的民事案件要“入束矢”,即交纳一百支箭,而以罪名相告的刑事案件要“入钧金”,即交纳30斤铜做诉讼费。如果不交纳“束矢”、“钧金”则被认为自己已经认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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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审判由司法官吏主持,罪犯和证人必须到场。但贵族官员享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所以本案中另一重要当事人、牧牛的上司并没有到庭。审判时,口供是主要证据,同时注重盟誓、人证、书证、物证等证据,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它基本上摒弃了夏、商两朝的神示证据,盟誓开始占据重要位置。周代的法律制度,有相当部分记载在《周礼》等典籍中,长期以来,这些典籍的真伪一直受到怀疑,但越来越多的考古发现却与其有很大程度的吻合,由此可以看出它们的可信度还是非常大的,值得多加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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