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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35 (二)曶鼎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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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37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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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42 惟王元年六月既望乙亥,王在周穆王大室,王若曰:“曶!命汝更乃祖考司卜事。锡汝赤□(市)、□(旂)用事。”王在居,井叔锡曶赤金,曶受休□(令)王。曶用兹金作朕文考伯牛鼎,曶其□(万)□(年)用祀。子子孙孙其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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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54 惟王四月既生霸,辰在丁酉,井弔才異为□。□(曶)使厥小子以限讼于井叔“我既买女五□(夫)□(效)父,用匹马束丝。限许曰俾卑我赏马,效□(父)□(则)卑复厥丝束。、效父廼许曰于王参门口木榜,用诞买兹五夫,用百寽。非出五夫□誓。廼又誓暨金。”井叔曰:“在王人廼买用不逆付曶,母卑弍于”。曶则拜稽首受兹五□(夫),曰陪、曰恒、曰耦、曰、曰眚。吏寽以告,廼俾□以曶酒及羊、丝三寽,用致兹人。曶廼诲于曰:“汝其舍矢五束。”曰:“必尚俾处厥邑,田厥田。”则俾复命曰:“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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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56 昔馑岁,匡暨厥臣廿夫寇曶禾十秭,以匡季告东宫。东宫廼曰:“求乃人!乃弗得,汝匡罚大!”匡廼稽首于曶,用五田,用众一夫曰益,用臣曰疐、□(曰)朏、曰奠,曰:“用兹四夫,稽首。”曰:“余无攸具寇正□□不□□余。”曶或以匡季告东宫。曶曰:“必唯朕□(禾)□(是)赏。”东宫廼曰:“偿曶禾十秭,遗十秭,为廿秭。□(如)来岁弗赏,则付卌秭。”廼或即曶用田二,又臣□□(一夫),凡用即曶田七田、人五夫。曶抑匡卅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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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58 ——《奴隶制时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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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60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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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62 曶鼎,系清乾隆年间陕西长安地区出土、西周中期孝王时的青铜器,原器现已失传,仅存铭文拓本。铭文约四百字,下为铭文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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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66 周(孝)王元年六月十五日后的乙亥日,周王在周穆王的太庙说:“曶,我命令你继承你祖你父的职位,主持占卜的事。锡予你黄色的蔽膝和旗,执管(占卜)之事。”周王在地时,邢叔赐予曶红色的金30斤。曶从周王处接受了这美好的任命。曶用这些金子制造了一个给他有文德的父亲伯的煮牛肉的鼎(以祭祀他)。愿曶千千万万年都主持祭祀事,子子孙孙都永远珍爱这个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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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75 周王四月初七后的丁酉这一天,邢叔在异这个地方担任士官。曶让他的下属把限控告到邢叔处,说:“我已经从你那里买了你5个奴隶,中介人是效父,用去了1匹马、1束丝。限已经答应了,但又让他的属下还回我的马,效父则还回束丝。”和效父于是答应说:“咱们在周王的参门前重新立契约,用货币买这5个奴隶。一共要用铜100孚。如果再不出卖这五个奴隶你便来相告。”然后,又来告诉悔约,并退回了原收的货币。邢叔说:“在王室办事的人,就应当买卖成契则不能违背。把5个奴隶交给曶,不要让你的属下三心二意。”曶于是拜地叩头,接受了这5个奴隶,他们分别叫陪、恒、耦、、眚。曶准备好100锊的钱来告诉。于是又叫限的下属给曶准备好酒和羊、丝和3锊金用来款待曶。曶于是教训说:“你要送给5束矢。”还说:“一定要让这些奴隶居住在他们原来的田地上,耕种那些田。”于是叫人回复曶说:“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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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77 过去有一个饥荒年,匡季手下20个奴隶掠夺了曶的小谷共10秭,于是曶把匡季告上东宫。东宫(对匡季)说:“去恳求对方吧,如果还得不到谅解,对你的处罚就大了。”匡于是向曶叩首道歉,答应用500亩田、4个叫做益、疐、□(曰)朏、曰奠的奴隶来赔偿,说:“用这4个奴隶来赔偿。我叩首请求你原谅了。”又说:“我没有抢劫多少,请长官不要鞭打我。”但曶仍把匡季涉嫌抢劫的事告上东宫,曶说:“一定要偿还我的小谷。”东宫于是说:“匡季必须还给曶稻禾10秭,另外还加上10姊,一共20秭。如果明年还无法偿还,那么就要偿还40秭。”匡季于是又交给曶200亩田,另外加上1个奴隶。总共匡季给了曶700亩田、5个奴隶,曶也免去了匡季30秭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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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79 该则铭文属于青铜器铭文中较长的一个,铭文共三段,其中的第二、三两段是与曶有关的两件诉讼案件,常为法制史教材所引用。其实第一段也是研究周代制度史的一则重要史料。西周同夏、商一样,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周王的权力比夏、商时期的王权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也更为系统化。政治、军事、立法、司法各种大权都在周王的掌握之中。而周代的行政体制较夏、商也更加系统和正规化,官吏的任命不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要颁发正式的文书并授以相应的标志,由此形成了周代的册命制度。西周实行世官世禄制度,封地、官职和爵禄都是世代承袭。本案中曶就是承袭了其祖其父的职位。但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受封者死后,其继任者还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册命。本则铭文第一段就是描写的这样一个册命,应该说它也是历史上较早的职官任命管理形式。从此铭文可以看出,册命制度已经非常定型,所以册命铭文也非常规整,一般都包括了时间、地点、受册命者、册命辞、称扬辞、作器、祝愿辞等七部分。西周青铜器铭文中记载此类册命的还较多,这也从侧面表明了西周的行政管理制度相当发达并运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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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1 铭文的第二段反映的是一件有关奴隶买卖契约执行的诉讼案件,是一件典型的买卖契约案例。奴隶出卖人限两次违约,买受人曶把他告到司法官刑叔那里。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比较典型的买卖契约,它们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契约成立的基础是双方的协商,买卖标的的价格要在契约上说明。契约一旦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一方无权违约。同时,在这桩案件中,诉讼双方均为官吏,因而都享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因此双方都派自己的下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代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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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3 本则铭文的第三段记载的是一件抢劫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遇到饥荒年,匡季因指使其奴仆抢劫了曶的稻禾,被控告到了东宫。东宫先是调解,后判处匡季以4倍的罚金。最后,诉讼双方均未执行判决,而以赔偿了事。需要说明的是,西周时期,其刑事法律规范已经比较复杂,从文献及文物零散的记载中可以知道,西周时期已经有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人越货、群饮、诽谤、不从王命、违背誓言等罪名。而刑罚则以夏商时期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为基本体系,见之于青铜器铭文等文物的记载中的还有鞭刑、罚丝、罚金、流放及赎刑等。本案从叙述的案情来看,是典型的寇攘罪,即强盗罪,属于应受到严厉惩罚的重罪,但最后却是以双方的私下赔偿了结,但这并不一定是由于“贵族尤其是王室之人犯罪,有权以赔偿损失免受刑罚,更甚者,诉讼双方还可以不依公判而私自商定结案方式”(11)。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本案的审判和了结都充分考虑了抢劫发生的具体背景,即是在一个发生饥荒的年份,抢劫的发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对此特殊情况,应该说抢劫的受害者曶也是认可的,所以他在铸器记载自己的官司时首先就提到了抢劫发生于一个饥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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