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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77 过去有一个饥荒年,匡季手下20个奴隶掠夺了曶的小谷共10秭,于是曶把匡季告上东宫。东宫(对匡季)说:“去恳求对方吧,如果还得不到谅解,对你的处罚就大了。”匡于是向曶叩首道歉,答应用500亩田、4个叫做益、疐、□(曰)朏、曰奠的奴隶来赔偿,说:“用这4个奴隶来赔偿。我叩首请求你原谅了。”又说:“我没有抢劫多少,请长官不要鞭打我。”但曶仍把匡季涉嫌抢劫的事告上东宫,曶说:“一定要偿还我的小谷。”东宫于是说:“匡季必须还给曶稻禾10秭,另外还加上10姊,一共20秭。如果明年还无法偿还,那么就要偿还40秭。”匡季于是又交给曶200亩田,另外加上1个奴隶。总共匡季给了曶700亩田、5个奴隶,曶也免去了匡季30秭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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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79 该则铭文属于青铜器铭文中较长的一个,铭文共三段,其中的第二、三两段是与曶有关的两件诉讼案件,常为法制史教材所引用。其实第一段也是研究周代制度史的一则重要史料。西周同夏、商一样,实行君主专制制度。周王的权力比夏、商时期的王权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也更为系统化。政治、军事、立法、司法各种大权都在周王的掌握之中。而周代的行政体制较夏、商也更加系统和正规化,官吏的任命不但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而且要颁发正式的文书并授以相应的标志,由此形成了周代的册命制度。西周实行世官世禄制度,封地、官职和爵禄都是世代承袭。本案中曶就是承袭了其祖其父的职位。但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受封者死后,其继任者还必须经过一定形式的册命。本则铭文第一段就是描写的这样一个册命,应该说它也是历史上较早的职官任命管理形式。从此铭文可以看出,册命制度已经非常定型,所以册命铭文也非常规整,一般都包括了时间、地点、受册命者、册命辞、称扬辞、作器、祝愿辞等七部分。西周青铜器铭文中记载此类册命的还较多,这也从侧面表明了西周的行政管理制度相当发达并运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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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1 铭文的第二段反映的是一件有关奴隶买卖契约执行的诉讼案件,是一件典型的买卖契约案例。奴隶出卖人限两次违约,买受人曶把他告到司法官刑叔那里。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比较典型的买卖契约,它们既有口头的,也有书面的。契约成立的基础是双方的协商,买卖标的的价格要在契约上说明。契约一旦达成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任何一方无权违约。同时,在这桩案件中,诉讼双方均为官吏,因而都享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特权,因此双方都派自己的下属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代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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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3 本则铭文的第三段记载的是一件抢劫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遇到饥荒年,匡季因指使其奴仆抢劫了曶的稻禾,被控告到了东宫。东宫先是调解,后判处匡季以4倍的罚金。最后,诉讼双方均未执行判决,而以赔偿了事。需要说明的是,西周时期,其刑事法律规范已经比较复杂,从文献及文物零散的记载中可以知道,西周时期已经有不孝不友、寇攘奸宄、杀人越货、群饮、诽谤、不从王命、违背誓言等罪名。而刑罚则以夏商时期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为基本体系,见之于青铜器铭文等文物的记载中的还有鞭刑、罚丝、罚金、流放及赎刑等。本案从叙述的案情来看,是典型的寇攘罪,即强盗罪,属于应受到严厉惩罚的重罪,但最后却是以双方的私下赔偿了结,但这并不一定是由于“贵族尤其是王室之人犯罪,有权以赔偿损失免受刑罚,更甚者,诉讼双方还可以不依公判而私自商定结案方式”(11)。另外一个可能的原因则是本案的审判和了结都充分考虑了抢劫发生的具体背景,即是在一个发生饥荒的年份,抢劫的发生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对此特殊情况,应该说抢劫的受害者曶也是认可的,所以他在铸器记载自己的官司时首先就提到了抢劫发生于一个饥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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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5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750]
1702703486 (三)师旂鼎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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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88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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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1 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弘以告于伯懋父:“在,白懋父乃罚得、系、古三百寽。今弗克厥罚。”懋父令曰:“宜播诸,且厥不从厥右征。今毋播,斯又内于师旂。”弘以告于中史书,旂对厥劾于尊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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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3 ——《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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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5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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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497 该案例是西周初期的师旂鼎所载的军法判例。其大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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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0 这是三月丁卯日,师旂因为他属下的许多仆官不跟随王去征讨方雷,派了他自己的属僚弘向伯懋父控告:“在地的时候,伯懋父曾经罚得、系、古三人300寽,到现在这惩罚也没有真正实施下去。”伯懋父命令道:“依法应该放逐那些不跟右军一起出征的人,如果不放逐他们,就意味着和师旂有勾结。”弘把这件事告诉了中书史,师旂宣读了这个判词,并把它刻在彝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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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2 军法是我国最早的部门法之一,早在夏朝时就出现了军法以保证军队的行动、战争的胜利。现在已知最早的军法是载于《尚书·甘誓》以及《史记·夏本纪》等中的夏启征讨有扈氏时,在甘地发布的誓。其主要部分是:“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译成现代汉语即为:所有在战车左边的,如果不好好完成左边的战斗任务,就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在战车右边的人如果不好好完成右边的战斗任务,也是你们不遵守命令;驾驭战车的士兵,如果不胜任而贻误了驾驭战车的任务,也是你们不奉行命令。努力完成命令的,就在庙里给以奖励,不努力完成命令的,就在社坛里给予惩罚。我要把你们这些不努力完成命令的人,没为奴隶或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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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4 军队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朝对军法也十分重视,法制史中经常引用的“师惟律用”即出自殷商甲骨文中。西周的军法在继承夏、商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临敌作“誓”仍是军法的主要形式。《尚书·牧誓》、《尚书·费誓》均是著名的军事法律。本例青铜器铭文即是一典型的军法案例。它表明,西周时期对“不从王征”这种犯罪已经有了审判机关和简单的诉讼程序。对此案例释文,由于对“内”的不同解释,将会引起对案例结果的不同解读;对结果的不同解读,也会引起对本案中罚金的性质的不同研判。对此可细细品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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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6 (1)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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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08 (2)朱熹:《〈诗经〉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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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0 (3)《礼记·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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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2 (4)董家遵著、卞恩才整理:《中国古代婚姻史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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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4 (5)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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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6 (6)该器以其主人名字命名,其主人名现已不用,据李学勤考,古文以为训字,故为行文及印刷方便,以“训”字代之,参见李学勤:《歧山重家村训匜考释》,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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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18 (7)秦永龙编著:《西周金文选注》,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5页;部分文字和标点参考李学勤:《岐山重家村训匜考释》载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古文字研究》(第1辑),中华书局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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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0 (8)《十三经注疏》(上),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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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2 (9)同上书,第8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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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3524 (10)郭沫若:《奴隶制时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部分文字、标点和释文翻译参考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收入《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第7、8卷)相关内容。同时参考胡留元、冯卓慧:《长安文物与古代法制》及马承源主编:《中国青钢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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